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硤尾大坑西邨清拆重建,85 歲住戶不滿興建與管理該邨的「平民屋宇」所作的安置安排,提出司法覆核,今年 4 月在高院聆訊被即日駁回。法官高浩文周五(22 日)頒判詞,指案件爭議點在法庭是否有權循司法覆核,改變平屋要求居民遷出的決定。
判詞指,申請方認為平屋具公共職能、是政府的延伸等;平屋一方則引多名官員發言,稱平屋不受政府管轄。法官表示,申請方的說法有創意,但他不接受,理由包括平屋不是由政府成立,即使平屋曾經有機會由政府營運,都不能基於此假設批出司法覆核。
法官續指,認為平屋一方說法較有說服力,即平屋類似是以非牟利方式管理物業的私人物業擁有人,而官員的發言亦顯示政府希望與大坑西邨重建「保持距離」,最終裁定平屋的決定不能由司法覆核補救,因此駁回住戶的申請,並下令其負擔訟費。

判詞指爭議點為
法庭是否有權處理平屋決定
是次司法覆核申請人、85 歲的梁亞端是其中一名被「平屋」在 2023 年以民事控告、要求交還單位的居民。她在 2024 年 9 月入稟提出司法覆核,並由資深⼤律師杜淦堃、大律師何卓衡和薛旨呈,以公益法律服務(pro bono)形式代表。
答辯人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由資深大律師鮑進龍代表。
法官高浩文在判詞開首指,一般而言,是由政府提供公共房屋予低收入家庭,不過大坑西邨屬例外,是由私人公司擁有、營運和管理的公共屋邨。法庭對政府提供或撤回公屋福利的決定有司法管轄權,可循司法覆核補救。惟本案爭議點在於,針對平屋要求租戶遷出的決定,法庭是否有權循司法覆核受理及處理。
案情:申請人原擬接受安置方案
惟恐安置期津貼不足租屋
判詞引述案件背景,指大坑西邨已有逾 50 年歷史。約 2010 年起,有意見要求重建該邨,平屋遂在 2021 年制訂方案,但要實行計劃,須先安置居民。
覆核申請人是待安置居民之一。平屋在 2023 年 6 月向其提出兩項安置方案。方案一,指申請人的一家五口,可獲 96 萬元租金津貼,供其在約 5 年的重建期內另租其他地方,日後重建完畢,可獲分配新的大坑西邨單位。方案二,指申請人可收取一筆過 120 萬元,視為永久遷出。如她不遷出就會被驅離。
申請人原擬接受第一個方案,惟其後日益擔心該筆津貼不足以支付租金,亦擔心平屋和政府未來會基於該安置方案,視她放棄索取任何潛在賠償,故最終決定不接受上述方案,並拒絕遷出單位。同年 10 月,平屋發出通告要求遷出,並對申請人和其他拒絕遷走的人啟動法律程序。
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理據有三,包括平屋的決定違反政策、政府指示,即重建前須先制定及落實合適、合法的安置安排;平屋的決定荒謬至極(Wednesbury unreasonable),例如若申請人接受租金津貼,她會失去任何公屋福利,亦不保證足以應付未來工程延誤、租金上漲影響下的住屋需要等;遷出決定有違其合理期望,即不會在重建期間面臨無家可歸的風險。
判詞指平屋、大坑西邨情況獨特
判詞簡述平屋的歷史,指它於 1952 年石硤尾大火後由社會賢達成立,為受大火影響居民提供可負擔的房屋,當時政府願向非牟利組織借出資金以達成平屋提出的目的,最終向平屋批出低息貸款,亦向平屋批地供其興建「光民村」。
申請人的老爺,是「光民村」其中一幢小屋的業主。1961 年,「光民村」一帶改建為大坑西邨,平屋其後以低於市價將單位租予申請人一家。
判詞指,香港沒有與平屋性質相近的機構,政府自 1961 年後亦沒類似的批出土地情況,形容平屋和大坑西邨的情況獨特。
申請方主張平屋具公共職能
法庭可介入
就平屋性質,申請方提出平屋具「公共職能」(public function),故法庭可循司法覆核介入、補救其決定。
申請方指,向低收入家庭提供可負擔住屋,本身就是一項公共職能,而平屋是在政府倡議下成立、獲貸款資助,加上政府在施政報告提及過大坑西邨重建計劃,形同政府施政一部分等,認為是政府的延伸。
至於平屋一方,則引述多項官員發言,反駁平屋具公共職能一說,包括:
「大坑西邨是由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按相關的批地條款全權負責興建和管理的私營屋邨,並不受政府或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管轄。」
——時任運房局長鄭汝樺 2011 年回應時任議員馮檢基(見稿)
「作為重建方,平民屋宇公司在研究各種重建方案時,需要繼續照顧大坑西邨居民的住屋需要,並就居民的安置作出妥善安排。」
「在政策上,房委會不可能代平民屋宇公司安置受其重建計劃影響的居民,否則對其他公屋及居屋申請人並不公平。」
——時任運房局長張炳良 2015 年發言(見稿)
「該邨的重建安排亦取決於平民屋宇公司。一如所有私人業主,只要符合法例規定(包括《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和《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等)及有關地契條款,平民屋宇公司有權自行決定是否重建、如何重建和何時重建其大坑西邨。」
——時任署理運房局長邱誠武 2015 年發言(見稿)
法官指平屋類似私人物業擁有人
以非牟利方式管理
法官高浩文指,申請方的說法有創意,但他不會接受。理據包括平屋不是由政府成立,而是由社會賢達成立。即使它接受政府貸款,獲大量公共資金,亦不代表它本身或職能上具公共性質。官亦舉例指,許多文化、慈善團體都有收公款,但都不是公共性質。
官又指,若對為公益而設的機構施加司法覆核,可能會導致有關機構決定索性停運,後果是令公眾失去得益。
就申請方所指,為低收入家庭提供住屋屬公共職能,而若非特殊歷史因素,平屋可能由政府營運一說,官指有一定道理,但不認為可基於此項假設決定可循司法覆核作出補救。官續指,平屋一方的說法更具說服力,即它類似私人物業的擁有人,決定以非牟利方式管理物業,又舉例稱,私人教育機構同樣不受司法覆核規管。
官並指,從相關官員的發言看來,不認為政府深入參與大坑西邨重建計劃,並引前運房局長張炳良提及「不公平」的發言(見上),指從中可見,政府希望與大坑西邨重建「保持距離」。
法官最終認為,平屋的決定不能由司法覆核補救,因此駁回申請,並下令由申請方負擔平屋一方的訟費。
HCAL160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