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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人|鄧棨然藏汽油彈原材料案認交替控罪 2月底判刑 官質疑求情理由

12港人|鄧棨然藏汽油彈原材料案認交替控罪 2月底判刑 官質疑求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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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灣仔庫倉藏汽油彈原材料案
鄧認交替控罪

鄧棨然潛逃之前,涉及一宗 2019 年灣仔庫倉藏汽油彈原材料案,他和「12 港人」中兩人鄭子豪、廖子文,以及另兩人,同被控「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以及屬交替控罪(法律 101 文章)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同案 4 人先後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被判囚 27 至 38 個月。

鄧周一以響亮聲線,表示不承認「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但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後者控罪指眾被告在 2019 年 9 月 30 日,於灣仔駱克道金樂大廈一單位內,管有半製成汽油彈及或鋁熱劑彈材料。

控方在早前的法庭程序透露,雙方已達認罪協議,料另一罪將存檔法庭。

辯方:參與程度較同案低
官數次打斷質疑

辯方大狀方漢權求情指,鄧在案中的參與程度較同案低,隨即被練錦鴻打斷指,「提一提我,呢個係 joint charge(共同控罪)嚟喎!被告承認同其他人一齊管有呢啲物品,咁其他被告嘅刑責,係咪應該同你當事人一樣呢?」

方覆各被告角色和參與程度不一。練再打斷指,「但 joint charge 嘅意思,係大家所負刑責係一樣㗎嘛!」方擬再回覆時,被練錦鴻三度打斷問「係咪呀?」

其後練指,他提出的是法律問題,「或者改咗我唔知啦」。方擬再重申辯方立場,練再打斷指,「唔好講你立場!而家講純法律!」並要求辯方呈交案例。

方舉同案另外 4 名被告判刑為例,但練指該案是區院案件,對他沒有約制作用。方答但涉及同案、同一批被告,對法官也有參考價值,該案中法官游德康因應被告角色有別,處以不同量刑起點。

控方:法律原則上
共同檢控案件罪責要一致

練改邀控方代表羅天瑋發言。羅表示,就法律原則,共同檢控的案件,罪責要一致,除非涉指揮角色須予加刑。練聞言後,要求辯方書面呈交相關案例,再作法律陳詞。

方另求情指,單位內沒發現被告個人物品,練亦打斷指,「佢緊係無個人物品啦!連床單都無…(佢哋)租嚟做炸彈㗎嘛!」

案情:單位物品可製 16 枚汽油彈

案情指,案發日晚上約 10 時半,鄧和另一被告鄭進在案發大廈地下大堂被警員截停,當時鄧手持以長褸包著的油泵,鄭進則持有出入涉案單位的匙卡。警方在 13 分鐘後,持搜查令進入涉案單位,見開放式廚房等位置,有一些半製成汽油彈、製造汽油彈材料及部件,放在當眼位置,「儼如一條生產線」。

案情續指,有關物品可分成 5 類,分別為「半製成汽油彈」、「部件、材料、助燃劑」、「器具」、「防火物品」及「其他」。

政府法證化驗師認為,單位內的材料,若注滿 333 毫升的瓶,足夠製造 16 枚瓶頸附有火芯的汽油彈。另單位物品可形成鋁熱劑混合物,若點燃起來,燃燒溫度會較普通汽油彈高 ,不過專家同時認為,鋁熱劑燃點溫度須達 800 度以上,故能否產生足夠熱能燃點鋁熱劑成疑。

案情:曾於 TG 商製汽油彈
擬用於 10.1 示威

案情又指,經檢驗部分被告電話後,揭 5 名被告和其他涉案同夥,同身處 Telegram 兩個主要群組,成員有 10 人以上。訊息顯示,他們最遲在 2019 年 9 月初,謀劃在其中一間眾人稱之為「安全屋」的處所,製造匿稱為「酒」、「火魔法」的汽油彈,並積極討論計劃、分工,如分作「行動組」和「後勤組」。

之後落實在案發日,於其中一間安全屋,即本案涉案單位製造汽油彈,供同年 10 月 1 日擬舉行的公眾活動中使用,例如向警方投擲。

警方又在鄧的手機中,發現 35 幅與汽油彈、相應裝備相關照片;又發現他曾傳訊至群組,稱會向同夥「黑金剛」取油泵。而鄧分別和同案 3 名被告於 Telegram 單獨對話,提及製作汽油彈、行動計劃。

案情亦提及,鄧在警誡下保持緘默,而廖子文及另一被告李威龍在警方搜查涉案單位時,一度爬出窗口,逗留在單位外牆窗台、簷蓬位置,直至被救出。

官關注業主是否涉案
控方稱調查後無跡象

聽畢案情後,練關注,業主把單位租予化名為「Patty」人士,控方有否其資料。羅天瑋稱只知其化名。練質疑「無簽約?」羅答因是經網上平台租用。

練再問,控方有否調查,業主是否同樣涉案。控方指,警方已向業主和代理錄取供詞,但沒跡象涉及案件。練指,「因為我覺得好奇怪,就咁網上平台,全名都無嘅!」羅答該網上平台,是供業主租出單位當酒店之用。其後練沒追問。

涉連同多人逃離香港

鄧另被控「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指他於 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8 月 23 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一個稱作「廢中」的人、一個稱作「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的人、一個稱作「Zizi」的人、喬映瑜、廖子文、鄭子豪、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黃臨福、黃偉然、李子賢、郭子麟及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通過導致喬映瑜、廖子文、鄭子豪、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黃臨福、黃偉然、李子賢、郭子麟、鄧棨然及李宇軒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 或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除李宇軒及鄧棨然外,「12 港人」中的其餘 10 人亦因潛逃事件,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除黃偉然控罪存檔,另 9 人已認罪,其中喬映瑜將在 2024 年 1 月 30 日判刑。

DCCC32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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