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航空 3 名前員工,被指於 2018 至 2019 年間,收受賄款逾 9.8 萬港元,協助一名女子及其友人,以員工優惠價購買 75 程機票,致國泰損失逾 116 萬港元。其中前艙務長開審前認罪,並轉為控方證人,另兩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3 人周四(7 日)被判囚 5 至 6 個月。區院法官郭啟安引述案例指,貪污會傷害到香港金融中心的核心價值,但關注國泰蒙受的損失不及控方所稱的多,又指涉案「Companion Travel Scheme」機票計劃,不確保持票人一定可以上機,而涉案機票原先屬賣不出,故嚴重性相對案例輕。
官又指,認為控方混淆實際經濟損失的概念,一度反問控方,本案是否適宜被轉介至區院審理,因損失似乎有所誇大;控方最後答稱轉介決定已考慮多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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