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於 2022 年在紅磡一個迷你倉內,起獲一批懷疑炸藥及斧頭等武器,33 歲男子承認「有意圖而管有爆炸品」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周五(10 日)在區院被判囚 4 年半。
法官謝沈智慧指,涉案物品可製成 9 公斤土製炸藥或 1.5 公斤黑炸藥,若落於立心不良之徒手中,必令無辜者受傷,造成社會恐慌;又指在嚴重控罪上公眾利益應凌駕個人求情,認為被告前途光明卻自毁前途,求情亦隻字不提犯案原因。辯方早前指被告具音樂才華、曾為小號演奏家。
官另「特別一提」指,警方在迷你倉內發現防毒面罩、頭盔等,顯而易見是「社會暴亂」時常用裝備,形容就如「迷你軍火庫」。惟控方認為與案無關,法庭在判刑時無權考慮,指做法嚴重降低罪責,稱會將本案判刑理由抄送律政司司長。
官指物品落立心不良之徒手必致無辜受傷
被告文曦(現 33 歲,音樂家)被控各一項有意圖而管有爆炸品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指他於 2022 年 9 月 2 日,在紅磡一迷你倉內某櫃,管有思疑低性能炸藥、可用作製造炸藥的化學品等;以及管有刀、斧頭等物品。
區院法官謝沈智慧指,「管有爆炸品」為極嚴重控罪,判刑要旨是阻嚇及懲罰。法庭在判刑前索取專家進一步意見,指涉案化學品可製成 9,000 克土製炸藥或 1,500 克黑炸藥,若合成為爆炸品可引致嚴重受傷。辯方則強調無法確認可合成為簡易引爆裝置,疑點利益應歸於被告。
官引述案例指,判刑時須考慮涉案化學品可帶來的潛在和實際風險,指若這些物品落在立心不良之徒手中,必會令無辜人士受傷,造成社會恐慌;又指輕判與保護公眾的主旨相違,亦會發出錯誤訊息,強調在嚴重控罪上,公眾利益須凌駕於被告個人求情。
官:被告自毁前途 隻字不提犯案原因
官指,被告雖出身草根,但獲父母關愛,接受高等教育且前途光明,卻自毁前途,是咎由自取;又指他選擇認罪只是「口惠而實不至」,對犯案原因隻字不提,僅對被揭發感到懊悔。對於辯方指被告待人真誠善良等,官指個人背景在本案中微不足道,除認罪沒其他減刑因素。
官就「管有爆炸品」罪以判囚 6 年為量刑起點、判囚一年半為「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量刑起點;指兩罪理應分期執行,但考慮總量刑原則,下令部分分期執行。而被告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總刑期為判囚 4 年半。
辯方早前求情指被告具音樂才華、曾為小號演奏家,因本案難以重拾事業已是很大懲罰。
官斥控方指頭盔、濾嘴等與案無關
官最後「特別一提」,指除控罪書所列物品外,警方另在迷你倉內檢獲大量物品,包括防毒面罩、頭盔、釘子、鐵枝、護目鏡等。
官指「不知為何」控方認為有關物品與本案無關,認為顯而易見是「社會暴亂」時常用裝備,若控方在案情撮要中提及有關物品,絕有可能推論本案與「社會暴亂」有關,以供在大型集會中使用。
官續指,即使不作此推論,涉案迷你倉亦有如「迷你軍火庫」,除了為非作歹外,被告無理由管有相關物品。官指,控方嚴重降低被告罪責,令法庭在判刑上無權考慮有關物品,並稱會將本案的判刑理由書副本,抄送予律政司司長。
案情:被告遭警截停、搜出懷疑炸藥品及武器
案情指,警方在 2022 年 9 月 2 日下午紅磡寶利街附近截停被告,他承認租用「e 多迷你倉」其中一倉房儲存烈酒及貓糧,警方其後在他在場下入內搜查。
警方在 3 個樂器盒內,搜出 4,908 克硝酸鉀粉狀固體;5 公斤鋁粉狀固體;616 克硫磺粉狀固體;229 克內含炭的顆粒;約 188 克內含硫磺、高氯酸鉀及金屬鋁粉的混合物;約 60 克的繩,塗有硝酸鉀及蔗糖的固體混合物;及約 702 克火箭及約 652 克羅馬焰火筒。
另警方搜出兩把斧、3 把刀、兩條木棒、兩支伸縮棍及一支金屬棍,以及一支彈叉連 43 顆鋼珠。
案情:專家指物品可製成土製炸彈
案情續指,法證專家及炸彈處理主任檢驗上述化學物品,其中約 188 克的混合物,加熱後會燃燒及發出強烈閃光,反應與低爆炸性炸藥一樣,可以令人嚴重受傷;上述所指的 60 克繩為 45 條延時信管,可製成土製炸彈;另硝酸鉀粉末、鋁粉末、硫磺粉末及炭是製造炸藥相關的原材料。
報告又指,將延時信管插入硫磺、高氯酸鉀等混合物,可製成計時炸彈。另根據紀錄,2021 年 8 月 17 日至 2022 年 9 月 2 日,被告進入涉案倉房共 108 次。
DCCC960/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