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第二案|次被告指目睹警員栽贓 控方:有冇人會蠢到喺被告面前插贓嫁禍

反恐第二案|次被告指目睹警員栽贓 控方:有冇人會蠢到喺被告面前插贓嫁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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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若威迫招供不會容許「冇嘢講」

代表控方的律政司外聘資深大律師林芷瑩續結案陳詞。林芷瑩在庭上,讀出次被告李嘉濱的第 3 次錄影會面紀錄,當時警員問李,有關宏創坊 1008 室單位的事宜,李回應「我冇嘢講」;警員又著李,辨認 1008 室內的證物,例如裝有硝酸鉀的麻包袋、滅火筒、化學品等,李則回應「唔知放嘅實際係咪硝酸鉀」、「唔太認得個包裝」、「冇嘢講」、「唔清楚」等。

警員在錄影會面中,亦關注在 1008 室內,搜到裝有保護背心、保護夾的帆布袋。李初時表示「我冇嘢講」,及後改稱該警員說指的「保護背心」為「防彈背心」,又解釋「自己鍾意著」、「曾經打 Wargame,就諗住買嚟著」。

林芷瑩指出,李在會面時,「從頭到尾不斷行使佢嘅緘默權」,次數更達 20 次,代表他必然知道有此權利。林又指,若警方曾「打、嚇、𠱁」李,「警方唔會畀佢答冇嘢講」,「佢必然會跟從警方嘅指示」,故辯方的指控不成立。

控方:李知悉所購化學品可致爆炸

林芷瑩指,李嘉濱在錄影會面中,稱不清楚在宏創坊搜出的金屬粉實際用途,且期間一直強調涉案爆炸品為「煙彈」,而非「炸彈」。林遂展示李與售賣鎂粉、鋁粉的淘寶賣家對話,顯示對方曾提及鎂粉、鋁粉會造成爆炸,「人哋講咗係同爆炸相關,佢(李)都繼續『噅』人哋畀貨佢」。

林再引述李的錄影會面,警員問其於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內放置爆炸品的目的,李稱「冇諗住傷害任何人」、「冇目標人物」、「呢個唔係炸彈,只係煙彈」。林反駁,明愛醫院內有不同市民,「如果唔係警方疏散得早,點會唔造成人命傷亡?」又稱若該炸彈引爆時,有人恰巧在內,「可想而知,對佢造成嘅傷害」。

控方:李曾稱感「恐慌」
故虛報住址

李另被控虛報西營盤梅芳街 24 號一樓某單位的住址,實際上他住在二樓的一個單位。

辯方早前辯稱,李被警方以誤導警務人員罪拘捕,並押解至西區警署後,沒有讓李用膳。

林芷瑩展出西區警署的晚飯紀錄,及第 4 次錄影會面片段,顯示李被捕當晚,即 3 月 8 日晚上 7 時 43 分曾用膳,且會面期間對答如流,「佢所講嘅攰、冇食嘢係唔成立嘅」。

辯方又稱,警員在第 4 次錄影會面前,曾要求李招認刻意誤導警方自己居於一樓某單位,因其實際居住的二樓單位內有硝酸鉀、金屬粉等。林引述錄影會面,指出李曾稱「我係因為極恐慌嘅情況,先作出咗呢個誤導性嘅決定」。

控方:警員事前沒與李「預演」

辯方早前稱,警方曾要求李在錄影會面時,稱計劃在將軍澳放炸彈以傷害警員。林芷瑩引述錄影會面紀錄,當警員問李在 3 月 6 日的行蹤時,李親口回應當日與「西瓜」(被指第四被告張家俊)、「叉雞飯」(被指第五被告楊怡斯)等人前往將軍澳,為 3 月 8 日放置約 10 公斤「煙彈」探路,從而令警方「清場時造成混亂」。

林續引述錄影會面紀錄,顯示警員曾播放在李的電話中所發現的涉案試爆影片,並關注影片中的爆炸品,當時李解釋片中為「煙彈」,而「煙彈」內的鎂粉導致其燃燒後仍有火花。林指,從會面中的對答,可見警員對該爆炸品並不清楚,但李卻可流暢回應警員問題,故並不可能出現警員於事前已與李「預演」的情況。

林芷瑩指,警方在第 4 次錄影會面後,帶李前往其寓所,即西營盤梅芳街 24 號二樓單位搜查,並搜出「水喉通炸彈」(pipe bomb)、電子火柴、煙花、訊號接收器及發射器、兩款低性能炸藥、鎂粉、鋁粉、硫磺粉等。

辯方稱被插贓嫁禍
控方質疑不會在被告面前行事

辯方早前稱,有警員在搜查前已進入過該單位,及後李目睹警員將上述涉案證物,放入單位內的膠袋中。林反駁「有冇人會蠢到喺被告人面前,插贓嫁禍啲爆炸品?」且若警員欲插贓嫁禍,為何不在事前進入單位時進行?

林又指出,警方在李的電話中發現「水喉通炸彈」的相片和設計草圖,若警員曾插贓嫁禍,代表警員須在發現相片後,即時製造相同物件,再放進二樓單位內,質疑「有冇咁多巧合」、「點會電話裡面又有,屋企又有?」

辯方早前又辯稱,警員要求李在錄影會面中,稱在西營盤梅芳街 24 號二樓單位內發現的化學品「受潮」。

林芷瑩引述錄影會面紀錄,顯示李稱該些化學品為「氧化咗嘅金屬粉」「受潮咗嘅硝酸鉀」及硫磺,指出警員當時其實並不知道該些化學品受潮及氧化,而且若警方要誣衊李,根本不會讓李在會面中這樣說,可見辯方的說法是沒有基礎。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