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 10 日「八區開花」,46 歲男子被控在旺角非法集結及蒙面兩罪,獲裁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今年發還原審法官處理。現年 53 歲的被告周三(28 日)在區域法院認罪,被法官葉佐文判監 6 個月。
辯方求情指本案歷時約 6 年,被告長期承受沉重心理壓力,他已感後悔。官指本案因人群中有人持汽油彈,令隨時變成嚴重暴力事件的風險增加,較其他案件嚴重,而被告戴口罩亦涉預謀參與非法集結。惟官因本案特殊,酌情給予四分一認罪扣減。
辯方:案件歷時 6 年
心理壓力沉重
被告王若詩,在 2021 年原審時獲裁定罪名不成立,上訴庭在 2026 年 5 月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案件予原審法官葉佐文處理、恢復審訊。周三庭上,王選擇承認參與非法集結、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法官同日判監 6 個月,並頒判詞解釋。
根據判詞,辯方大狀潘定邦求情指被告案發時 46 歲、現年 53 歲,他曾任電梯助理技工等,現時失業,依靠綜援維生,現已離婚、沒有子女,獨居於分租單位。辯方指,被告對犯錯感後悔,承諾日後奉公守法,亦提到本案法律程序歷時約 6 年,期間波折重重,被告長期承受沉重心理壓力。
判詞續引述辯方指,被告雖在 1999 年至 2002 年錄 4 項案底,但與本案性質不同且年代久遠,案發時身上只有防禦性物品,沒證據顯示他身在前線,衝擊或挑釁警方,罪責低於同類型案件,認為就非法集結的量刑,可參考「鍾嘉豪案」以 6 個月為起點。
至於違蒙面法,辯方稱法庭一般判監 6 至 12 周不等,認為可與非法集結罪同期執行。另認為按「黃振偉案」,被告曾獲判罪名不成立,其後因律政司上訴而須再面對本案,程序上應獲減刑。
非法集結罪起點囚 8 個月
違禁蒙面法起點囚 8 周
法官在判詞指,就非法集結罪,本案的整體嚴重性較「鍾嘉豪案」高,因集結人士在旺角主要幹道彌敦道的南北行兩條行車線,並以雜物堵路,有磚頭可隨時拾起投擲,而且人群中有人持有汽油彈,現場演變成嚴重暴力事件的風險較「鍾嘉豪案」高。而「鍾嘉豪案」是上訴庭覆核裁判法院案的量刑基準,不是同類案件的上限。
官並考慮個人罪責,指持汽油彈者不是被告,不會視為其個人加刑因素,但當晚非法集結隨時可演變成嚴重暴力事件,對社會安寧構成實在而逼近的威脅。而被告身上有護目鏡、防毒面具、手套及雨傘等一整套示威者慣用裝備,顯示他是有備而來,亦有預謀參與非法集結,他在警方到場時亦隨人群逃走。判詞遂以判監 8 個月為控罪量刑起點。
至於違反禁蒙面法,官以判監 8 周為量刑起點,指被告在大部分參與者均蒙面的非法集結中佩戴口罩,並攜帶護目鏡和防毒面具,而蒙面使參與者得以隱瞞身分、壯膽行事,增加集結失控風險。
官:因情況特殊
審後認罪仍獲 25% 扣減
判詞指,被告是在審訊後才認罪,一般應獲少於 20% 扣減,但本案進程特殊,被告曾獲判無罪,經律政司上訴再發還區院處理,而被告在案件發還後的提訊已即時表示認罪,免除了重審需要,故行使酌情權給予 25% 扣減。換言之,非法集結刑期下調至 6 個月,違反蒙面法則減至囚 6 周。
官續指,由於兩罪源自同一事件,因此兩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 6 個月。

案情:被告在現場被制服
案情指,2019 年 11 月 10 日晚上約 10 時 15 分,至少百多人在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集結,警方派多支部隊循 3 個方向匯合至該範圍作驅散行動,依次是(一)由染布房街沿山東街向彌敦道;(二)由長沙街沿彌敦道向亞皆老街;(三)由新填地街沿山東街向彌敦道。
今次認罪的王若詩是在方向一被制服,而「亞新社」的公開片段見到王被警方截停。三個方向的範圍都被以雜物包括磚塊阻塞,有人一見警方就立即逃走,亦有人持汽油彈。事後王等被捕者,被搜出管有一些 2019 年示威者常用工具。
針對王的非法集結罪,案情指王與其他被捕人,共同在案發地點參與非法集結,他們架設路障和佔據馬路,亦向警方照射鐳射光線,行為涉擾亂秩序,亦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針對王的違反禁蒙面法控罪,案情指他與其他在案發現場非法集結者,佩戴了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被控非法集結及蒙面
被告王若詩(起訴時 46 歲,報稱無業)在 2021 年 7 月被裁定各一項「非法集結」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在 2024 年 1 月 18 日就王的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
上訴庭裁定律政司得直,指案發時警方「兩面包抄」驅散,單憑被告走向警方,不足以證明他屬「無辜旁觀者」(見報道)。
DCCC25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