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涉性侵未成年表親 強姦無罪、企圖與女童非法性交及非禮罪成 各判兩年感化

兄弟涉性侵未成年表親 強姦無罪、企圖與女童非法性交及非禮罪成 各判兩年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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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本身患學習障礙
學校老師稱品行優良

法官引述辯方求情時指,胞兄現時 23 歲,父母一直沒結婚,亦沒有同住。他與姑姐一家等 11 人住在 300 多呎的公屋單位,事發時事主 X 則住在隔壁單位。胞兄本身患有學習障礙,理解能力較低,但學校老師均指他品行優良。

他於中三畢業後參與職業培訓,就讀氣體研究課程,之後任職煤氣初級技工,因工作表現優秀,獲公司資助入讀青年學院,最終因案件被逼辭職。由被捕到審訊期間,他會到快餐台做兼職,或於姑丈公司工作,獲得家人支持更生。

弟患專注力不足及讀寫障礙
出於對性好奇而犯案

官續述辯方求情,指胞弟現時 16 歲,與母親、後父及其同母異父的弟妹一同生活,本身患有專注力不足及讀寫障礙。雖然讀書成績不佳,但他仍不斷努力,學校老師亦指他性格和順開朗,平日會路不拾遺、課堂表現良好。

他對事件感到後悔,只是出於對性的好奇而犯案。其母親的求情信亦提到,孩子因案件而變得抽離、沉默、哭泣,和不停向母親道歉。

法官判刑時指出,陪審團一致接受胞兄於警誡錄影會面的證供作事實基礎,即每次案發時,都是由 X 主動接觸他,而胞兄在首次案發時未成年,並沒有使用暴力,或威迫利誘使 X 做涉案行為。

法官認為,案件是在好奇心驅使、並缺乏成年人指導或管教下發生。因此對被告、其家人和社會最有利的判刑,是兩年感化令。

至於胞弟,法官表示罪成時他只有 16 歲,陪審團亦接受其說法,即案發時用下體插入 X 陰道一下,在此之前,他曾看過胞兄和 X 做過另一控罪的事情,故指年少兒童的價值觀,往往受年紀較大的兒童影響,事件發生是有跡可尋。

法官續指,X 年紀比胞弟大,較成熟及世故,胞弟案發時並無威迫利誘,認為他是在專注力不足及缺乏教導下犯罪,因此判處兩年感化。

官:家庭磨擦致不幸事件帶上法庭

法官於結語時表示,因兩被告與 X 的家庭關係不理想,敵對的氛圍影響孩子心智成長發展,家庭之間的磨擦,亦導致成年人未能將專注力放在孩子身上,最終導致不幸事件帶上法庭。

法官亦向陪同被告到庭的家人表示,二人未來兩年均需接受感化,又指「我自己都係父親,有時我都唔識教孩子」,但建議他們應解決成年人的分歧,「永遠由孩子角度諗一諗。」

法官又指,「前面嘅路唔易行,佢哋係好生性,佢哋都冇放棄,你哋唔好放棄。」家人聽畢後落淚。

被告依次為胞兄 C.K.Y. 及同母異父胞弟 L.Y.N.,由大律師關百安、鍾嘉賢代表。事件均涉同一名事主 X,為二人的表姊妹,案發地點皆為香港深水埗某兩個處所。案發時,事主約 9 至 13 歲;胞兄首次涉案時逾 15 歲,胞弟則約 11 至 12 歲。

胞兄被控 1 項「猥褻侵犯另一人」、2 項「向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 1 項強姦罪。控罪指,他於 2017 年 9 月 1 日至翌年 8 月期間,猥褻侵犯 X ;在 2019 年 9 月 1 日至翌年 8 月 31 日期間,兩度對 16 歲以下的 X 作出嚴重猥褻作為;以及在 2020 年 9 月 1 日至翌年 8 月 31 日期間,強姦 X 。

胞弟則被控 1 項強姦罪,指他於 2020 年 11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期間的某日,在香港深水埗的某處所強姦 X 。

HCCC439/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