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南丫海難,死因裁判官周慧珠上周裁定,船廠不設水密門屬設計決定非漏裝,部分圖則顯示有水密門是繪圖員出錯;海事處未察覺圖則矛盾反映系統缺陷,但家屬要求處方年檢時核對圖則是不切實際,強調雖然缺少水密門加快南丫四號下沉,但這並非設計出錯亦沒違規,關鍵是船隻設計只能承受一艙進水,但在事故中被撞穿兩艙。
在海難中痛失姊姊的 Sally(化名)以文字回覆《法庭線》,指在研訊中有船舶工程專家推論,南丫四號設計原意是有水密門,又估計若有水密門,撞船後下沉時間以小時計,惟專家中立及專業的意見最後不獲死因庭接納,「完全令人費解」。
她又指,當看過眾多證人的供詞後,「只感到這些機構/證人都在盡力掩飾自己的過失,互相推卸責任」,指他們是否可信「相信公眾自有評價」,又指至今仍然無人需為監管失誤承擔責任,「難道就如網民所說:『問責,才是不切實際!』」
以下為家屬 Sally(化名)回覆全文:
死因研訊剛開始的時候,有朋友跟我說南丫海難已過了十多年,召開死因研訊其實沒有實質作用吧!真的,相信會關注這件事的只有死者的家屬及朋友,其他人應該不會特別留意報導的內容。但我認為如果沒有死因研訊的話,這件事就會不了了之,我們不會知道有關機構包括財利船廠、海事處、港燈及港九小輪,有沒有在這些年間去檢視自己機構的責任與過失,與及實施一些改善的措施。
可是,當看過眾多證人的證詞後,只感到這些機構/證人都在盡力掩飾自己的過失,並互相推卸責任。某些證人證詞的可信度,以及他們的工作態度與操守,相信公眾對他們自有評價。而專家證人們已清楚說明這次海難的關鍵就是那消失的水密門,推論南丫四號原本設計是有水密門;其中有船舶工程專家指出,如南丫四號有水密門,撞船後下沉時間以小時計,有足夠時間進行救援。我當時的反應是:原來我家姐及其他死者是有機會被救,不用死的,那麼我姐夫亦不會鬱鬱而終。真的很寃枉、很不忿!所以,當裁決時離奇地認為這水密門是可有可無,實在令我大感意外。
另外,海事處的專家亦表示船廠與驗船官均同時疏忽,是不可思議。不論他們搬出什麼開脫的理由——因誤解規例而不安裝水密門(!!!)、圖則標示不清、工作繁忙、制度缺失、忘記了、不知道 …等等,都難辭其咎。造船及驗船都是專業的工作,會影響乘客的性命安危,責任重大,又怎可不求甚解、草率做事呢!一宗不應該發生的悲劇就因各人的接連疏忽而發生了!這些人能理解死者家屬的痛與苦嗎?
這次裁決對專家證人中立及專業的意見,只給予有限的證據比重,完全令人費解。現實是,到目前的這一刻,仍然沒有人/機構需為監管失誤承擔責任。難道就如網民所說:「問責,才是不切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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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死因裁判官周慧珠上周裁決指,財利船廠沒於南丫四號裝上水密門,屬設計決定非漏裝;部分圖則標示為水密門,實為繪圖員出錯。針對有專家證人認為設計原意應有水密門,官認為他們未充分考慮造船階段的文件,沒考慮財利與港燈合作多年建立一定信任,更改標書屬貫常做法,又指部分專家受海難結果影響,事後才推論應有水密門,故僅給予有限比重。 官另認為,海事處審批圖則及穩性計算時未能察覺圖則矛盾,反映系統缺陷,但即使當時修正,解決方法亦非加裝水密門。至於家屬指處方驗船時應核對圖則,官認為是忽視了驗船人員每日的工作量,不可行、亦不切實際。 官強調,雖然缺少水密門加快南丫四號下沉,但這並非設計出錯,亦沒違反規例,關鍵在於,船隻設計只能承受一艙進水,但在事故中被撞穿兩艙。而沒有水密門,只是在這種已超出設計要求及當時法規的極端情況,才變得關鍵。
CCDI-1075-1113/2012(M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