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男警向未成年兒子播色情片、逼自慰罪成上訴失敗 再向終院申上訴許可

前男警向未成年兒子播色情片、逼自慰罪成上訴失敗 再向終院申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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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就本案被判囚 4 年

申請人 F.S.L. (判刑時 48 歲)被控 4 項「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3 項「煽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以及 3 項交替控罪「殘暴對待兒童罪」。

2022 年 9 月,9 人陪審團經審訊後,以 7 比 2 裁定被告猥褻等 4 罪罪成,相關控罪指男童 X 自小五起,被告在客廳播放色情影片,邀請 X 一同觀看。被告曾在 X 面前自慰及邀請 X 自慰。當他拒絕,被告以藤條威嚇。被告被判囚 4 年

上訴庭駁回上訴許可申請

被告不服定罪,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提出控方需證明被告作出涉案的行為,是為了滿足其性慾、獲取性快感;又指在原審階段,被告曾提到男童 X 患有隱藏式陰莖,故指當時被告的行為,可能是「教佢搲痕」,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定罪不穩妥。

上訴庭今年 6 月駁回申請。判詞指,上訴庭同意性滿足是控罪的必要元素,亦認同原審此部分的引導出錯。但陪審團在衡量涉案行為是否屬嚴重猥褻時,仍有考慮被告是否旨在獲得性滿足,加上被告沒有作供,辯方在盤問中亦沒有帶出進行性教育等其他意圖,因此獲得性滿足是唯一合理的推論。

就辯方辯稱,被告因為事主下體有症狀而教他抓癢,上訴庭認為,「常識告訴我們」被告播放色情錄影與抓癢無關,而是與自瀆絕對有關,因此辯方的辯稱無法成立。原審法官亦有引導陪審團,判斷能否肯定被告並非教事主抓癢,而是邀請他一同自瀆,引導「沒有留下誤會的空間」。

上訴庭相信,假設陪審團獲正確引導,以考慮獲取性滿足是必要的控罪元素,也必然裁定被告有罪,因此一併駁回上訴許可及上訴申請,維持原有定罪。

被告另涉兩案罪成判囚
2020 年被警隊革職

被告另涉兩案,包括訛稱其兒子「肝生蟲」及「蟲上腦」,需錢買藥及接受手術等,又以各種藉口騙女網友及女友,兼隱瞞有逾 340 萬元未償還貸款而獲警察儲蓄互助社批貸款。 他承認 24 項欺詐罪及 1 項盜竊罪,判囚 24 個月。(見另稿

被告亦涉於 2020 年一同與女友虐待她的 5 歲女兒,包括以熱水淋她,直至兩個月後社工上門探訪時發現受傷揭發,女童其後送院,證右半身大範圍燒傷、長水泡及感染金黃葡萄球菌。報告指,女童事後患創傷後遺症及留疤,明顯影響外觀。他承認作為「傷人 17」交替控罪的虐兒罪,判監 28 個月。(見另稿

綜合兩案案情,被告於 1998 年入職警隊,2019 年 9 月起缺勤、擅離職守 21 日,被警隊視為「棄職」,2020 年 5 月被警隊革職。

FAMC34/2025(CACC174/2022、HCCC25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