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四(18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56 天審訊。對於被告李家田供稱進入理大拍攝紀錄片,沒參與「屠龍」商討用槍會議,控辯雙方讀出新一份承認事實,提及警方基於「局勢極為緊張及危險」,在理大一帶設置防線,以阻「暴徒」逃離理大,說服投降。
被告賴振邦、許湛榮及劉佩凝均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結。法官張慧玲指,接著將處理法律原則,控方亦需時整理案情,遂將案件押後至下周四(25 日),先由控方作結案陳詞。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四(18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56 天審訊。對於被告李家田供稱進入理大拍攝紀錄片,沒參與「屠龍」商討用槍會議,控辯雙方讀出新一份承認事實,提及警方基於「局勢極為緊張及危險」,在理大一帶設置防線,以阻「暴徒」逃離理大,說服投降。
被告賴振邦、許湛榮及劉佩凝均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結。法官張慧玲指,接著將處理法律原則,控方亦需時整理案情,遂將案件押後至下周四(25 日),先由控方作結案陳詞。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三(17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55 天審訊。被告李家田第八日作供,完成盤問及覆問。控方續引述「滅龍」TG 群組中的訊息,指李曾發訊指「票站得兩隻,點睇,im ready」。李解釋,當時見區選票站只有兩名警員,想起小隊曾指會有激進行動,故問成員「點睇」,另想表達自己「喺現場準備好,有啲咩事我可以睇到」。他又確認曾按認罪被告、自稱屠龍隊長的黃振強指示,繪圖標記警方位置,並加上「搵人跟」等字眼。
至於在 12 月 8 日行動前,群組中有人提及「星期日有大 plan 」、「聽日大嘢」,李一概指不明白訊息的意思,又指自己於行動前夕去了飲酒消遣,沒有到安全屋,最終沒出席行動。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二(16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54 天審訊。被告李家田第七日作供,控方指李在中大衝突期間,曾於「屠龍」 TG 群組發訊息指,「你哋走咗之後變咗啲童子軍帶」,又形容「童子軍唔識射」等。
李於庭上表示,當時目睹有示威者行為愚蠢,例如以床褥作盾,又形容有人「揸住雞毛當令箭」,稱據其認知,現場示威「冇大台」,但有示威者自以為現場領導者,「揸住弓」指揮他人工作。他又承認,曾於群組發送「黑警死全家」的訊息,解釋當時看新聞後,以示威者常用口號作出評論。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一(15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53 天審訊。被告李家田第六日作供,控方引述「屠龍」群組內訊息提問,包括中大衝突期間,李提及「陣地戰有得打喇,我最多親自教咁多位射箭好冇」、「大殺傷力武器佢哋收起晒唔撚畀用」,又形容中大示威者如「童子軍」。李於庭上分別以「搵話題」、「齋講吹水」、評論情況等原因解釋。
控方另質疑,李聲稱不會使用暴力,但其理念與「屠龍」相近?李指,當時「屠龍」示威是為了反對警方使用暴力,及爭取「五大訴求」,但否認這些屬他個人訴求,亦對其他人有否使用暴力沒有評價。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五(12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52 天審訊。被告李家田第五日作供,就他早前稱被捕時遭警員施襲、擔心母親遭同等對待,李周五供稱「直到而家我都好驚」,擔心日後獲釋會遭警方報復。
控方質疑,李母親在其被捕後隨即離港、並於 2022 年過身,還有甚麼擔心。法官亦關注,李感害怕為何仍在庭上講述遭警員施襲。李略加重語氣稱:「我驚,但我都仲要講…因為我要畀所有人知道,警察係會點做嘢。同埋我相信,法庭係會畀到一個公義我。」
李另解釋其 TG 帳戶名稱,指喜愛動畫《V 高達》,認同其反戰概念;亦認同「Beatles」成員「John Lennon 」追求和平的理念,故改名為「I am reinforce jr. 」、「John Lemon 」。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四(11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51 天審訊。被告李家田第四日作供,接受控方盤問。李供稱,當時「屠龍」不會以汽油彈傷害他人,他亦沒有參與破壞及使用汽油彈等行為,只是在現場「睇示威者情況」,搜集資料製作紀錄片。控方質疑,「睇咩」、「個故事從天嚟?」李指,「透過畫面睇佢哋行為動作,就攞到個故事」。
至於李稱曾遭警以「水刑」及拳打腳踢方式襲擊。控方質疑,當時李坐著,涉事警員較「大肚腩」,要「烏低身」、「屈住肚腩」施襲?李確認。李又指,事後沒有向值日官投訴,因擔心對他及母親不利。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三(10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50 天審訊。被告李家田第三日作供,李在主問下稱,當時遭警方威逼利誘才提供 iPhone 及 iPad 密碼,錄取錄影會面時亦感到「好慌張、好驚慌」 ,擔心若供詞「唔啱聽⋯會受到屋企入面嘅對待」,而且會令母親受不當對待。
李隨後接受其他辯方代表提問,針對「西貢行山試槍」一事,李指為滿足認罪被告黃振強的要求而出席 「行山」,在現場曾被要求「行遠啲」 ,期間沒聽見槍聲及爆炸聲;另確認「屠龍」中沒有人提出用槍,亦沒有人同意於示威時用槍,他對黃振強打算私自取槍一事不知情。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二(9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49 天審訊。被告李家田第二日作供,指未曾出席「屠龍」內部商討殺警計劃的會議,於計劃實行前夕,亦沒有到訪「安全屋」。
李又指,於 2020 年 6 月在家中被捕時,遭警員以「水刑」等方式施襲,形容如遇溺般「完全吸唔到氣」。李供稱,警員威嚇「喺度啪咗你都仲得」、「同樣可以發生喺你阿媽身上」,令他感到驚慌,害怕警員「會搞埋我阿媽」、「受到好似我咁嘅對待」,因而順從警員指示,在錄取錄影會面時捏造口供。
《反恐條例》首案,控方上周完成舉證,被告李家田周一(8 日)選擇作供,指 2019 年時正就讀浸大電影學院高級文憑,喜歡拍攝紀錄片,反修例運動期間「非常關心」社運發展,故到示威現場拍攝紀錄片。
李表示,當時希望訪問「屠龍小隊」,了解背後故事,啟發創作靈感;加上群組成員可獲已認罪、轉任控方證人的黃振強資助,自己「有啲貪小便宜」,因而留在「屠龍」群組。李又指,為免失去資助,會盡量滿足黃的要求,包括到西貢出席「行山」活動,但期間沒參與試槍和炸彈。
《反恐條例》首案,不認罪 7 人周五(5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47 天審訊,控方傳畢證人及播放閉路電視片段後,表示已完成舉證。案件押後至下周一(8 日)續審,料屆時辯方將決定各名被告會否作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