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8 月 31 日,人大「831 決定」五周年,警方反對民陣發起遊行,有市民自發到灣仔遊行,與警方衝突,多人被捕。案發時 21 歲男子事隔 4 年被控在灣仔暴動,案件原定周五(14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被告改認罪。
案情指,被告跑向灣仔道以東時被警員嘗試截停,他一度反抗並腳踢對方,警員遂向其大腿施用警棍三次,將他制服。辯方求情指,被告於 2020 年到日本工作,原打算移居當地,2023 年因母親患病回港探望時被捕。辯方指,被告最大求情是坦白認罪,盼法庭採納較低量刑基準,令被告盡快重返社會。
案件押後至下周四(20 日)判刑,被告期間須還押。身穿白裇衫的被告步入羈留室時,向旁聽擺心心手勢。
控方引案例指毋須考慮量刑一致性
被告陳煒堯被定罪後,控方指他案發時 21 歲,現年 27 歲,並透露他 2020 年 1 月 19 日離港,2023 年 9 月 30 日回港時被捕。
針對辯方提出量刑一致性,控方引上訴庭案例指,「案件千變萬化,唔需要考慮一致性」,只需要考慮原審判刑是否有原則性犯錯。
至於辯方指被告藏有口罩、手套,均為防禦性質,暴動程度最輕。 控方引上訴庭另一案例,指管有口罩、手套,可以肯定有意圖參與暴動,「被冠以中度罪責也是無可厚非的」,但原審將管有口罩和手套,與管有噴漆、打火機燃料的被告混為一談,故上訴人上訴得直獲減刑。
法官張潔宜關注呈堂事發片段,有否顯示現場示威者與警員的人數。控方稱沒有相關證據,但指示威者人數遠多於警員。官亦問及當晚示威者投擲汽油彈的數目、港鐵站當晚是否需要關閉。控方均稱沒有資料可提供。
辯方:被告留日工作回港探親被捕
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 2020 年離開香港,在日本有穩定工作,並打算移居日本,2023 年因母親生病故回港探望,最終被捕。辯方指,被告在香港一間日資會計公司工作,有穩定收入,現已辭職,其僱主表示將來或會再聘請他。
辯方續指,被告的女友、中學同學、日文老師、朋友僱主等人撰寫求情信稱讚被告,指他工作認真、為人正面,望法庭從輕發落。辯方又稱,軒尼詩道、彌敦道當日被縱火、有人掉汽油彈,但沒證據證明被告參與其中,且他是在較平靜的灣仔道一帶被捕,該處仍有汽車行駛及有店舖營業。
辯方指,被告最大求情是坦白認罪,他決定認罪已盡快通知控方;並指現時社會氣氛與當年有很大分別,被告再犯機會微乎其微,望法庭採納較低的量刑基準,令被告盡快重返社會。
法官問,控方稱示威者人數遠多於警方,辯方有何回應。辯方稱沒相關資料駁斥,重申被告是在灣仔道被截停,望法庭以最有利被告的角度考慮。官則指,「但被告承認嘅暴動係軒尼詩道,唔係尖沙咀呀嘛」,辯方遂稱其被捕位置不在核心範圍。
案情:示威者金鐘、灣仔一帶集結
警方出動水炮車驅散
案情指,2019 年 8 月 31 日傍晚開始,大量示威者集結於金鐘、灣仔和銅鑼灣一帶。示威者穿深色衣物作出非法行為,包括以雜物堵路、縱火、破壞、向警察投擲汽油彈等,帶有頭盔、防毒面罩、護目鏡等裝備。
當晚約 7 時 44 分,警方經軒尼詩道向銅鑼灣方向推進和掃蕩,並使用水炮車,沿途多次以擴音器發警告及展示旗幟呼籲示威者離開,施放催淚煙、射水及發射海綿彈槍等。
案情:示威者破壞「大公報」標誌
與警方對峙
案情續指,約 7 時 50 分,有示威者爬上軒尼詩道 340 至 342 號大廈的平台,以工具破壞平台上的「大公報」標誌並以噴漆噴上「光復香港」等口號。警方到達軒尼詩道近菲林明道,大量示威者與警方對峙,架設路障,向警方照鐳射光。
約 8 時 17 分,警方防線自軒尼詩道近莊士敦道向前推進,大量示威者向銅鑼灣方向後退,向警方投擲汽油彈。警方其後到達軒尼詩道近天樂里,示威者四散逃跑,當中有人跑入天樂里和灣仔道;同時有警方機動部隊人員自摩利臣山道向天樂里推進,驅散和拘捕示威者。
案情:警員對被告使用警棍
被告被截停時穿黑衣、戴口罩
約 8 時 18 分,一名機動部隊隊員向天樂里推進,看見被告跟隨示威者跑向灣仔道以東方向,嘗試上前截停被告,案情指被告不依從並用腳踢向警員,警員遂向其大腿位置施用警棍三次,將他制服。
被告被截停時,身穿黑色裝束、黑色鞋,雙手戴著一對迷彩顏色手套,頸上掛著一個 3M 口罩及背著一個黑色背包,背包內有一對白色勞工手套、一個深色口罩及兩個過濾器。
控罪指,被告陳煒堯(被起訴時 25 歲、現 27 歲,無業)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 2019 年 8 月 31 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近天樂里至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DCCC1213/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