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歲有多次非禮女童前科的無業漢,2018 年 2 月出獄後,再於 2019 年 11 月尾隨 11 歲女小學生回家,從後摸其胸部,警誡下稱非禮事主後感刺激。被告早前在高等法院承認一項非禮罪,周五(2 日)被判囚 6 年 4 個月。 法官黎婉姫指,被告多次以相同手法非禮 11 至 13 歲的女童,均於出獄不久後犯案,當中一次,被告僅獲釋 15 日便犯案。她又指,法庭兩度以控罪的最高刑罰、即監禁 10 年作量刑起點,「似乎對佢冇任何警惕作用」,並非常擔憂被告獲釋後再犯案。 另外,法官要求律政司就對性罪行慣犯判處更高刑罰事宜,向法庭匯報進展。控方指,法改會於今年 5 月,已就針對性侵犯 13 歲及 16 歲以下兒童的新訂罪行,交予保安局考慮,建議最高刑罰改至監禁 14 年。法官希望當局積極跟進,盡快落實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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