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駿興否認與女童非法性交 事主稱有合照可證供詞 官討論證物後辯方申請換官

施駿興否認與女童非法性交 事主稱有合照可證供詞 官討論證物後辯方申請換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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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質疑事主供述對話時間有誤
事主否認

辯方資深大律師林穎茜周四繼續盤問事主 X,引述 X 早前供稱與施駿興有私下聯絡之後,施亦曾透過 MSN 向 X 的同學稱「好需要你(X)」的供詞,林指出,該事件並無發生。X 否認。

辯方關注,X 供稱認為與施的關係在 2008 年為曖昧,質疑 X 當時已對他有好感。X 不同意,指施於每次綵排都會買橙汁予她,兩人也經常在晚間通電話,談及兩人年齡、興趣、生活等,施曾在通話中表示「好想快啲見到你」、「快啲到下星期可以見到你」。事主稱,「我認為呢啲說話對我嚟講係曖昧」,她承認,當施追問是否想見面時,她有回答「我都想」。

辯方指出,施並無在綵排階段向她索取電話,故沒上述對話。X 否認。辯方再指出,事主「將 2010 年同被告拍拖嘅話題,套咗落 2008 年呢個時間點」。X 再否認。

辯方再質疑事主弄錯對話時間
事主否認

就 X 供稱 2008 年非禮事件發生之前,施駿興約定她,稱事發當日會到她的小學接她放學,惟 X 並不清楚施接放學的原因,也不知兩人當時將前往的地點,辯方質疑,為何 X 當時不擔心自身安全。X 稱「冇諗過」。

辯方關注兩人在非禮事件發生前 1 小時、於高山道公園發生,有關施時任女友的對話。X 指,當時施向她提及「呢個女仔(時任女友)嘅第一次(性行為)都係畀咗佢(施)」。

辯方指,施與該名時任女友於 2006 年起交往,直至 2010 年才拍拖 4 年,而非 X 在主問時所稱施 2008 年已有一名拍拖 4 年的女友,故 X 是將 2010 年的對話當為 2008 年發生。X 否認。

事主透露曾向警方提供
首次性交後與朋友的對話

辯方另關注 X 供稱施駿興著她坐在他大腿一事。X 指,「傾到一個位,大家冇乜嘢講,佢就叫我坐上去」,又稱雖然她當時對施的要求感到愕然,但沒追問原因。

辯方指出,X 捏造坐大腿事件。X 否認,稱她有 4 至 5 張相片可證明,「當其時同佢影咗好多張合照,其中一張佢條脷係掂到我塊面」。

法官陳廣池關注,控方證物有否 X 所提及的相片。X 稱,2024 年 4 月 17 日報案時,已向警方提交一隻 USB,當中包括她與施的合照、兩人的 MSN 及 WhatsApp 對話,以及 X 在與施發生首次性行為之後,即日與朋友的 MSN 對話。

官與控辯討論證物
辯方其後申請「換官」

法官陳廣池暫停事主的電視直播,與控辯討論證物。辯方其後指,該討論觸及控方不依賴的證據,申請法官陳廣池避席審訊。官押後下周一(22 日)處理控辯就「換官」的陳詞,並暫定該申請於 10 月 3 日作出裁決。

官另向事主指,需先處理法律爭議,案件會押後處理。

事主早前供稱
性交發生時與被告為情侶

事主 X 周一開始透過視像作供,稱 2008 年就讀小六時,因校慶話劇公演而結識擔任導師助手的被告施駿興,2010 年 10 月至 2012 年初與施為情侶關係(見報道)。

辯方周二起盤問事主,引用事主 2012 年在 Facebook 的「反國教」聯署等,質疑她是因反對被告的政治立場而報案。事主否認(見報道)。辯方亦質疑事主在話劇班時提供電話予被告的原因,事主則稱認為他可做朋友(見報道)。

被告為元朗區議員

被告施駿興(現 38 歲)被控一項非禮及一項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控罪指他於 2008 年 11 月某日,在九龍土瓜灣高山道公園,猥褻侵犯 11 歲女童 X。他另被控於 2011 年 3 月 14 日在天水圍某單位與 13 歲女童 X 非法性交。

根據民建聯網頁資料,施駿興於 2019 年時曾任第八屆青年民建聯副主席。施另亦是立法會議員馬逢國辦事處助理。施現任職元朗區議員,沒有報稱政治聯繫。

控方代表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歐陽巽熙,辯方由資深大律師林穎茜、大律師范彥璋代表。案件由區院法官陳廣池審理。

DCCC90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