2019 年 11 月 12 日中環「和你 lunch」,兩人被控暴動,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分別判囚 4 年及 3 年 3 個月。兩人不服定罪提上訴,周二(1 日)在高等法院審理。上訴庭法官聽畢陳詞,即日駁回上訴,6 個月內頒判詞。
上訴方爭議,控方原審盤問被告時,「無端端」播放指控被告在現場的片段,但之前從未指片段相關,質疑屬新指控。官則認為,片段為承認事實,控方有基礎引用。上訴方又指,片段顯示被告無接受物資,官質疑「唔等於佢冇喺暴動核心、唔係參與呀嘛」,指未能削弱其他證據的疊加效應。
上訴人楊耀(24 歲)、吳雅芝(23 歲),上述均為被起訴時年齡,2023 年 9 月經審訊後裁定暴動罪成,分別判囚 4 年及 3 年 3 個月。律政司由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高級檢控官區敖欣代表;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審理。
上訴方:控方原審盤問突播被告步行片
楊耀的定罪上訴是逾期申請,律政司一方不反對。針對楊耀申請,上訴方採納書面陳詞,庭上補充指,他承認「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即同意戴口罩參與非法集結,但原審法官李慶年錯誤以他戴口罩,推論參與暴動。
針對吳雅芝的申請,上訴方爭議,控方在盤問被告時,「無端端」播放有人在干諾道中天橋底逗留,然後行往畢打街方向的片段。上訴方指,控方之前從未指被告與片段有關,但盤問期間突然指被告是片中人,質疑控方提出新指控。
翻查判詞,原審指觀察到她與另一被告羅翔駿,「在畢打街斑馬線出現及徘徊,並混入人群中不知去向」。
官指屬承認事實 控方有基礎使用
法官彭寶琴關注「無端端」一詞,指片段有在承認事實呈堂,「有基礎㗎嘛⋯控方隨時可以引用」。潘敏琦亦指,就算播放此片段,亦不影響被告抗辯,即她供稱當時肚痛找廁所。
上訴方指,被告一直被指控參與程度低,她只需回應「點解留低」,但控方在盤問時才提出新指控,即行向畢打街,導致她未能解釋。潘敏琦聞言指「解釋咗啦,(片段)呢個唔係佢呀嘛」。上訴方遂指,惟辯方未能在主問覆蓋此部分。
彭寶琴指,控方有責任盤問,「證物喺度,辯方可以檢視,冇喺主問問,唔構成任何不公。唔可以因為辯方喺主問冇處理,就禁止控方處理擺明出現矛盾嘅供詞㗎嘛」。上訴方重申,辯方沒在原審主問處理相關片段,因不知道有相關指控,彭偉昌聞言稱「唔該唔好咁大膽假設」。
上訴方指被告無接受物資 官反駁
上訴方另指,被告供稱一名女士欲予她物資,但她沒有理會,此亦有片段支持。潘敏琦則指,「冇攞物資唔等於佢冇喺暴動核心、唔係參與呀嘛」,指未能削弱其他證據的疊加效應。上訴方力陳,被告作供時解釋為何留下,彭偉昌質疑「四通八達唔可以徒步離開嘅?」
潘敏琦再指,被告「誓神劈願」表示沒有去過干諾道中,但原審裁定上述片中人是她,如判詞所指「正正反駁他們聲稱如廁前後的路徑」。
律政司:原審定罪穩妥
律政司羅天瑋則指,片中人的行為流動,「原審有足夠基礎支持身分辨認」,加上控方指控是以支持、鼓勵方式參與暴動,呈堂相片顯示被告身處與傘陣非常近的位置,就是「支持傘陣」,認為原審定罪穩妥。上訴方回應,「畫面睇到好近,但雙方距離有 20 米」。
至於楊耀情況,律政司認為,原審考慮他執拾磚頭、開傘,「行為非常足夠裁定參與暴動」。上訴方回應指,楊供稱拾磚不想絆倒他人,認為原審即使拒絕被告供詞,亦沒直接證據顯示他拾磚予「暴徒」扔磚。
3 名法官聽畢雙方陳詞,拒絕兩人定罪申請,6 個月內頒布書面判詞。
案件原涉 10 被告
本案原涉 10 名被告,依次為葉嘉朗(22 歲,舞台燈光工人)、歐榮峰(22 歲)、楊耀(24 歲,攝影師)、傅之林(25 歲,自由攝影師)、羅翔駿(24 歲,助理土木工程師)、鄭學洺(22 歲,健身教練)、潘琬瑩(23 歲,兼職攝影師)、楊麗樺(17 歲,學生)、吳雅芝(23 歲,見習樓宇結構工程師)和黎柏言(17 歲﹐學生)。上述均為被起訴時年齡。
除楊耀、羅翔駿及吳雅芝經審訊後定罪,餘下 7 人開審前、審訊中途認罪,被判囚 31.5 個月至 48 個月。
CACC183/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