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名外傭被指於深水埗一單位無牌經營牙醫診所,其中兩人認罪,另 4 人否認「違反逗留條件」等罪受審。辯方質疑入境處人員行動時沒穿部門背心、沒搜查令,而將被告帶回入境處時因影片「唔靚」而要求被告三度來回上車,質疑安排對被告構成不公。
控方周二(4 日)確認剔除被告其後所有證供,包括警誡證供後,裁判官彭亮廷即裁定其中兩人表證不成立,毋須答辯當庭釋放,另兩人則繼續受審。控方指依賴在現場被查問時的招認,不過入境事務助理在盤口下確認查問前沒作警誡。審訊周三續。
兩被告表證不成立
一人聞判飲泣
第六被告 NAONG, JUCEN LIHAYLIHAY 周二獲判無罪時掩面飲泣。她在法院外接受《法庭線》訪問,表示過去一年的日子艱難,「我只能嘗試如常過活」,又指時常因擔心案件而失眠,而現在想起在將軍澳入境處羈留中心的 3 天仍心有餘悸,形容「是我一生人待過最惡劣的地方」。
她稱非常感謝僱主及其法律團隊的支持,尤其僱主幾乎每次都陪她出席法庭聆訊,並協助她聘請律師。

辯方質疑入境處為拍片排演
控方由律政司外聘大律師施善政(Sakhrani, Sanjay)代表;4 名不認罪被告之中,第二、四、五被告由大律師麥晶晶(Yasmine Zahir)代表,第六被告則由大律師馬亞山(Marwah, Azan Aziz)代表。
案件上周五續審時,控方傳召入境事務助理梁倩童(音譯)作供,她在 2025 年 8 月 17 日上午約 11 時,按上級 KK Hon 及 HF Pau 的指示,到深水埗鴨寮街 110 號 M 樓的一個單位執行行動。她負責拘留第四被告。
梁在辯方麥晶晶的盤問下確認,她與同僚在進入單位時,沒有穿上入境處的部門背心,並在沒有泰加祿語傳譯員在場的情況下,便開始以英語查問被告。
辯方指出,入境處人員將被告帶離單位,然後登上入境處車輛時,安排被告扣上手銬,拍攝她們被捕的影片,而入境處人員 CH Wong 看了影片表示「唔靚唔靚,影多一次」。梁稱沒有印象。
辯方續指,入境處人員遂安排被告再次登上車輛及拍片。梁同意有再次拍片,但不記得是否如辯方所指拍攝了 3 次。

官上周要求律政司人員
到庭交代檢控基礎
辯方馬亞山其後指出,從公開資料搜尋的影片顯示,被告被安排列成 3 排上車,質疑「入境處在做騷,這件事嚴重不當」。
裁判官彭亮廷最後指示控方向律政司索取進一步指示,又批評直至審訊第四天,仍未看到任何與牙醫服務相關的證供,要求律政司負責本案的指示律師到庭交代。
控方:就兩被告改為不提證供起訴
至案件本周二續審,高級檢控官黃樂同表示檢視本案後,將會對第五及第六被告不提證供起訴,而第二、四被告的檢控則會繼續,但控方不會依賴兩人在被捕後進行的警誡證供。
官再次請控方澄清檢控基礎,質疑證物之中沒有牙科工具,又批評到了第五天審訊,「除了部分被告被指作出口頭招認,我們對控方案情一無所知」。
控方解釋,仍會依賴入境處人員收到情報指涉案單位有外傭提供牙醫服務、被告的口頭招認、入境處人員進入單位的情況的證據。
辯方則指既然控方就第五及第六被告不會進一步提供證據,法庭可聽取辯方的毋須答辯陳詞,裁定是否有表證成立,以節省辯方法律團隊時間。官同意,並即時裁定針對第五與第六被告的控罪表證不成立,兩人毋須答辯,無罪釋放。辯方另申請訟費,留待審結時處理。
法律101|何謂「表證成立」?裁定表證是否成立之前,法庭在考慮甚麼?
入境處助理確認
現場錄口供前沒警誡
其餘兩名被告的審訊其後繼續。麥晶晶繼續盤問梁倩童(音譯),關注她行動期間,在單位內與第四被告錄取口供的情況。
根據梁的記事冊紀錄,第四被告表示當日在單位慶祝生日,並招認在另一個周日,曾到單位協助第三被告清洗牙醫工具,該單位是第三被告進行一些簡單牙醫工作的地方,有時對方會給她 200 元作為酬勞。
辯方質疑,梁在錄取口供前沒警誡第四被告,提醒她有權保持緘默。
梁指曾向對方稱「佢可以唔回應」,但確認沒提及緘默權,「確實呢一句問題,我冇正面咁樣同佢講」。梁亦確認,在記事冊上沒有摘錄自己曾警誡被告「唔係事必要你講,但你所講嘅嘢將來可能會作為呈堂證供」。

梁:被告在現場沒提供身份證
辯方另爭議,入境處將有身份證及固定居所的 4 名被告,帶到羈留懷疑非法逗留人士的將軍澳入境處羈留中心。
辯方盤問時指,第四被告的羈留通知書有記錄身份證號碼,梁倩童解釋「當日係經過我哋喺系統 check,先知道佢身分」,並稱是返回入境處辦事處才核實到身分,強調被告在現場未能出示身份證。
辯方質疑,若被告沒有身份證,為何羈留通知書會有她的身份證號碼?梁稱即使被告未能提供身份證,人員都會寫低其身份證號碼。
官關注控方剔除證供影響
盤問期間,辯方在證人避席下再向控方確認,是否不依賴梁其後在記事冊摘下的內容?控方大狀施善政表示,所有在事發當日下午發生的證據都不會依賴。
官詢問,控方案情是否截至各被告被帶上車前的事,笑言「控方嘗試避開任何有可能出現,關於那些表演、演出、影片的質疑」(The Prosecution tries to avoid any possible cirticism, about those performance, shows and videos.)。
控方確認案情已經收窄,不會依賴各被告在下午作出的招認,只會依賴她們在事發單位內的招認。
官關注,這樣會衍生「奇怪」的情況,即控方剔除了經由傳譯員向被告確認的記事冊內證供,包括她們錄取的招認口供,亦會剔除了傳譯員向被告解釋羈留通知書的證供。控方重申,入境處人員錄取招認口供及解釋羈留通知書,全在單位內發生,控方亦已經剔除下午警誡會面等證供,建議辯方聚焦在單位內發生的事。
辯方回應指,辯方質疑當天下午簽署的羈留通知書等文件,旨在挑戰證人的可信性,進而挑戰證人有關單位內的證供。
辯方質疑人員抄襲口供
指頁碼編號段落皆有錯
梁倩童之後繼續作供,辯方質疑她曾與同事討論供詞,並互相抄襲證人的供詞。梁一概否認。辯方繼而指出梁所記錄的供詞有頁碼出錯,寫了並非第四被告的羈留人士編號。梁表示不清楚相關編號為何,而相關數字並非她寫上,「呢個唔清楚」。
辯方隨即質疑梁回答時「吞口水」。梁表示「冇咩特別」。辯方亦指,梁的其中一頁供詞之中,只有第五及第七段,缺少了第六段,這是因為她在抄襲供詞時,跳過了與她所負責被捕人無關的第六段。梁亦否認。審訊周三續。
6 人被控 2 認罪 4 受審
被告依次為 BOHOL,MARITES GUIANG(48 歲)、RAMOS, CARLES LIE AGTANG(35 歲,下同)、NECESITO, MARISSA GUIANG(60 歲)、PATIGA, CHERRIE MEL MAGNO(38 歲)、CERDINA, ROWENA MARCAIDA(47 歲)、NAONG, JUCEN LIHAYLIHAY(41 歲)。
第一、三被告早前已認罪及判刑;另 4 人否認「違反逗留條件」、「協助及教唆未經註冊為牙醫的人以牙醫身分執業」、「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3 罪受審。
STCC322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