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被指煽顛案周一(18 日)踏入第 23 天審訊,控方及李卓人一方完成結案陳詞。主控黎嘉誼指,支聯會綱領「結束一黨專政」中的「結束」與「推翻」同義,並引詞典指「推翻」意指徹底否定,另又反駁辯方,指人民亦可違憲,而控罪要證「雙重意圖」對人權已有保障。
李一方亦引詞典指「結束」不等於「推翻」,而控方案情的「致命傷」是未能提出支聯會鼓吹甚麼行動;控方亦未能證「結束一黨專政」等同推翻、破壞政權,「其實嗰 6 個字,無一個字有佢哋所講嘅意思,(指控)係憑空捏造」。案件周二續,由鄒幸彤及支聯會一方陳詞。
李卓人、鄒幸彤向旁聽微笑
控辯在今年 3 月 31 日完成舉證,押後至本周一作口頭結案陳詞。李卓人與鄒幸彤由懲教押解到庭,李頭髮花白、稍為剪短,穿淺藍色外套、內搭白色裇衫,就坐時對旁聽微笑。自辯的鄒則穿白色有領長外套、綁馬尾及戴眼鏡,她由懲教員陪同步至律師席整理文件,之後被帶回被告欄就坐,她露齒笑向旁聽揮手。
正庭公眾席全滿,近九成人戴上口罩,鄒幸彤母親、李卓人妻子鄧燕娥、前支聯會常委鄧岳君、劉家儀及關振邦、前民主黨主席劉慧卿、前社民連主席陳寶瑩、前立法會議只何秀蘭等人到庭旁聽。


李卓人、鄒幸彤向旁聽微笑
控辯在今年 3 月完結案情,至本周一作口頭結案陳詞。李卓人與鄒幸彤由懲教押解到庭,李頭髮花白、稍為剪短,穿淺藍色外套、內搭白色裇衫,就坐時對旁聽微笑。自辯的鄒則穿白色有領長外套、綁馬尾及戴眼鏡,她由懲教員陪同步至律師席整理文件,之後被帶回被告欄就坐,她露齒笑向旁聽揮手。
正庭公眾席全滿,近九成人戴上口罩,鄒幸彤母親、李卓人妻子鄧燕娥、前支聯會常委鄧岳君及劉家儀、前民主黨主席劉慧卿、前社民連主席陳寶瑩等人到庭旁聽。
官羅列多個關注議題
法官李運騰在雙方陳詞前羅列法庭關注的議題,包括《國安法》有否域外法權,以及人民是否可以違憲,抑或憲法只限制政府機關,另法庭應如何衡量《國安法》對人權的保障。
法庭上周五亦要求控辯解釋《國安法》第 22 條下「推翻」、「破壞」意思:
第二十二條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
(一) 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二) 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李關注,(一)、(二)皆有「推翻」字眼,「係咪同一個意義呢?我哋都唔知道呀」;又指當中(一)同時有「推翻」和「破壞」兩詞,「呢兩個字加埋一齊,又當作何解呢?」
官關注「推翻」是否含武力
主控、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展示《現代漢語規範詞典》,指「推翻」一詞可解釋為「推倒」、「打倒(原來的政權)或改變(社會制度)」、「徹底否定」;又指在本案中,「結束一黨專政」中的「結束」與「推翻」的詞義一樣。
李運騰指,「推翻裁決唔需要用暴力嘅」,笑稱「上訴庭、終審庭成日都會做㗎啦」,但問當「推翻」一詞應用在《國安法》第 22 條時,是否包括武力、暴力,或威脅使用武力?黎表示,控罪列明「推翻」包含「其他非法手段」,不一定涉武力。
官關注域外法權
控方:限制香港發生、受眾港人
就域外法權,黎嘉誼指可拆成 3 部分理解,(一)煽動罪行是否香港作出;(二)受眾是否在香港接收;及(三)煽惑結果是否香港發生。
李運騰問,支聯會的活動受眾不一定是香港居民,若大膽假設有人在香港受煽動,再回內地干犯違反《國安法》第 22 條罪行,煽動者能否被定罪?黎答,若受眾不是香港人,則據《國安法》第 37 條,香港對此沒管轄權。
李再問,控方證據有電視訪問、聽證會等,受眾不止香港人,問受眾需否在香港?黎答,控方會跟從本案控罪,即本案煽動訊息的產生、受眾都是身在香港。
黎另提到,煽動罪的條件不要求實際構成推翻破壞。李問即「唔一定要求有結果」?黎同意,指有組織、策劃、參與的行為。


控方:須證「雙重意圖」已保障人權
對於法官關注《國安法》有條文保障人權,法庭在本案應如何平衡,黎嘉誼指本案案情不是純粹宣揚思想、學術討論或研究,而是呼籲人做犯法行為,形容是「超越咗呢條界線」,又稱言論、集會、結社自由不是絕對的權利。
黎強調,《國安法》第 22 條要證「雙重意圖」,即被告不止有意圖煽動,亦是要煽動他人作出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在本案中,被告不止提出主張、挑起情緒,亦意圖「做出嚟」,以及意圖、相信他人會去行事,而行事時帶有實際犯罪意圖。
黎認為「雙重意圖」已對控方作嚴格限制,亦為被告提供嚴格保障,「唔可以話就咁一個行為就告到,所以強調要有個造意」。
控方:人民亦可違憲
對於鄒幸彤書面陳詞主張人民不能違憲,因為憲法是用於限制政府,黎嘉誼反駁指鄒的說法「都唔知個基礎」何在,稱控方立場是「人民係可以違憲」,並引中國憲法第 51、54 條,指人民行使憲法權利時亦有義務須遵守。
第五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第五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李運騰問,早前控方說違憲不是可控告的基礎,但可被視為「非法手段」、控罪元素?黎確認。
至於鄒力陳支聯會及被告等人真誠追求民主,綱領之一的「平反八九民運」只能透過法治及法律制度達成,黎回應指,控方立場是指支聯會透過「誣捏性、污名化」的陳述鼓吹群眾,「佢哋真係講『結束一黨專政』」,亦確實利用中國的負面事件來加強煽動效果,「我哋冇話嗰啲嘢係真係假、是非曲直」。
沈士文:控方不爭議李卓人供詞
「雙重意圖」不會成立
控方完成結案陳詞後,由代表李卓人的大律師沈士文陳詞。沈指出,控方對李卓人的證供,即他所供述支聯會成立的背景、在過去 30 年的言行、以「民主」作為最終目標等沒有爭議,法庭應予接納,又指如李的說法真確,「雙重意圖」在本案已不會成立。
沈強調,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及「建設民主中國」的口號具連貫性,支聯會的主題一直圍繞「專政同民主嘅選擇」,當中「專政」不一定指中國共產黨,而是「任何黨都唔應該專政」。
李運騰關注,支聯會的受眾或相信「專政」是針對中共。沈引鄒幸彤一方證人、市民岑麗芳的供詞為例,指她認為「五大綱領」的焦點是民主,控方沒證據顯示綱領被曲解作他意。
沈:修憲後續維持五大綱領
證被告堅持原意
針對支聯會在 2018 年修憲、《國安法》生效後繼續維持「五大綱領」,沈士文表示這一點反而證明綱領經各被告深思熟慮,就是他們所指的意義,即支援國內的愛國民主運動。
沈續指,支聯會訂立的「五大綱領」至今「十劃都未有一撇」,難以到「結束一黨專政」階段,稱綱領需經歷不同階段,「有真相嘅發現,有 reconciliation(和解),覺得自己錯咗,有賠償畀啲人,然後先到公民社會決定政治前路」。
沈又批評,控方在結案陳詞時新增「破壞社會主義制度」概念,但在開案及中段陳詞階段均沒提及。李運騰則回應指,控方的說法或指向中國憲法提及的「根本制度」。
沈:結束與推翻不同
就控罪字眼的定義,沈士文強調控方首先要證明「結束一黨專政」等於「推翻或破壞共產黨領導地位」,而根據《漢語大詞典》,「推翻」有「打倒」的意思,牽涉一些行動,「破壞」則較多指破壞一些具體的事物;反之,「結束」的意思則較中性,是指「完結,停止進行,不再繼續」,不包括任何行動,而是描述一個現象。
辯方引述美國最高法院涉及一間反共學校的判例,指最高法院認為,「推翻」並非單純指結束,而是帶有「迅速、急劇」之意。案例亦提到基於美國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單純提出空泛學說、缺乏具體行動不足以構成「推翻」。
李運騰問,即支聯會的主張不過是提供口號,沒有提供達成「結束一黨專政」的路線圖?沈確認,重申控方並未能證明「結束一黨專政」等同推翻、破壞政權,「其實嗰 6 個字,無一個字有佢哋所講嘅意思,(指控)係憑空捏造」。
沈:控方至今未能證鼓吹甚麼行動
官提及有人倡「香港獨立」
沈士文續指,控方案情的「致命傷」是至今仍未能提出,支聯會鼓吹巿民以甚麼行動「結束一黨專政」。在 2017 年 3 月刊出的《港支聯通訊》中,時任支聯會主席何俊仁所撰的〈如何結束一黨專政〉,提到透過民間堅持合法爭取民主,迫使執政者民主轉型,當中沒有呼籲巿民作出任何實質行為,全屬教育性質,正正是支聯會一直堅持的主張,否則支聯會 30 多年來「好失敗」,因從沒推動到行動發生。
法官黎婉姬關注,沈是指過去 30 多年沒發生過行動,抑或無證據顯示香港有人受支聯會的影響行事?沈稱兩者皆是。黎質疑,「例如曾經有人講話要香港獨立囉」,沈回應指「唔可以入支聯會數」。黎追問,沈是指有人倡港獨一事「冇發生過,定係冇被支聯會煽動下發生過?」沈確認是後者。
沈重申,「30 年來,如果支聯會真係煽動啲人做某啲具體行動嘅話,佢哋就真係好失敗喇,因為從來無證據顯示幾百萬人之中,係有任何一個人,根據支聯會嘅要求去行動」。
沈:控方循環論證
「一雞兩味」
對於控方指「結束一黨專政」的合理及自然解釋,必然是推翻中共領導,沈士文指此推論「毫無疑問係有疑問」,因綱領的受眾,即香港巿民「唔係傻嘅」,尤其「老啲嗰輩經歷八九民運,知道有愛國嘅民主運動,唔可以概括話香港巿民,會好似控方咁理解」。
沈又指,即使假設「結束一黨專政」的意思等同於「推翻共產黨領導」,並假設支聯會有相關犯罪意圖,控方仍未能證明支聯會鼓吹以甚麼「非法手段」推翻共產黨,質疑是以「循環論證」、「一雞兩味」的方式舉證,情況即是支聯會有意推翻共產黨領導,而憲法不容許推翻共產黨領導,故支聯會必然是以「非法手段」達成目標,「即係憲法證明個 end(目標)係顛覆,同一個憲法,又證明你個非法手段,咁你講晒啦」。
沈續解釋,雖然憲法第一條列明,中共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特徵的基本原則,但憲法沒有任何一段稱人民無合法手段達成「結束一黨專政」的目標,亦沒有提及結束中共領導是違法,此印證控方有關「非法手段」的案情「係堆砌出嚟」。
沈又質疑,法庭在中段陳詞完成後已拒絕控方以「沒有合法手段」,作為舉證「非法手段」的基礎,但現在控方繼續力陳結束中共領導本身便是非法,變相以「走後門」的方式重新引進已被拒絕的基礎,法庭不應接納。
官關注 47 人案判例
辯方指不適用
李運騰稱處理「其他非法手段」時不能繞過「吳政亨案」(即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並指上訴庭就此案用了不少筆墨形容香港是行政主導的政府,而該案被告涉為政治目的,不問利害投反對票,繼而嘗試挑戰此行政主導的政府。(詳詞詳見報道)
沈士文指,該案「其他非法手段」的核心是「濫權」(abuse of power)和「違反職責」(breach of duty),而被告是被指控串謀違反立法會議員根據《基本法》的職責。
沈續指,但在本案支聯會等人並不是立法會議員,亦沒相關權力,也與行政主導無關,「我哋講緊係任何一個巿民或者團體,都可以運用中國憲法第 41 條權力,去批評現有嘅情況,呢條就係線喇」。
沈指,如若批評現有情況,不牽涉任何實際計劃、行動、鼓勵他人,則據判例將是「喺條線嘅另外一邊」,質疑現時是否「講都唔講得」。李運騰問,沈是否意指本案不涉濫權、違反職責?沈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憲法第 41 條
沈:相信法庭保障言論自由
另外,沈士文確認不爭議控罪本身有否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指相信法庭亦不會「表面奉承人權保障,實際上去到嗰個議題,就容許佢哋(控方)去輕易過關」,重申法庭仍需要保障巿民在政治議題上的言論及表達自由,中國憲法本身亦保障人民批評國家機關的權利,支聯會批評共產黨專權、專政,是「一種批評的自由」,而支聯會從沒呼籲以任何手段,包括任何非法手段結束專政,故懇請法庭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
案件周二續,鄒幸彤及代表支聯會的資深大狀林芷瑩將作結案陳詞,庭上提及,鄒將引用韓文及法文的案例。


旁聽鄧岳君:
審訊帶出對中國憲法思考
自上周五(15 日)起,西九龍法院外已有 30 人排隊輪候旁聽。至周一早上 8 時,法院外約有 50 人排隊。鄧岳君在法院外受訪,指「自此至終,我都認為支聯會⋯⋯喺未告我哋之前係一個合法嘅組織」,他認為支聯會所做的事是以「合情合理」的方式行使公民權利,稱「我哋終極目標只係『建設民主中國』」。
鄧又引支聯會創會主席司徒華,認為「結束一黨專政」和「建設民主中國」為因果關係,「你要『建設民主中國』怎可能不要『結束一黨專政』?喺一黨專政之下怎能夠有民主中國呢?」
他稱,過去的 22 日審訊帶出對中國憲法的思考,「無論個裁決結果如何,我希望係大家藉住呢一個審訊,係重溫返呢個案件、八九年呢一件事嘅事非曲直」。
HCCC15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