嶺大學生會外務副會長參選校董會、諮議會、教務會被DQ 提司法覆核

嶺南學生會署理會長參選校董會、諮議會、教務會被DQ 提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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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稟狀:被指「非官方渠道」宣傳而 DQ

覆核申請人為賴卓賢,為嶺大社會學及社會政策系五年級生,由大律師譚俊傑、温浚佑、梁麗幗代表;建議答辯人為嶺南大學選舉主任章慧芳。翻查嶺大網頁,同名者為嶺大的教務長。

入稟狀指,賴於 2024 年當選嶺大學生會外務副主席,其後參選校董會、諮議會及教務會學生代表選舉,他原獲確認選舉資格,但因被選舉主任指以「非官方渠道」宣傳,而被取消資格。

賴一方指,章慧芳曾在參選人簡報會,提及參選人需在官方渠道,即教務處網頁上宣傳,不得使用任何「非官方渠道」宣傳,賴當時展示其他大學的選舉宣傳 IG,問校方可否接受,並引述章回答,私人 IG 帳戶可以,公開的 IG 帳戶則「唔係咁好」。

賴其後在其公開的 IG 上發布政綱,內容與他呈交官方平台的一致,亦將內容一致的海報,張貼在校園內。章約見賴,稱基於他循「非官方渠道」宣傳,包括 IG、校園海報及接受校外媒體訪問,決定 DQ 其參選資格。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嶺大學生會外務副會長賴卓賢。(受訪者提供)

入稟狀:校董會決定投訴不成立

賴被 DQ 後,校務會剩下的唯一參選人自動當選,諮議會及校董會選舉則如期舉行,並由分別由杜毅柯及盧鄭愛娃以最高票數當選。

賴其後就 DQ 決定,向校董會提出投訴,校董會應選舉主任一方要求,在向賴提供選舉主任的書面回覆前,要求賴承諾不對外公布,最後在 2025 年 2 月通知賴,其投訴不成立。

賴要求校董會解釋決定,並提供調查報告,校方拒絕,但簡短交代理由,指選舉主任已說明不能用「非官方渠道」而賴亦確認。賴在入稟狀指,不同意校董會的解釋,並指其誤解自己的意思。事件時序見下表:

賴要求推翻 DQ 決定、舉行補選

入稟狀提出,就 4 項事宜提出司法覆核尋求濟助:

(一)章慧芳於 2024 年 11 月 13 日下達,取消賴卓賢參選資格之決定;
(二)校董會指對章慧芳的投訴未能確立,並確認選舉結果;
(三)杜毅柯被視為當選;盧鄭愛娃被視為當選及自動當選;
(四)盧鄭愛娃、杜毅柯先後獲正式委任。

賴要求法庭推翻上述校方決定,以及選舉結果,並下令舉行補選。

賴質疑選舉主任
涉程序不當、誤解及誤用條例等

入稟狀提出 6 項司法覆核理據,包括程序不當(procedural impropriety)、越權、誤解及誤用條例等。

入稟狀就程序不當指,DQ 是選舉中最嚴重的後果,但賴卓賢未能獲得充分機會,就相關指控去辯護、解釋,例如是即日被要求約 2 個半小時後去會見章慧芳,同日就被告知決定 DQ,他事前不知會面目的,也未獲充分機會去準備抗辯。

就越權,入稟狀質疑章慧芳涉非法修改選舉規則(不准在非官方渠道宣傳),質疑她單在為候選人舉行簡報會提及是否足夠、她並未提及有關限制依據哪項條例,以及以其職級可否修改規則等。

就誤解及誤用條例,入稟狀指條例沒限制不可公開宣傳,亦沒限制須在「官方渠道」宣傳。

對於賴被指「以『非官方渠道』宣傳、違反選舉規則」而被 DQ,入稟狀引案例指,選舉期間的意見、資訊應自由流動,以助選民獲得充足資訊去投票選出代表。而賴經海報、社交媒體發放的內容,與「官方渠道」發布的一致,限制僅可於「官方渠道」發布並不合理。

嶺大修例後
3 組織首場學生代表選舉

賴仲賢回覆《法庭線》指,他去年參與的選舉,是嶺大於 2023 年修例後的第一場校董會、諮議會及教務會學生代表選舉。此前這 3 個組織都由學生會會長擔任當然成員,但自 2023 年 2 月後的學生會會長不再獲委任。

賴又說,早於被 DQ 時已打算提出司法覆核,又指校董會在處理他的投訴時涉拖延,距事發約半年才有調查結果,而在處理調查期間,當選的參選人一直未獲委任,致校董會有約半年的「空窗期」,沒學生代表在校董會內反映學生的聲音。

至於入稟狀提到,校方指定的選舉宣傳「官方渠道」,賴補充共有兩個,第一個是在類似在網上視像平台 Zoom 舉行的論壇,發言者須實名;第二個是嶺大內部使用的網頁,內容只限嶺南學生等帳戶才可看到。

賴亦表示,校董會就他的投訴立案處理時,要求他先簽署不向第三方洩露資料的聲明,簽署才能繼續處理。

嶺大:正尋求法律意見

嶺大周四晚上回覆指,早前收到有人就校董會學生代表選舉事宜提出投訴,並根據調查報告決定投訴不成立。就司法覆核一事,校方在尋求法律意見。

HCAL63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