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歲補習老師涉在上門補習期間,多次要求一名 7 歲男童替其口交、吞精。兒子告訴母親,惟她未即時報警。父母其後設置閉路電視,終揭發歷時約 4 個月的性侵事件。被告早前認罪,還押至 5 月 27 日判刑。
辯方周三(20 日)引述心理報告指,被告有「無意識行為」及自閉症,他 5 歲時曾遭幼稚園男老師性侵,導致他會透過控制他人及違反規則得到成就感,他已對本案感到後悔,將積極尋求治療,避免重犯,惟報告指出被告患有戀童癖,重犯機會高。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1 歲補習老師涉在上門補習期間,多次要求一名 7 歲男童替其口交、吞精。兒子告訴母親,惟她未即時報警。父母其後設置閉路電視,終揭發歷時約 4 個月的性侵事件。被告早前認罪,還押至 5 月 27 日判刑。
辯方周三(20 日)引述心理報告指,被告有「無意識行為」及自閉症,他 5 歲時曾遭幼稚園男老師性侵,導致他會透過控制他人及違反規則得到成就感,他已對本案感到後悔,將積極尋求治療,避免重犯,惟報告指出被告患有戀童癖,重犯機會高。
男警涉向未成年兒子播色情片及強逼自慰,受審後被裁定「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等罪成。他上訴失敗,上訴庭裁斷「意圖獲取性滿足」屬於控罪元素,而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為此犯案,故維持定罪。律政司要求終審法院釐清罪行元素。
終院 5 法官周二(14 日)一致裁定律政司勝訴,指犯案意圖可能不限於性滿足,亦可是為泄憤或羞辱等,故控方毋須額外證明「意圖獲取性滿足」,否則控罪將不符保護兒童的立法原意。撰寫判詞的常任法官霍兆剛指出,上訴庭的結論不受條文、立法原意或典據支持。判詞又提及,事主有自閉症譜系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