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三(20 日)於高院踏入第 154 天審訊。法官陳仲衡繼續引導陪審團,總結警員證供。
官指拘捕第一被告何卓為的 O 記警員均提及,何被捕後沒有被「打、嚇、氹」,而何曾指胸口不適,救護車亦曾到警署,何及後表示無需送院。何完成 5 次錄影會面後要求去醫院,期間亦沒向值日官解釋不適的原因。官指不能因被告沒回覆警員,而作出對他不利的推測。
官亦指,制服第二被告李嘉濱的警員指,李在旺角離開一輛私家車後,他全程跟著李。而李被捕後向警員提供錯誤的住址,警員帶李到該處搜屋。及後李在警誡下確認實際住在另一單位,警員後來帶李到該單位,檢取化學物品。審訊周四續。
第 153 天審訊|官續引導陪審團:需考慮TG訊息是否一定會付諸實行 抑或僅「吹水」
官:兩監視警員指
跟蹤第五被告期間沒被遮蔽
法官陳仲衡先總結監視第五被告楊怡斯的警員的證供,引警員 SO24 的書面證供指,他在 2020 年 3 月 7 日接受訓示,收到一張楊的證件相,並開始跟蹤楊。
SO24 亦指,他觀看涉案閉路電視片段時,確認同日,楊曾到砵甸乍街的「Partyland」買假髮及 V 煞面具。至於辯方曾質疑,SO24 在書面證供提到,他「相信」當時能認出楊,是因為他不能確認楊的身分。SO24 在盤問下供稱「相信」只是其寫法,他肯定能認出楊。
SO24 指,他有超過 10 年在刑事情報科工作的經驗,有足夠的認人經驗。
另外,SO25 指在旺角朗豪坊見到楊曾除下口罩食煙,期間他曾在楊見不到他的情況下,拿出楊的照片確認。
隨後他跟蹤楊到「山東餃子店」,見到楊與第一被告何卓為。而楊與何入內時,他沒有跟隨入去。SO25 在庭上供稱,他見到何與楊出入餃子店前後,衣著沒有變更。最後他跟蹤楊到她在油塘豐麗樓的住所。
SO24 及 SO25 均指,認人過程一直燈光充足,沒有被遮蔽。
官:警員指第一被告何卓為被捕後
沒被「打、嚇、氹」
隨後,法官總結監視何卓為的警員的證供,指 SO18 及 SO19 在 2020 年 3 月 7 日有份在港鐵車廂內制服何,並檢取他身上的 3 部手機,而期間沒有干擾何的手機,何亦沒有投訴被打。
官引述兩名 O 記警員的證供,皆稱何被捕後沒有遭受「打、嚇、氹」,而何曾在被捕後第一次見律師時,提及胸口不適需要求醫,而救護車到場後,何簽名拒絕送院。及至何完成 5 次錄影會面,何並沒向警署值日官投訴被打。
至於青衣警署值日官 176 曾提及,何在 3 月 8 日完成 5 次錄影會面後,提及頭痛、心口不適,要求送院。值日官 176 指,何沒有向他提及不適的原因,當時何亦沒有讓他檢查傷勢,及後他替何召救護車到瑪嘉烈醫院。
官提醒陪審員,不能以何卓為當時不回覆警員,對他作不利推斷,因被告有權利求醫及拒絕回覆警員。
官並總結警員提及如何處理何的手機,指警員 14343 的證供提及何被捕後,在其身上被搜出的 3 部手機中,兩部有上鎖、一部沒上鎖,而全部 3 部手機沒有被干擾。何被捕後是自願交出手機密碼。
及後,網罪科警員 2082 在何進行錄影會面期間,拍下何手機內 Telegram 群組「烘培同好會0.3」的內容,再交給警員 13556 處理。
官:辯方質疑不能認出李嘉濱
警員稱能肯定
官續總結負責處理第二被告李嘉濱的警員的證供,引監視警員 SO33 供稱,2020 年 3 月 7 日晚上 9 時半收到通訊台的通知,指李在一輛車牌 KW7032 的私家車上,隨後 SO33 在旺角彌敦道與旺角道交界位置,見到李在弼街附近下車,他與李迎面相見,並認出李。
及後 SO33 見李進入彌敦道一間星展銀行,期間他站在銀行對出約 10 米位置,再一次認出李。
辯方在盤問質疑,當時車流甚多、街燈昏暗,警員不能認出李。SO33 回應指,他一直沒有離開觀察位置,他只見到星展銀行僅一人出入,肯定他跟蹤的是李。
之後李在 KW7032 私家車附近徘徊,再入旺角一處公廁,到晚上 11 時 31 分,SO33 收到指示可以上前制服,加速前進制服李嘉濱。
官:警員供稱
李嘉濱認提供錯誤地址
官繼續總結警員證供,指警員 4181 供稱拘捕李嘉濱後,李向他指其地址為西環梅芳街一樓的單位,亦提供一個葵涌的地址。警員在 2020 年 3 月 8 日中午,押李到該單位搜查。
李被押至單位門前,李當時稱因早前更新密碼,忘記了。一名男子經過時,警員 4181 要求對方聯絡業主以提供門口密碼。談話間,警員得知業主名為「Scott」,警員向「Scott」指有搜查令,對方遂提供密碼。
進入單位後,警員要求李更衣,脫下被捕時身穿衣物供警方調查。警員亦在單位內檢取 12 把魚生刀,向李指會以「藏有攻擊性武器」拘捕他。
同日下午 4 時許,警員 4181 帶李搜查宏創方的單位,然後稱有人報案指在住所不見了 12 把魚生刀。李向警員指,其實他兩星期前已搬去梅芳街二樓的單位。
李在旺角警署與警員 4181 錄取第四次錄影會面,李在警誡下向警員 4181 確認,他實際地址是二樓單位。警員帶李到該單位,檢取單位內的化學物品。
官:辯方質疑車 CAM 片被干擾
要花時間解釋相關證供
官亦總結,2020 年 3 月 7 日晚,警員制服李及同在 KW7032 私家車的男子鄒家揚後,SO34 檢取鄒的車匙,再將車匙交給警員 9158。警員 9158 打開車廂搜查,並中斷車 CAM 電源,防止紀錄會被覆蓋,過程沒有干擾證物。
之後警員 19146 將 KW7032 私家車駛至旺角警署停泊,警員 58095 通宵在另一輛車上看守該車。至 3 月 8 日早上 7 時許,警員 6579 檢取 KW7032 的車 CAM 片,並與 58095 前往灣仔警察總部,將片段交予網罪科警員。兩位警員均供稱沒有干預過片段。
官指,因辯方質疑有警員干擾片段,所以他要花時間解釋有關 KW7032 的證供。
休庭前,官指「進度暫時都係我掌握之內」,預計陪審員可在 9 月 1 日前退庭。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