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 2022 年在黃大仙東頭邨拘捕 31 歲男子,並在其住所內檢獲 20 公斤化學物品。他被控《國安法》「串謀恐怖活動」罪,今年 6 月承認交替控罪「串謀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爆炸」及「管有爆炸品」等另外 3 罪,被法官陳慶偉判監 14 年。
高等法院資料顯示,男子上周三(7 月 29 日)提出「逾時刑罰上訴」,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被告被控《國安法》等罪
上訴人張黎明(現 35 歲,電腦技術員)被控《國安法》下的「串謀恐怖活動」罪。他選擇承認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及一項「企圖製造爆炸品」罪、兩項「管有爆炸品」罪。
《國安法》下「串謀恐怖活動」罪指,張黎明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5 月 23 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為脅逼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政府,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
1. 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2. 爆炸或縱火;
3. 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及/或
4. 以其他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其交替控罪屬《刑事罪行條例》下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指張黎明於 2019 年 8 月 27 日至 2022 年 5 月 23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和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其餘 3 項罪名均來自《刑事罪行條例》。第三罪名為「企圖製造爆炸品」,指他於 2022 年 5 月 23 日,在黃大仙東頭(二)邨貴東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苦味酸」。
餘下兩罪為「管有爆炸品」,指他於 2022 年 5 月 23 日,在黃大仙東頭(二)邨貴東樓某室、新蒲崗太子東 706 號太子工業大廈 16 樓「盛寶迷你倉」,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

認交替罪判監 14 年
法官陳慶偉今年 6 月 18 日判被告監禁 14 年,指他意圖透過放爆炸品以造成社會混亂,削弱香港穩定,甚至推翻政府。除了警方、官員等目標人物外,其他無辜途人亦會受牽連。
案情提到,警方於 2022 年 5 月 23 日到被告張黎明位於黃大仙東頭邨的寓所拘捕被告。警方同時在單位搜出大批化學品,包括尿素、檸檬酸、木炭、氯化鉀、丙酮等(詳見報道)。
警方同時搜查被告的手提電話,被告以「攬炒」的名稱,在 2019 年 8 月 27 日至 2022 年 5 月 23 日期間,與他人對話,當中包括名為「創造安逸者們畏懼改變而排斥」、「遊歷持續」 等 Telegram 名稱的用戶,以及群組 「香港資訊科技同路人(公海)」。被告與用戶「創」積極討論爆炸目標、分享爆炸影片、引用科學文章談及製作爆炸品等。
被告在警方錄影會面下承認管有涉案化學品,他用以製作減肥藥、驅蟲藥、消毒用品等。他提及自己於港大電機與計算機工程學畢業,有化學知識,任職 IT 技術員。被告又提到自己政治中立,只是假扮成「勇武派」對抗政府。他在 Telegram 提供的化學公式其實並不可行,他提供的化學品亦有太多雜質,無法製造爆炸品。他只打算引起其他「勇武派」的關注,聲稱可以製作炸彈,打算騙錢後便離開香港。
辯方由大律師馬維騉代表,求情時強調被告一直是「All talk no action」(空口說白話),在 Telegram 訊息討論後沒有任何實際行動,亦沒有實際進行任何爆炸。被告家中搜得的化學品亦與 Telegram 提到的製作爆炸品步驟不符,另希望部分刑期同時執行。
CACC273/2026(HCCC19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