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5 月,警方在黃大仙東頭邨拘捕 31 歲男子,在其住所內檢獲 20 公斤化學物品,他被控《國安法》「串謀恐怖活動」等罪,周一(2 日)在高等法院進行第二次案件管理聆訊,由指定法官陳慶偉、李素蘭、胡雅文處理。
庭上透露被告擬認罪,辯方大律師馬維騉指,需時與控方處理同意案情,希望可於 5 月前進行認罪答辯;控方確認。法官陳慶偉指,雙方須於 3 月中前通知法庭認罪協商的結果及同意案情,否則法庭將訂立審期,屆時將影響被告的認罪扣減(101 文章),法庭收妥文件後,將訂立認罪答辯及判刑日期。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被控「串謀恐怖活動」等 5 罪
首罪為《國安法》「串謀恐怖活動」罪,指張黎明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5 月 23 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為脅逼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政府,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
1. 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2. 爆炸或縱火;
3. 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及/或
4. 以其他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第二罪名為交替控罪、《刑事罪行條例》下「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指張黎明於 2019 年 8 月 27 日至 2022 年 5 月 23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和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其餘 3 項罪名均來自《刑事罪行條例》。第三罪名為「企圖製造爆炸品」,指他於 2022 年 5 月 23 日,在黃大仙東頭(二)邨貴東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苦味酸」。
餘下兩罪為「管有爆炸品」,指他於 2022 年 5 月 23 日,在黃大仙東頭(二)邨貴東樓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硝酸鉀、氯化鉀、丙酮、過氧化氫、六亞甲基四胺、尿素、檸檬酸、木炭等逾 20 種爆炸品;在新蒲崗太子東 706 號太子工業大廈 16 樓「盛實迷你倉」,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氦、硫酸鉀、硝酸鹽及硫。
HCCC19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