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靄儀818流水式集會案罪成 行為失當不成立 大律師公會提覆核獲批許可

吳靄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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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靄儀行為失當投訴不成立

申請人為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答辯人為由資深大律師郭莎樂、大律師趙芷筠,以及施麗珊組成的大律師紀律審裁組,利害關係方為吳靄儀。

入稟狀指,吳靄儀在 8.18 流水式集會案中,被裁定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被判監禁 9 個月、緩刑 24 個月。吳被指行為失當,紀律審裁組在 2026 年 6 月 8 日以大比數認為,投訴缺乏事實基礎,裁定投訴不成立。

入稟狀:審裁組裁決與刑事案矛盾

入稟狀指,吳靄儀違反《行為守則》,即其行為可能損害大律師的聲譽,或以其他方式降低公眾對大律師的信心,故提出司法覆核以履行監管職責﹐又指單憑刑事案裁決,投訴已成立,然而審裁組與刑事案裁決有矛盾、構成「側面攻擊」。

入稟狀認為,審裁組錯誤認為吳的不當行為,與其大律師身分缺乏關聯,惟吳的行為向公眾傳遞錯誤訊息,以為大律師接受公然藐視法律的行為,「在政治局勢高度緊張的時期,此舉無疑給香港人,尤其那些認同吳政治觀點的人,樹立一個不良榜樣。」

入稟狀要求法庭推翻審裁組判決,宣告針對吳靄儀的投訴成立,頒令指示審裁組向吳發信訓誡,或將投訴發還由不同人士組成的審裁組重新考慮。

HCAL1407/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