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頭邨爆炸品案 男子認串謀爆炸被判囚14年 官斥「無異於恐怖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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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被告意圖推翻政府

法官提到,被告曾與其他人討論目標人物及放炸彈的位置,包括針對警方、政府官員、法官,而地點則包括法院、港鐵站、官員地址、警總等。被告在錄影會面所指,他只是開玩笑、欺騙其他人等,官並不同意。

官認為考慮到 2019 年至 2022 年的社會及政治背景,本案串謀屬認真及嚴重,意圖透過放爆炸品以造成社會混亂,削弱香港穩定,甚至推翻政府。而除了警方、官員等目標人物外,其他無辜途人亦會受牽連。官斥責本案的計劃邪惡,無異於世界各地恐怖分子在人口稠密的地方恐襲。

官又提到,本案明顯針對行政及司法機關,爆炸可造成嚴重受傷或死亡,亦會造成公眾恐慌。被告又與他人仔細討論製作炸彈的過程及材料,其寓所亦有大量化學品,部分可用作製作「塑膠炸彈」。而本案串謀時間約為 2 年 9 個月,意圖透過引起公眾恐慌而攻擊港府。

官認為,即使行動尚在計劃階段,但考慮到有多種化學品,被告又熟悉電子工程,了解如何製作炸彈,官就首項「串謀爆炸」罪以監禁 16 年作量刑起點;另外涉及「苦味酸」的「企圖製造爆炸品」罪,官指「苦味酸」固體高度敏感,可造成嚴重傷害,而當「苦味酸」由被告家中轉至政府化驗室時,已開始由液體凝固成固體,決定以監禁 10 年作起點;兩項「管有爆炸品」則分別以判囚 10 年及 5 年作起點。各罪獲認罪扣減 4 分 1 刑期,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部分控罪刑期同時執行,共判囚 14 年。 

案情:搜出大批化學品 

案情指,警方於 2022 年 5 月 23 日到被告張黎明位於黃大仙東頭邨的寓所拘捕被告。警方同時在單位搜出大批化學品,包括尿素、檸檬酸、木炭、氯化鉀、丙酮等。

屋內另有一張寫上「魚點可以無水架!人又點可以無自由架!」的海報,另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字眼。被告向警方透露自己另於新蒲崗租用一個迷李倉,警方搜查時發現有硫、氧化鈷、二氧化矽及矽酸鈉等,以及 V 煞面具。

案情:被告訊息表示欲以爆炸向港府施壓

警方同時搜查被告的手提電話,被告以「攬炒」的名稱,在 2019 年 8 月 27 日至 2022 年 5 月 23 日期間,與他人對話,當中包括名為「創造安逸者們畏懼改變而排斥」、「遊歷持續」 等 Telegram 名稱的用戶,以及群組 「香港資訊科技同路人(公海)」。被告與用戶「創」積極討論爆炸目標、分享爆炸影片、引用科學文章談及製作爆炸品等。

被告於 2019 年 10 月表示希望以爆炸行動向港府施壓,隨後又與用戶分享製作爆炸品的化學公式。 被告曾表示難以搜尋爆炸品的原料,他與另一用戶「遊歷持續」曾討論如何取得化學品,另曾提議試用爆炸品的地點。

案情:被告提議針對警總、政府官員地址

訊息又顯示,被告曾於 2019 年 10 至 11 月向他人提議在汽車放滿硝酸銨並衝入警總,於港鐵站放炸彈或生化武器、在警總外放地雷、以無人機在警察體育遊樂會放炸彈、以無人機在政府官員地址放毒藥。被告又曾在一個群組詢問一名上訴庭法官的地址。被告又稱,考慮把毒藥放到海關、律政司、警方及食環署,打算事後逃到立陶宛。被告的電話亦有關於苦味酸的資料。

及至 2020 年,被告在訊息中向其他用戶提到要在香港進行恐襲,對方向被告發送一篇關於實施《國安法》的新聞,被告表示《國安法》亦不會阻止他實行計劃,而他可能會「孤狼式」行事。

被告警誡下稱為向「勇武派」騙財
非實際製造炸彈

被告在警方錄影會面下承認管有涉案化學品,他用以製作減肥藥、驅蟲藥、消毒用品等。他提及自己於港大電機與計算機工程學畢業,有化學知識,任職 IT 技術員。被告又提到自己政治中立,只是假扮成「勇武派」對抗政府。他在 Telegram 提供的化學公式其實並不可行,他提供的化學品亦有太多雜質,無法製造爆炸品。他只打算引起其他「勇武派」的關注,聲稱可以製作炸彈,當其他「勇武派」失敗後,便會向被告提供資金,被告打算騙錢後便離開香港。

至於實驗方面,被告指他未曾成功製造炸彈,他拍片假扮自己成功,但其實只是使用玩具火藥槍,希望謊稱自己的方法成功,以欺騙其他「勇武派」的資金。被告又解釋,其家中的海報其實由已搬走的姐妹張貼,他又在街上拾到 V 煞面具。

政府化驗師則指,被告家中搜出的「苦味酸」可製作爆炸品,而硫酸則具腐蝕性。而被告 Telegram 的對話提及可行的步驟,以製作爆炸品,包括「苦味酸」、氯氣彈、火藥等,而單位亦有製作 TNT、TATP 的原料。

辯方:被告「All talk no action」 

辯方由大律師馬維騉代表,求情時強調被告一直是「All talk no action(空口說白話)」,在 Telegram 訊息討論後沒有任何實際行動,亦沒有實際進行任何爆炸。被告家中搜得的化學品亦與 Telegram 提到的製作爆炸品步驟不符,另希望部分刑期同時執行。

被告否認國安法控罪

被告張黎明(現 35 歲,電腦技術員)否認《國安法》下的「串謀恐怖活動」罪,承認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及一項「企圖製造爆炸品」罪、兩項「管有爆炸品」罪。

首罪為《國安法》下的「串謀恐怖活動」罪,指張黎明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5 月 23 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為脅逼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政府,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
1. 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2. 爆炸或縱火;

3. 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及/或

4. 以其他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第二罪名為交替控罪、《刑事罪行條例》下「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指張黎明於 2019 年 8 月 27 日至 2022 年 5 月 23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和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其餘 3 項罪名均來自《刑事罪行條例》。第三罪名為「企圖製造爆炸品」,指他於 2022 年 5 月 23 日,在黃大仙東頭(二)邨貴東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苦味酸」。

餘下兩罪為「管有爆炸品」,指他於 2022 年 5 月 23 日,在黃大仙東頭(二)邨貴東樓某室、新蒲崗太子東 706 號太子工業大廈 16 樓「盛寶迷你倉」,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

HCCC19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