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第二案|無罪何培欣、周皓文申訟費遭拒 官指自招嫌疑 另充公逾20萬元現金

反恐第二案|無罪何培欣、周皓文申訟費遭拒 官指自招嫌疑 另充公逾20萬元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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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第二案
反恐第二案 8 名被告(上排,由左至右):何培欣、張家俊、吳子樂、李嘉濱、何卓為;(下排,由左至右)周皓文、張琸淇及楊怡斯。

反恐第二案|3被告判監16年8月至18年 成反修例案第二長 官:行為對社會宣戰

官:何培欣應知與炸彈有關
與何卓為討論等明顯自招嫌疑

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第八被告周皓文經審訊後獲判無罪,兩人均申請訟費,控方反對。

法官陳仲衡周一頒下書面裁決,指何培欣在案中的行為「明顯自招嫌疑」,她不爭議案發時進入涉案的宏創方 503 室單位,而案中證據清楚顯示 503 室存放大量爆炸品和裝備,廁所被燒焦,她在 503 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

判詞續指,何培欣在與首被告何卓為在明愛醫院爆炸案發生前的通訊中,得悉「聽晚都有行動」,她更詢問何卓為「煙霧彈」,對方回覆「可能炸埋」;在被捕前,何培欣協助何卓為保管一包硫磺,陪同何卓為到嘉頓山與其他被告會面,亦曾與何卓為討論醫院和港鐵站的爆炸事件。

官指,她應清楚明白何卓為在說甚麼,知道話題與炸彈有關,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官:何行使緘默權
控方誤以為證據比實際為強

官又指,何培欣在警方調查期間行使緘默權,「這決定的後果是一些她於審訊時才帶出的辯護方向便無法為警方/控方所知」,例如辯方指她受到與何卓為的感情關係影響、對方對她作出情緒勒索等。

官同意控方陳詞所指,何培欣在調查階段沒有提出上述辯護,「會使控方認為控方掌握的證據比實際為強」,因此駁回其訟費申請。

何培欣
何培欣周一(27 日)旁聽後,與親友一同離開高院。(《法庭線》記者攝)

官:周皓文同屬自招嫌疑

至於周皓文,官指其在案中的整體行為亦是自招嫌疑,指周曾出入宏創方 503 室和 1008 室、警方在其住所搜出相關化學物品、周在警誡下承認在 Telegram 看過製造炸彈的資訊,這些均與案相關,法庭不應只考慮單一項證據,決定是否顯示自招嫌疑。

官亦同意控方陳詞指,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以偏概全」,指裁決事實上只能顯示陪審團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遂駁回周的訟費申請。

官:現金是犯罪過程所得
予以充公

多名被告另對證物處置有爭議。法官裁定張家俊、張琸淇、何培欣被檢取的電話、手提電腦等電子裝置,內有與爆炸案相關的資料或信息,裝置須銷毀,但控方應把裝置內的相片、影片、具回憶價值的資料等,儲存在 USB 交還予被告。

3 名被告另申請取回被檢取的現金,李嘉濱共有港幣 45,105.2 元、何培欣在住所被搜出港幣 163,050 元及人民幣 400 元現金、周皓文則有港幣 19,000 元及美金 1,500 元,官下令全數充公。

判詞指出,李嘉濱在案中負責購買化學原材料和製作炸彈的工具,涉及金錢交易,證據亦顯示「九十二籤」 Telegram 頻道提及眾籌,其中在涉案群組討論眾籌時,「夠鐘改名」發出訊息指「生活費:雞、蕉」,而李嘉濱的別名是「阿雞」或「雞仔」,反映案中相關的現金是在李犯本案時使用的,無證據支持可交還予李。

周皓文
周皓文周一亦有到法院旁聽。(《法庭線》記者攝)

何培欣案發時為大學生,何卓為指她有賭博的習慣。

官認為,警方搜出的現金對何培欣來說實屬鉅額,不可能是她透過工作、儲蓄或賭博得來的,根據處理證物的「相對可能性」標準考慮,涉案現金是本案被告在犯案過程中取得,交由她保管的。

判詞續指,何卓為曾轉發何培欣的訊息「Btw mr x 金主想課 20k」,並表示「但佢唔識用 btc 遲啲經 mr x 手比現金我」,官認為這顯示何培欣不懂得用加密貨幣 Bitcoin,因此收取現金,代為收藏在住所,「再者,本席看不到 D7(何培欣)有甚麼清白的理由要將巨額現金存放在一個紙盒內」,基於現金是在犯案過程中獲得的資金,應予以沒收。

至於周皓文,官認為「夠鐘改名」發出訊息指「生活費:雞、蕉」,證據顯示當中的蕉是指周皓文,反映他接收及使用與罪行相關的眾籌款項,需要沒收。

官:手袋、白鞋僅用作辨認
毋須充公

楊怡斯另反對,控方沒收警方在其住所搜出的一個 Chanel 手袋及一雙白色鞋。官認為兩者是用作辨認閉路電視片段內的人是否楊,並不符合證物處理中的「與任何罪行相關」原則,在案中亦沒有特別用途,只是辨認身分之用。

控方早前在庭上指,案中尚有人在逃,歸還證物有危險性。官則認為,若控方認為相關物品可以用作指證在逃者,控方絕對可以將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因此歸還該手袋及白鞋。

楊怡斯
楊怡斯(資料圖片)

何卓為 3 人判囚
16 年 8 個月至 18 年

案中 8 名被告依次為何卓為(被起訴時 37 歲,下同,無業)、李嘉濱(26 歲,裝修工)、吳子樂(28 歲,金融從業員)、張家俊(30 歲,程式工程師)、楊怡斯(29 歲,文員)、張琸淇(25 歲,入境處登記主任)、何培欣(23 歲、浸大四年級生)及周皓文(25 歲、測量員)。

何卓為、李嘉濱、張家俊被陪審團大比數裁定一項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成,分別判囚 18 年及 16 年 8 個月,成為繼反恐首案吳智鴻之後,反修例案之中刑期最高的 3 人(見報道)。其餘 5 人則無罪釋放。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