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早前獲高院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狀 Tim Owen 來港抗辯。律政司不服提上訴,先後被上訴庭、終審法院駁回。全國人大常委會其後應港府提請,就《國安法》第 14 及 47 條釋法,指在危害國安案件批准聘任海外律師前,應先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
黎智英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指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絕向 Tim Owen 批出簽證,僭越《國安法》權力,被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駁回。黎智英不服決定提上訴,司法機構網頁顯示,聆訊排期於 2024 年 4 月 16 日審理,預計審期一天。
申請人為黎智英,建議答辯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入境事務處處長;利害關係方為律政司司長。
判詞:國安委決定不受覆核
黎智英早前分別入稟高院及提司法覆核,要求律政司宣布人大釋法不影響法院批准 Tim Owen 來港抗辯的決定,又指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絕向他批出簽證,僭越《國安法》權力。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認為,根據《國安法》條文,法院對國安委的工作沒有司法管轄權,其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判詞又指,國安委的職責,屬法院職能範圍以外事宜,法院並無相關培訓或專業知識處理,故此摒除法院以司法覆核形式,監督國安委工作,實屬合乎邏輯的做法,最終駁回其許可申請。
對於黎一方早前質疑,若國安委的決定不受挑戰,變相權力比行政長官更大,法官反駁指國安委受中央政府直接監督及控制,又指黎一方舉出「非常極端但脫離現實(very extreme but unrealistic)」的例子,質疑國安委可能濫用權力,此屬「憑空想像而危言聳聽(fanciful and indeed alarmist)」的評論,拒絕接納,最終一併駁回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及黎的傳票入稟案。
黎智英國安案 12.18 開審
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黎智英國安案排期 12 月 18 日開審,預計審期 80 日。早前庭上透露,「12 港人」之一李宇軒、律師助理陳梓華將以「從犯證人」身分作供。
CACV166/2023 (HCAL566/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