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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認違「起底」禁令分享警資料 囚21日緩刑一年 官指案件延誤或削法庭執行命令能力

女子認違「起底」禁令分享警資料 囚21日緩刑一年 官指案件延誤或削法庭執行命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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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歲女學生被指在 2020 年 9 月 7 日,在 Facebook 分享載有警員及其家人個人資料的 Telegram 帖文,配上文字「記住唔好 share 出去呀」,涉違反高等法院頒下有關「起底」的臨時禁制令。她於案件開審前承認藐視法庭,法官高浩文周三(12 日)在高等法院判被告監禁 21 天、緩刑一年,另下令女生須向律政司支付 3 萬元訟費。

法官周五(14 日)頒下判詞解釋判刑理由,指本案有延誤,近乎必然削弱法庭執行命令的能力,事隔數年才執法或會被視為不必要,故此有需要將延誤納入判刑考慮。法官又強調,服從法庭命令是法治的根本原則,訂立「藐視法庭」條例是要防止干擾司法制度,非為保護法官尊嚴。

法官同意律政司一方指,被告於帖文附上「記住唔好 share 出去呀」字眼,是試圖鼓勵他人分享警員個人資料,違反禁令,屬加刑因素;考慮被告於案發翌日刪除帖文,其承受的壓力和案件存有延誤等作減刑。
官拒押後聆訊 指被告以「自欺欺人」態度面對

被告葉倩敏(20 歲,學生)被指違反的禁制令於 2019 年頒發,禁止任何人非法披露警員、特務警察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等,葉被指在 2020 年 9 月違反禁制令。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自行應訊,律政司周三(12 日)在庭上指,被告早前申請法援被拒,令本案判刑一度押後,被告於周二(11 日)第二次申請法援,但律政司認為法庭應繼續處理求情及判刑。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下令繼續聆訊。

法官高浩文在判詞指,由於被告已承認「藐視法庭」罪,曾申請法援被拒,且沒有任何證據顯示情況有重大變化。法官認為,被告提到感染新冠肺炎及忙於學業等,不足以構成押後案件的原因,認為她重新申請法援,實際上是為爭取更多時間以準備求情。

法官續指,被告採用「自欺欺人」的態度面對審訊,給予額外時間無補於事,加上本案已有延誤,花費長時間才到求情及判刑階段,相信被告可在適當時間陳詞,故下令繼續聆訊。

官:案件延誤削法庭執行命令能力

針對案件延誤,法官引述律政司一方指耗時約 13 個月作內部委託。法官認為,所涉時間難以令人滿意,但留意到同一時間,有約 70 宗同類案件須索取法律意見。

法官又指,本案應該在被告違反禁令後的數周或數月內執法,惟事隔數年才執法,或會被認為是不必要。法官認為,案件延誤近乎必然會削弱法庭適當地執行命令的能力,故有需要將延誤納入判刑考慮。

官指服從法庭命令為法治根本原則

法官又在判詞提到,「藐視法庭」並非為保護法官尊嚴,而是要防止干擾司法制度,強調服從法庭命令,是法治的根本原則。若有人認為法庭錯頒禁令,可提出上訴。法官重申,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而是附帶相關責任。

法官同意律政司一方指,被告於帖文中附上文字「記住唔好 share 出去呀」並配上無辜的表情符號,顯示她試圖鼓勵他人分享警員的個人資料,即鼓勵他人違反禁令。法官接受此為加刑因素,尤其帖文可供公眾閱覽,而且這種訊息往往可迅速廣泛地傳播。

法官指,被告稱因一時衝動及無知犯案,非有效減刑理由,但考慮被告在發布帖文後翌日將其刪除、帖文僅屬轉發、被告年輕仍然在學、承認錯誤及對此感到抱歉,明白其行為會影響他人;加上被告所承受的後果,因本案延誤已籠罩她一段時間,終判監 21 天,緩刑 1 年。

訟費方面,法官下令被告須向律政司支付 3 萬元訟費,她可自行與律政司商討繳付訟費的時限。

HCMP53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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