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3人申終極上訴許可 終院7.31聆訊官待公布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3人申終極上訴許可 終院7.31聆訊官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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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岳君、徐漢光 6 月中刑滿 不獲行為良好減刑

鄧岳君、徐漢光在 2021 年 9 月本案首提堂時,被拒絕保釋,還押 42 日後准擔保。二人在 2023 年 3 月經審訊後被定罪、判囚 4 個半月,准保釋候定罪及期上訴。至 2024 年 3 月上訴失敗,即時入獄。據悉二人受「23 條」修訂影響,不獲行為良好三分之一扣減,在完成 4 個半月刑期後,在 6 月 13 日獲釋。

至於鄒幸彤,則已完成本案及六四煽惑集結案的刑期,現時仍就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案還押。

鄧岳君
鄧岳君於 6 月中已刑滿獲釋。他周一到高院旁聽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案,鄒幸彤提出「換官」申請聆訊。(《法庭線》記者攝)

徐漢光
徐漢光亦已服刑完畢,他周一亦有到高院旁聽。(《法庭線》記者攝)

3 人原審罪成 判囚 4.5 個月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為首宗《國安法》實施細則定罪及上訴案件。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在經歷 16 天審訊後,於 2023 年 3 月 4 日,被原審裁判官羅德泉裁定違反《國安法》實施細則下的沒遵從「遞交資料通知書」罪成,同月 11 日各被判囚 4 個半月。

3 人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高院原訟庭法官黎婉姫,2024 年 3 月頒下判詞駁回。判詞指認同原審判斷,指「外國代理人」不是控方須舉證的控罪元素,否則會有違《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及目的,而辯方亦不可挑戰警方「遞交資料通知書」的合法性。

判詞又指,不論控方部分證物因「公眾利益豁免權」被遮蓋,抑或國安處證人拒答問題,均不涉審訊不公。鄧、徐同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遭拒,即時服刑。

同年 4 月,3 人申請上訴至終院許可證明書,亦被黎婉姫駁回。黎指申請方的議題不涉重大而廣泛重要的法律觀點。鄧、徐再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黎拒絕,指未能信納兩人不會繼續進行危害國安活動。兩人繼續服刑。

《法庭線》支聯會拒交資料案原審 16 天聆訊整合,請見另稿

FAMC13/2024、FAMC14/2024(HCMA99/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