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維園刺警案|被指助工程師男友離港 25歲女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囚一年

維園刺警案|被指助工程師男友離港 25 歲女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囚一年

分享:

2020 年 7 月 1 日、《國安法》生效翌日,24 歲工程師涉在銅鑼灣,於警員制服示威者時,以摺刀刺傷其手臂,其後在機場被捕。其 25 歲女友被指協助他離港,早前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法官姚勳智周三(21 日)在區域法院判她監禁 12 個月。

辯方求情時引述背景報告,指被告成就傑出(outstanding ),在案中角色不關鍵,犯案沒有經長時間計劃。法官指,本案嚴重之處為工程師所干犯的案情嚴重,若非警方迅速拘捕,他可能已在女友協助下離開,此舉打擊司法公義的執行。

法官續指,接納沒預謀犯案,背景報告及求情信均形容人格非常正面,以 15 個月為量刑起點,調低至判囚 12 個月,又指已把量刑降至最低,望被告反省,出獄後貢獻社會。
官:控罪嚴重
行為打擊司法公義的執行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控罪屬嚴重罪行,嚴重之處為首被告黃鈞華(24 歲,工程師)所干犯的案情嚴重,他在暴動中以摺刀刺傷警員,警員因而嚴重受傷,黃被控傷人罪。若非警方迅速拘捕黃,他可能已在女友張芷程(25 歲,見習工程師)的協助下離開,此舉打擊司法公義的執行。

但法官接納辯方所指,張沒有預謀及組織犯案,考慮其角色及協助程度,以 15 個月作量刑起點,另參考其背景報告及求情信,當中均形容張人格非常正面,以及辯方在抗辯時同意大部分案情,終調低至判囚 12 個月。

法官在判刑後向被告指,希望她在獄中好好反省,出獄後貢獻社會,已把本案量刑降至最低。

辯方:被告角色不關鍵
實質影響低

辯方求情時,引述被告張芷程的背景報告指,感化官對被告的成就有高度評價,用上「outstanding 」、「all along in excellent in character and learning」。辯方強調,被告本身並不涉及其他犯罪,本案沒有經長時間計劃,被告在案中的角色,只是在其男友、即本案首被告黃鈞華犯案後的數小時,上網搜尋航班資料等。其角色並不關鍵,實質影響低,即使沒有張的協助,首被告仍能自行執行計劃。

此外,辯方力陳,張的行為只涉及首被告一人的逃離,而他們二人是穩定交往的情侶,張並非收取利益或因自身惡念而犯案。

官:必知男友曾犯案

法官早前裁決時指,在工程師犯案不久後,張便多次瀏覽及尋找航班資料,又陪同對方前往機場。官指難以接納張不知悉男友當晚突然離港的原因,加上被告於男友被捕後,更換新電話和刪除機票相片,認為她必然知悉男友曾犯案而打算潛逃,繼而不斷提供協助。

工程師與兩男認暴動等罪

4 名被告依次為黃鈞華(24 歲,工程師)、羅玨琛(17 歲,學生)、周霈霖(19 歲,學生)和張芷程(25 歲,見習工程師),年齡均為案發年齡。據雙方承認事實,黃和張為情侶關係。

黃鈞華承認暴動罪及一項有意圖傷人罪,在 10 月中被判囚 5 年。

羅玨琛及周霈霖亦承認暴動罪,並分別承認抗拒警員及故意阻撓警員罪。羅玨琛被判入教導所;周則被判囚 33 個月。

黃鈞華與張芷程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指兩人於或約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意圖協助黃逃避警方逮捕的作為。黃面對的控罪存檔法庭,張則不認罪。

DCCC189/2021、DCCC210/2021、DCCC809/2021(Consolidated)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