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在FB群組披露他人個人資料 40歲男子否認「起底」罪受審

涉在FB群組披露他人個人資料 40歲男子否認「起底」罪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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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肇峰應訊後離開西九龍裁判法院(《法庭線》記者攝)
辯方:被告真誠相信獲間接授權

辯方庭上透露,事主 X 向陳姓「債主」借錢,並主動交出個人資料。辯方指,不反對帖文存在,並指被告真誠相信獲間接授權,可以使用 X 的個人資料。

辯方又指,涉案 FB 帳戶由 3 人管理,指帖文並非由被告上傳,而是另外兩個管理員上載。

事主:從沒同意任何人披露其資料

控方傳召本案事主 X 作供。X 確認,於 2024 年 4 月 23 日及 29 日,向私隱專員公署錄取兩份口供,並確認從沒同意任何人披露其資料,包括其「債主」及被告。

辯方盤問下指,X 於 2024 年 1 月首次向陳姓「債主」借錢,同年 3 月第二度借錢;並指 X 曾向陳提供個人資料,指如果他不還錢,可用任何方法追款。X 同意,但指第一次還款後,已要求陳刪除其個人資料。

對於 X 證供提到曾託朋友還款 3,500 元,辯方指 X 是「講大話」,X 否認,但同意陳曾稱收不到款項,故 X 向陳稱「要啲時間睇下發生咩事」。辯方則指 X 沒還款,X 不同意,指其朋友有過數紀錄,又指「3,500 蚊啫…又唔係 35 萬」。

辯方續問,為何 X 在 4 月著太太以支付寶向陳過數?X 稱,因他尚未能向朋友了解發生何事,被告已經將其資料放上網,遂著太太先過數以息事寧人。辯方再指 X 「講大話」,指他第一次都沒有還款,「見到嗰 post 所以先畀錢」。X 稱,「唔同意,你話我講大話,麻煩你畀證據」。

事主確認曾交出個人資料

X 另於盤問下確認,曾將個人資料交予陳,以作抵押;當時亦承諾不還款可用任何方法追款。辯方追問,即 X 同意陳利用其個人資料追債?X 稱僅同意陳使用。辯方又指,X 曾恐嚇被告,嘗試約被告見面,當中有「疑似黑社會」人士,X 均否認。

控方在覆問時問,X 同意陳用任何方法追款,有否提及是合法或非法的方法?X 稱沒有,但他理解是可以找其太太、到其住所或公司詢問,「而唔係擺喺網絡世界度拋開晒畀人睇」。

X 又指,陳從無提及會找其他人以任何方式追款;並指發生借錢事件之前 ,並不認識被告。

被告警誡下稱「佢爭人錢唔還,所以我先搞佢」

控方另傳召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時任助理個人資料主任陳少威。陳確認,2024 年 5 月 10 日,連同署方其他人員及警員到被告住所作出拘捕,被告在警誡下稱,「佢爭人錢唔還,所以我先搞佢」。陳又強調,他們在拘捕過程中,絕對沒暴力對待被告或威逼利誘。

承認事實另透露,2024 年 4 月 23 日,陳少威於事主同意下擷取他與被告的WhatsApp 對話內容。同月 29 日,事主確認一幅社交媒體 Facebook 截圖,載有帳戶「荃媒 Tsuenwanlennon Daily」上載的帖文,內容為事主個人資料,包括其中英文全名、個人照片及所任職公司中英文全名。

控方傳畢兩名證人後,裁判官王證瑜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辯方指被告將出庭,並透露將傳召陳姓「債主」為辯方證人。

被告肇峰(40歲,報稱傳媒工作者),被控於 2024 年 4 月 4 日,在香港,在未經資料當事人男子 X 的相關同意下,在 Facebook 一個公開群組名為「搬屋公司黑名單」以帳戶「荃媒 Tsuenwanlennon Daily」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其中文姓名、英文姓名、其受僱公司的中、英文名稱及展示其臉容的相片,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WKCC4526/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