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三跑貪污案 機管局前高層涉收分判商63萬人民幣 支付珠海買樓首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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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樂」董事等被告已認罪

被告殷國強(65 歲,機管局前總經理)否認一項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同案其餘被告包括分判商「卡樂工程」董事吳啟安(69 歲)、前高級經理廖偉倫(58 歲)、機管局前首席高級經理李永輝(49 歲)早前已認罪,李永輝的妻子陳珏丹(46 歲)原被控的 4 項洗黑錢罪則獲撤控。

殷國強
被告殷國強(《法庭線》記者攝)
控方:「卡樂」與機管局高層結交帶來便利及商業機會

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殷國強於 2016 年入職機管局,於 2021 年 10 月任職飛行區建造工程部總經理,及至 2022 年 8 月被解僱。被告負責監督填海工程的工程質素及進度,有權推薦分判商或工程物料供應商。被告於加入機管局前,曾於奧雅納公司工作,認識本案被告「卡樂工程」董事吳啟安。機管局前首席高級經理李永輝則為殷國強的下屬。

控方指,當「卡樂」、吳啟安與被告及李永輝結交時,可以為業務帶來便利或潛在商業機會,當中包括卡樂的一艘運砂船被總承建商扣押一段時間,不獲放行,卡樂員工當時向李求助,運砂船便獲放行。

而在 2017 年 3 月至 2021 年 3 月工程進行期間,總承建商共 28 次向卡樂採購物料,共值  3.29 億元,「卡樂」於 2018 年成功投得海堤工程,及至 2019 及 2020 年則另獲 3 個分判合約。合約總承建商就卡樂的 4 項填海工程合約及工程物料,向卡樂支付共 4.1 億元。

控方:「卡樂」向殷「出糧」 及「分錢」  但殷為人謹慎、不收現金

開案陳詞續提到,吳啟安曾向員工表示,「卡樂」在 「四人幫」 、即殷國強、李永輝及兩名總承建商經理協助下取得海堤工程合約,所以「卡樂」要向 4 人「出糧」 及「分錢」,當時估計每人可得逾 200 萬。吳啟安最後指派員工向李永輝及兩名總承建商經理匯款,但吳知殷國強為人謹慎,不想收取現金,故此透過為他支付買樓費用作饋贈。

機場三跑分判合約貪污案|吳啟安
吳啟安(《法庭線》記者攝)
控方:「卡樂」董事共付 63 萬人民幣予殷買樓

控方稱,殷國強與他的一名友人、吳啟安、廖偉倫一行 4 人於 2019 年 7 月 6 日到訪珠海市香洲區一大廈,當時殷國強、吳啟安及廖偉倫分別認購了一個單位,吳先後為殷支付共 5 萬人民幣訂金。同月,吳啟安、廖偉倫與殷國強的女友劉曉宇再到訪珠海,當時殷並不在場,而吳啟安則指示員工轉帳 58 萬人民幣到劉曉宇的戶口,用作支付單位首期。

控方認為,殷國強與吳啟安達成協議,吳共提供 63 萬人民幣,令殷優待卡樂工程,包括向承建商推薦卡樂,又減少檢查卡樂施工質素及物料質素的次數,優先進行驗收、優先安排卡樂施工,催促承建商向卡樂準時發放工程費等 。

被告殷國強(65 歲,機管局前總經理)否認一項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控罪指,他與吳啟安於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7 月 25 日期間,與劉曉宇一同串謀,使殷國強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接受利益,即接受形式為 63 萬人民幣,以協助吳、「卡樂」在三跑項目獲得承建商優待,以及取得海堤範圍拋填及平整工程分判合約;傾向於或保持傾向於優待吳及卡樂的誘因及報酬。

DCCC582、584、58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