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歲女學生被指在 2020 年 9 月 7 日,在 Facebook 分享載有警員及其家人個人資料的 Telegram 帖文,配上文字「記住唔好 share 出去呀」,涉違反高等法院頒下有關「起底」的臨時禁制令。她於案件開審前承認藐視法庭,法官高浩文周三(12 日)在高院判被告監禁 21 天,緩刑一年,另下令女生須向律政司支付 3 萬元訟費。 律政司認為本案有加刑因素,事主需更改社交媒體 Instagram 的帳戶名稱等,以避免受到騷擾,應判處以月計的監禁。被告則在法官提問下求情指,她因一時衝動及無知而犯案,翌日已刪除帖文,感到非常抱歉及後悔。
律政司甫開庭指,被告葉倩敏周二(11 日)才申請法援,而根據條例,在申請法援後,有關法律程序會自動暫停 42 天。但律政司續指,被告已第二次申請法援,她在首次申請時被拒,而是次判刑已一度押後,希望法庭頒下今天應繼續處理求情及判刑。
被告冀押後聆訊 6 周
法官下令繼續聆訊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處理聆訊。她陳詞解釋,自己是職業訓練局學生,主修酒店及餐飲業管理,因為學業及工作繁忙,故延至昨天才申請法援。法官提及,早前法庭已下令被告於 3 月 27 日前存檔相關的求情資料,但最終被告沒有提供任何資料,亦沒有作出解釋。被告同意,並稱希望可押後聆訊 6 星期,會利用時間提供求情理由。
法官在聽畢雙方陳詞後,下令繼續聆訊。律政司續就判刑作陳詞,指出本案應判處以月計的監禁,被告於帖文中附上文字「記住唔好 share 出去呀」並配上看似無辜的表情符號,實際上希望他人分享其帖文,公眾可檢視其帖文。本案有加刑因素,被告希望帖文被廣泛流傳,而事主則需更改社交媒體 Instagram 的帳戶名稱等,以避免受到騷擾。法庭須向公眾傳遞明確訊息,社會並不容許此等行為。
被告:因一時衝動及無知犯案
感後悔承諾不會重犯
法官續引述律政司一方的陳詞指,律政司同意被告於發帖後翌日已刪除帖文,於開審前承認責任,本案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沒有案底。法官表示將考慮上述因素作求情,再問被告會否有其他求情理由。
被告解釋自己因一時衝動及無知,轉載了他人的個人資料,翌日已刪除帖文,但及後便收到律政司的提控信件。她另指其經濟狀況不理想,由於父母離異,她需照顧母親及胞弟,分擔部分家庭開支,家中亦有領取綜緩,個人月入 5,000 元。她希望法庭可減輕相關訟費命令,並打算在今年畢業後於酒店業發展。她在法官提問下,確認知道遵守法庭命令的重要,感到非常抱歉及後悔,承諾不會重犯,因為其行為不但影響自己,更會影響他人。
法官最終判被告監禁 21 天,緩刑 12 個月,另下令被告須向律政司支付 3 萬元訟費,她可自行與律政司商討繳付訟費的時限等。法官將於兩天內頒下判詞,解釋判刑理由。
被告葉倩敏(20 歲,學生)被指違反的禁制令於 2019 年頒發,禁止任何人非法披露警員、特務警察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等,葉被指在 2020 年 9 月違反禁制令。
HCMP53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