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 10 月一名乘客與外傭在西貢的士站,欲乘搭市區的士前往清水灣住所。司機被指向乘客稱「你應該叫貨 van ,你太多嘢」,拒絕打開車尾箱讓對方放入物品,又稱「上咗我都唔車你」。經審訊後,司機周五(17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拒載罪成,罰款 1,200 元。
針對辯方指,司機可以收取物品附加費,故不可能拒絕乘客放入物品。官反駁指,即使司機可以收費,也可以因怕煩而拒絕,兩者沒必然關係。就辯方指,如司機有意拒載,乘客堅持上車並不合理。官則指,乘客明顯認為司機不可拒載、「道理在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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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引述司機稱「上咗我都唔車你」
被告胡建祥(57 歲)否認一項「的士拒絕租用」罪,由律師代表。案件由裁判官吳卓樺審理。
涉事女乘客供稱,與外傭在西貢的士站,欲乘搭市區的士前往清水灣住所,排頭位時,被告詢問目的地後,重覆問她為何不乘搭新界的士。其外傭打開的士車尾箱,準備將膠箱、晾衫架等物品放入,被告見狀立刻跑到車尾,表示車尾箱空間不足,並猛力蓋上。
女乘客指,車尾箱有足夠空間,她其後嘗試將物品放在的士後座位,被告稱:「你唔好格硬上我架車,上咗我都唔車你」,她回應「咁你即係拒載」,指被告重覆稱:「你應該叫貨 van ,你太多嘢。」(見報道)
官逐一反駁辯方質疑
裁判官裁決時,逐一反駁辯方對女乘客供詞的批評。就辯方指司機可以收取物品附加費,不可能拒絕讓乘客放物品,官指即使司機可收費,他也可以因怕煩、花時間整理而拒絕,兩者沒必然關係。
就辯方指如被告有意拒載,他可以鎖車門,又指乘客堅持上車並不合理,官指乘客上車明顯是認為司機不可拒載、「道理在她方」,認為乘客當時上車是合理,又指案中沒證據支持司機為何不鎖車門。
就辯方質疑若乘客感不滿,為何不即時報警處理,官反駁指,乘客當時拿著不少物品,或不想影響既定日程,又指她已拍下車牌號碼,可見不即時報警並不奇怪。官認為,女乘客的證供簡單、直接,接納她為誠實證人。

官指司機供詞不合理拒接納
至於被告司機供稱,曾打開車尾箱讓涉事女乘客放入物品,但她試圖將物品放在前座位,故他向對方指出會阻礙駕駛視線,而對方「望一望好似好唔滿意」,遂乘搭另一架的士。
官指司機供詞不合理,包括如乘客攜不少物品,怎會不先嘗試將物品放在車尾箱,而是硬塞在乘客位。就辯方指,涉事乘客是被前方的士拒載,而非本案司機,官指沒證據基礎顯示乘客混淆兩者,亦不接納本案是溝通誤會。
總括而言,官指司機曾問涉事乘客為何不搭「綠的」,又指他不想接載拿著很多東西的乘客,稱車尾箱不夠位,拒絕對方將物品放入車尾箱、著乘客召「貨 van」,裁定拒載罪成。
辯方指,被告駕駛的士 9 年,沒有交通定罪紀錄,沒特別經濟困難。官考慮本案是單一事件、被告初犯,罰款 1,200 元。
控罪指拒絕接受租用
控罪指,胡建祥於 2024 年 10 月 13 日下午 5 時 47 分於西貢福民路的士站內,身為的士司機,無合理辯解而故意拒絕接受胡姓租用人的租用。
KCS516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