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9 月 8 日網民在中環發起「香港人權與民主祈禱會」集會,入夜後旺角發生衝突,一名 26 歲、報稱任職編輯的男子,被指管有 2 支鐳射筆、行山杖等物品,事隔逾兩年半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周三(21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 裁判官葉啓亮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作供,稱當晚到旺角逛街,擬離開時地鐵已落閘,因環境混亂而停留,及後被捕。他又稱,目睹警員將一支不屬於他的鐳射筆,放進其背囊;至於另一支可發射鐳射光束的電筒,是用作照明及與貓隻玩耍用。 控方質疑他當時為何不質問警員,被告回答指,被捕後扒在地上無法說話,「唔知出聲會有咩事」。案件周四續審。
被告作供:行山後到旺角逛街
因環境混亂未有離開
裁判官葉啓亮周三(21)早上裁定表證成立,被告唐健豐(26 歲,報稱編輯)選擇出庭作供。他供稱,案發當日到釣魚翁行山,出發後約半小時開始落雨,他認為若繼續前行會有困難,遂原路折返。
唐續供稱,當時乘搭專線小巴回到將軍澳,並購買藍色長雨傘,其後乘搭地鐵到旺角逛街,打算購買運動用品。至晚上 9 時許,唐準備乘車回家時發現旺角港鐵站已落閘,在彌敦道一帶亦見「多咗人聚集走動」。他原打算乘巴士離開,但因現場環境混亂,於是步行到山東街休憩處休息。
唐否認被捕時持鐳射筆
指目睹警將地上鐳射筆放入背囊
唐續供稱,晚上約 11 時半離開休憩處,途中有人將防毒面罩交予他,指警察或會施發催淚彈。唐於是接過並戴上面罩,繼續前往快富街巴士站。當他行至快富街時,防暴警察迎面而來,唐供稱感到有人從後用力將他推至旺角中心門口,令他扒在地上,警員及後為他索上手扣和拘捕。
辯方大狀提及,控方指他被捕時手持鐳射筆。唐否認,供稱被制服後見到一支鐳射筆在其身旁的地上,而一名防暴警察將該支鐳射筆放入他的背囊內。
至於另一支可發射鐳射光束的電筒,唐供稱自己案發前一天忘記收拾背囊,指該支電筒用作照明,以及與貓隻玩耍時使用鐳射光的功能。
控方質疑不以替代路線離開
唐:有啲攰唔想行太遠
控方盤問時質疑,唐當時若因感慌亂而想乘坐巴士離開,可到最近的鼓油街巴士站。被告指自己主要乘坐港鐵出入,不熟悉巴士站的位置,因此當時向快富街方向前進。
控方再問被告為何不選擇其他替代路線,需在山東街休憩處停留一個多小時才離開。被告稱「有啲攰唔想行太遠」,而當時環境混亂,擔心若即時離開會被困在巴士內。他在休憩處停留期間不時觀察彌敦道的情況,直到認為安全時才離開。
控方追問有否質問警員
唐:「唔知出聲會有咩事」
至於涉案的其中一支鐳射筆,唐在控方盤問下重申,親眼望見警員將它放入其背囊,稱當時被捕後扒在地上無法說話。控方追問唐及後有否質問警員,唐回答指當時環境混亂,「唔知出聲會有咩事」,亦不知警員此舉有何目的。
唐又供稱,案發時管有的行山杖在 2018 年購買,以應付較高難度的行山路線。控方及後展示涉案的行山杖,指出其製造日期為 2019 年 6 月,唐改稱同意行山杖並非在 2018 年已購買。控方指出,唐在案發時管有鐳射筆等物品,目的是在有需要時使用以傷害他人。唐否認。
被告在辯方覆問時補充,因事發逾 3 年記憶錯亂,案發時攜帶的行山杖是向朋友借用,而屬於自己的行山杖已損壞。
承認事實:被告攜雨傘、手套、相簿等物
唐健豐(26 歲,報稱編輯)被控於 2019 年 9 月 8 日,在旺角快富街及彌敦道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 2 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1 把雨傘和 1 支行山杖。
雙方承認事實指,被告被搜出多項物品,除上述物品外,亦包括手套、口罩、電話卡及相簿等物。
KCCC1542/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