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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黎智英國安案不設陪審 律政司長首引「涉外因素」 家屬稱不解 法律界理解不一

47 人、黎智英國安案不設陪審 律政司長首引「涉外因素」 家屬稱不解 法律界理解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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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以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 間相關公司兩宗國安案件,據悉律政司司長首次以「涉外因素」為由,發指示不設陪審團,由 3 名法官審理。律政司近日發稿指不評論案件,又指條例安排是為公平審訊,無損被告合法權益。

47 人案被告梁國雄的妻子陳寶瑩,接受《法庭線》訪問時指,案件涉及本地初選﹐不明白何以「涉外」,而律師亦暫未能詳細解釋。

法律界人士對「涉外因素」理解不一,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或與案情敏感及政治有關;律師會前會長熊運信則指,是指案件牽涉境外的證供。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大律師丁煌則認為,可能顯示案情與外國勢力有關。
初選 47 人、黎智英國安案
律政司司長首引「涉外因素」不設陪審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 46 條,律政司司長可就高院原訟庭的國安檢控案件,以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家人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不設陪審團審理;相關案件將由 3 名法官組成審判庭審理。

據悉,民主派初選 47 人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以及黎智英與《蘋果》3 間相關公司被控「勾結外國勢力」等罪的兩宗國安案件,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均以「涉外因素」、保護陪審員人身安全,以及若設陪審團「有可能妨礙司法公義妥為執行的實際風險」等 3 個理由,已發指示不設陪審團。

兩案是繼「唐英傑案」後,第二及第三宗將不設陪審團參與審理的國安案件,亦是律政司司長首次引用「涉外因素」理由發出相關指示。

梁國雄妻:不明白何以「涉外」

梁國雄妻子、社民連主席陳寶瑩向《法庭線》確認,梁的代表律師已收到審訊不設陪審團的信件。她表示,案件涉及本地初選、證據均為公開資料﹐不明白與「涉外」有何關係,又稱「本身冇聽過『涉外因素』」,而律師亦暫未能詳細解釋。

她指香港司法制度一直沿用陪審團,認為律政司司長引用的 3 個理由均屬「預防性」,質疑理據不足,認為律政司有責任向公眾詳細交代。

法律界對「涉外因素」各有解讀
湯家驊:有關政治 熊運信:境外證供

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涉外因素」或與案情敏感及政治有關,但強調如何詮釋要留待法庭處理。律師會前會長熊運信表示,「涉外因素」是指牽涉境外的證供,在刑事案件中常見,如販毒及洗黑錢。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大律師丁煌則認為,「涉外因素」可能顯示案情與外國勢力有關,指港人或對此字眼感到陌生,又指「涉外」並非僅是內地法律概念,而是設有國安法的國家均有相關概念,「全世界通用」。

就「涉外因素」意思,大律師陸偉雄坦言「我未掌握到」,但認為《國安法》是另一套法律精神,法例表明可不設陪審團,認為由 3 位法官審理,亦不損審訊公平性。

律政司:安排確保公平審訊
絕無減損被告合法權益

律政司本周三(17 日)發新聞稿,回覆「傳媒查詢有關一宗國安法案件的事宜」,指不會評論正在進行司法程序的個別案件。發言人又指,香港刑事審訊制度的最根本原則其中就是要確保公平審訊,維持司法公正。

發言人續指,律政司司長會按《香港國安法》相關法律和每宗案件的個別情況,考慮是否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而有關條文訂明由 3 名法官組成審判庭的安排,「目的正是要確保公平審訊,秉行司法公義,絕無減損被告人的任何合法權益」。

新思維去信律政司指應設陪審團

新思維主席、立法會議員狄志遠周四(18 日)去信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指出 47 人案「應該要有陪審員」。狄志遠指,47 人案牽涉 2020 年立法會選舉,認為「公眾參與本身就是此案的本質」,而陪審員代表公眾看法,指其角度及參與「十分關鍵」。

信件又提及,從政府之前發放的資料中,看不到當中有甚麼機密,「更遑論會危害公眾安全」。因此,以公眾及陪審員的人身安全為由,不設陪審團亦是理據不足。

黎智英與蘋果相關公司案
下周一案件管理聆訊

黎智英與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以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的案件,根據司法機構網頁,將於下周一(22 日)進行案件管理聆訊,由 3 名高院原訟庭的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負責處理。

至於 47 人案,所有被告 2022 年 7 月已完成交付高院審判程序,當中 29 人擬認罪,18 人擬不認罪。司法機構資料顯示,其中 30 名被告,分別排期於 9 月及 11 月,在高等法院進行案件管理聆訊。

HCCC 51/2022、HCCC 69/2022、HCCC 70/2022、WKCC 81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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