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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案|控方認遲交兩警專家證供 官批不合理、指未達無法彌補不公准呈堂

47人案|控方認遲交兩警專家證供 官批不合理、指未達無法彌補不公准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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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控方早前指擬傳召兩現職警長作專家證人,講解 Facebook 及 YouTube 運作。何桂藍的代表大狀反對,質疑控方延誤提交專家證供。法官最終批准警專家證供呈堂,但指不等於已接納內容,專家資格仍有待確認。

3 名高院《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周四(23 日)頒下裁決理由,批評律政司的延誤理據不合理(時序見內文表),但認為現時距離控方傳召兩警長前仍有時間,考慮到專家證據的性質及內容,相信何桂藍一方仍有足夠時間考慮,及在需要時取得辯方專家證供;情況不會對何一方構成無法彌補的不公,亦不礙公平審訊。
判詞:控方一份專家報告
開審日才交辯方

判詞引述是次爭議的背景指,涉案有 4 份專家報告,分別由兩名現職警長撰寫,內容有關 Facebook 及 YouTube 運作。雖然本案不認罪被告於 2022 年 6 月 1 日進行交付程序,但當中一份專家報告延至開審當天(2023 年 2 月 6 日)才交予辯方。

判詞引述何桂藍一方整理的時序表,顯示交付程序的 7 個月後,即 2023 年 1 月 4 日,控方才首次在預審文件冊,提及打算傳召一至兩名有關 Facebook 及 YouTube 的專家。控方並於 1 月 16 日呈遞首兩份專家報告,而直至 2 月 6 日、即開審日才完成向辯方送達全部 4 份報告及英文翻譯。

司法機構規定如欲引專家證據
在交付文件冊後 42 天內須交辯方

判詞引述《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DA 條有關提交專家證供的規定,指任何人被交付法院審訊後,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如擬援引專家證據,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另一方提供專家證據的書面陳述;如沒遵從規定,則未經法庭許可,不得援引該證據。

判詞又引述司法機構發出的《實務指示 9.3》,若控方打算提出專家證據,應盡可能在申請交付程序前,將專家報告送交法庭存檔及送達辯方。如未能做到,則須於遞交「交付文件冊」後的 42 天內,送交法庭存檔及送達辯方。如因特別情況需申請延期,須書面提出。

《實務指示 9.3》亦註明,不遵從程序時間表乃屬嚴重事宜,可能影響控方或辯方處理案件,也可能影響訟費,又指若涉失職、疏忽或怠忽職守,法庭可轉介律政司作進一步行動。

控方:原期望辯方同意
已盡快取報告 何權益沒受損

判詞指,主控、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同意,控方未有履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及司法機構實務指示中,有關提交專家證供的規定。而萬解釋,由於控方期望辯方會同意有關證據,但最終辯方並不同意,又稱已盡快取得報告,強調情況何的權益沒有受損。

萬指出,本案會先傳召數名「共犯證人」(accomplice witness),之後再傳召其他證人,單單是控方案情預期已需要約 50 天,預料不會早於 4 月中旬傳召該兩名警長作供。而且涉案的專家證據並不複雜,故不會對何有不利影響。

何桂藍一方:
控方公然漠視要求

何桂藍的代表大律師 Trevor Beel 提出反對,他指傳召有關專家證人會對何構成無可挽救的不公,而控方在沒有正當理由下,公然地漠視條文有關專家證據的要求;又指控方不應等待辯方同意有關案情才決定是否傳召專家證人,而是有責任盡早決定其案情及有關證據,讓辯方考慮是否同意或爭議。

Beel 指,此舉在處理專家證據方面尤其重要,以讓辯方就著控方專家的證據,另外索取專家意見,需要時傳召辯方的專家。而何桂藍一方不可能在現有時間內,取得相關專家作回應。

法官批評律政司
指延誤理據不理想、不合理

法官批評,律政司一方提出的延誤理據並不理想及合理(neither good nor reasonable)。控方早已得悉,本案很大的程度地依賴 Facebook 上的發言及 YouTube 片段舉證,理應以嚴格舉證(strict proof)為基礎,而妥善準備其案情,而非期望辯方會同意控方提出的證據。

然而,法官認為在現實上,現時距離控方傳召兩名警長前仍有時間,而考慮到專家證據的性質及內容,相信何一方仍有足夠時間考慮,以及在需要時取得其他專家證供。

至於 Beel 認為,基於本案控罪及性質,辯方難以取得合適的本地專家證供。但法官指,此說法只是猜測(speculative),因何的法律團隊在收到首兩份專家報告後超過三周,仍未嘗試索取辯方的專家意見。

官准呈堂:
不會對何構成無法彌補不公

法官在考慮整體情況後,認為即使控方沒有及時把專家證據交予辯方,但仍不會對何一方構成無法彌補的不公(irremediable prejudice),亦不會影響公平審訊。即使因控方的延誤而對辯方造成不便,相信可以短暫押後,或以訟費命令解決。

3 法官最終批准控方的申請,但強調不代表現階段會接納有關報告內容,將來需再處理兩名警長的專家資格及證供的比重等議題。

16 人不認罪受審

本案 16 名不認罪被告,分別為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及余慧明。不認罪被告當中, 10 人獲准保釋, 6 人包括吳政亨、何桂藍、鄒家成等正還押,其中 4 人被押逾 700 天。

判詞全文

HCCC6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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