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虹秀8.31暴動案重審罪成 官指叫喊對警失實指控、為示威者撐腰 4月判刑

陳虹秀8.31暴動案重審罪成 官指叫喊對警失實指控、為示威者撐腰 4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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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陳虹秀(47 歲,社工)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31 日,在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她由資深大律師潘熙、大律師吳宗鑾代表;控方由律政司外聘大律師葉志康代表。案件由區院暫委法官鍾明新審理。

數十親友旁聽
陳:無論結果如何都無悔

周二下午開庭前,區院外有逾 40 人排隊旁聽,包括導演周冠威、前區議員甄霈霖、「女長毛」雷玉蓮、阿牛「曾健成」,亦不乏社福界人士,包括社會工作者總工會(社總)會長張志偉、註冊社工謝世傑。陳虹秀蓄短髮、戴眼鏡,穿白衣,她與親友拍照、擁抱,一度安慰哭泣的朋友,稱「打大佬」。

陳在法院外受訪時稱,感謝大家的支持,會以平常心面對案件,指自己作為社工,都是去做「社工覺得應該要做的事」,指「無論結果係點都好,我都無悔嘅」。她表示,「希望可以同大家又見啦,唔得都係幾年之後嘅事……真係好難估喎呢個世代,最緊要自己知自己做咩」。

她又指不想大家擔心,寄語「大家好好照顧自己,保持身、心、靈健康,無論情況係點都好,好好生活,好好照顧自己,大家都保重」。

被問及案件歷時逾 5 年,陳稱心情平靜,「真係已經有少少麻木,呢刻連少少緊張心情都冇,我諗太多案件嘅例子,都令到我有少少心理準備」,希望會有奇蹟出現。

社工謝世傑表示,陳虹秀面對重審有心理準備,又指她「心理狀態強壯,用平常心面對一個預知咗嘅事實,呢個態度好值得我哋學習。」他又稱,到庭旁聽盼給予陳支持,感謝她過去付出。

陳即日還押 4 月求情、判刑

法官開庭後未有讀出判詞,僅表示陳罪成須還押,然後短暫休庭,讓控辯閱讀判詞。陳虹秀笑著與滿座的旁聽席揮手,律師隔著犯人欄的玻璃窗向她解釋判詞內容。旁聽人士向她高舉「心心」手勢,有親友雙眼通紅,陳母則一直望向她。

陳虹秀其後向旁聽席高呼:「冇嘢!放心,照顧好自己呀下!」,旁聽人士高呼「你都照顧好自己!」,隨即被保安員喝止。陳脫下耳環、戒指交予友人,再稱「保重身體呀下」,旁聽人士高呼「撐住阿秀!」陳的朋友則陪在陳母身旁,低聲安慰。

法官再開庭後,將案押至 4 月 3 日求情,並於 4 月 9 日連同另 3 名同樣發還重審、早前已認罪的被告一同判刑。

陳隨後向旁聽席笑著揮手進入羈留室,有旁聽人士向她高呼「保重呀 Jackie!」懲教囚車押送陳離開法院時,有親友高呼陳保重。

陳虹秀由懲教囚車押走。(《法庭線》記者攝)
謝世傑 陳虹秀
謝世傑稱旁聽為支持陳虹秀。(《法庭線》記者攝)

判詞:陳清楚現場暴力仍留現場

本案爭議陳案發時大聲叫喊,是否構成參與暴動。官指陳虹秀案發時的衣著,是「有準備而前往現場」,她穿著一件印有「我哋係社工 守護公義」的黑色短袖 T 恤、頸掛「豬嘴」,手持一支咪,揹着一部戶外擴音器,其袋內有另一支咪和無線收音咪。

判詞指,陳用咪及擴音器大聲叫喊,認為她當時顯然希望及知道這樣做,會引起現場人士的注意,留意她衣服上的訊息及叫喊內容。至於陳當時攜帶了「豬嘴」,官認為因她一早預料到現場有可能演變成非法集結或暴動,她在現場逗留便需要使用。

判詞續指,當時有人縱火,濃煙一度去到七至八層樓高,又有人高呼「光時」口號,敲打木棍、雨傘、鐵通等發出巨響。陳被拍攝到在集結人群當中,觀望著猛烈的火勢,她必然清楚知道集結者的暴力行為,惟仍然選擇留在現場,並且有進一步行動。

官指,警方在推進期間,舉起不同旗幟,利用擴音器和水炮車的廣播系統作出警告,要求離開,亦曾用海綿彈槍及催淚水劑驅散,「可見,警方當時行動十分克制(特別當考慮到現場集結人士使用暴力的程度)」。

官認為,陳當時比較接近警方防線,必定看見、聽見及知道,警方不斷發出警告、給予在場人士時間離開,以及示威者持續的對抗及激進行為,惟陳不但沒離開,反而選擇叫喊,「作出一些對警方失實的指控,這些指控明顯不反映當時現場的情況」。

判詞:陳叫喊內容失實、具挑釁性

官亦逐一分析陳叫喊的內容,指她向曾警方稱「大量市民喺人群當中,有老人家、有小朋友、有師奶、有街坊,你哋今日嘅行動唔係大追捕大追殺,你係需要給予足夠時間畀市民撤離」、「大量市民喺人群當中」。

法官指,當時警方防線停頓、沒推進,現場顯然沒有「大量市民喺人群當中」。即使在個別推進時段中,警員偶然有快步前進,「整體來說,警方的推進方式和速度,絕對說不上是甚麼大追捕或大追殺」,而陳一直跟着警方防線前進,必然清楚這一點。

官又指,陳叫喊內容不斷暗示或指控,警方的推進過分快速,或過分使用武力,是缺乏理據、不公允及具挑釁性,明顯鼓勵集結人士情緒更加高漲,對警方的態度更加敵對,「陳必然知道這一點,仍然選擇這樣做」。

就陳稱「市民正在撤離」、「市民需要時間撤離」、「你係要畀足夠嘅時間市民撤離」,法官指其意思是,還有很多普通市民在示威者當中,「暗示警方沒有給予市民時間及機會離開現場,這個講法明顯失實」。

至於陳稱「向香港市民開槍」,會使他們「受傷,嚴重受傷」,法官再批評言論失實,明顯令現場集結人士對警方的敵意惡化、挑起爭端,加劇事態的嚴重性。至於陳稱「而家人群已經撤退」,官指這顯然非事實,因示威者一直和警方對峙,沒有散去或撤退。

判詞:陳暗示公義一方為集結者

針對陳多次要求警方保持克制、冷靜,說「你唔可以開布袋彈槍」、「你係唔需要開槍嘅」、「你而家生命無受到威脅,係唔可以開布袋彈槍,橡膠子彈」,官重申示威者仍與警方對峙、作出暴力行為,陳的說法及指控非反映事實,又指情況十分危險,警員和市民仍受威脅。

官指,在示威者與警方對峙情況下,警方有可能衡量相關因素後,認為需要使用催淚彈或布袋彈槍協助驅散,「這亦是合理做法,所有這些都是顯然易見」。陳明知當時的情況,仍然暗示警方使用不恰當、不克制的方法和武力驅散示威者,「指控顯然是沒有基礎及具挑釁性」。

法官認為,陳選擇使用擴音器叫喊,並作出對警方失實的指控,又說「呢個係市民發出嘅警告」,明顯是希望透過行動及說話傳達「她代表市民向警方作出指控」,「她身為一名專業、『守護公義』的社工,都認為警方行為不恰當」,暗示公義的一方是和警方對峙的集結人士,而她認同示威者的做法。

法官裁定,當時陳的叫喊刺激、激勵、鼓動、驅使暴動集結人士繼續集結對峙,令示威人士知道現場有人(即陳)在替他們發聲,指控及拖延警方。

辯方指陳欲緩和氣氛 官反駁

對於辯方指,示威者未必能夠聽到陳的說話,陳亦不一定有意圖憑藉該些說話鼓勵他們,而是有可能希望憑一己之力緩和現場氣氛、憑藉社工身分緩和警方情緒。

法官表示不同意,指陳利用咪和戶外擴音器大聲叫喊、聲量很大,在場的部分示威人士必定能聽見,示威者也知道陳支持他們,確會鼓勵示威者繼續和警方對峙。

官指,陳沒有勸喻示威者停止暴力行為及離開現場,「假如陳的意圖是緩和氣氛,並不會只是針對一方,特別當她能清楚看見警方克制,反而是示威者不斷使用暴力,以及和警方對峙」,認為她「明顯偏幫與警方對峙的集結人士」。

至於辯方力陳,沒有直接證據顯示陳的言行,妨礙警察工作,或給他們帶來滋擾,官認為控方根本不需要證明這一點,強調陳當時語氣、聲調和聲量及說話內容,「明顯是在表達對警方的不滿,指控及暗示他們的行動不合理」。

官指在這個情況下,警員事實上必定因此而感到滋擾,工作亦有受某程度的妨礙。

官指陳以社工身分為示威者撐腰

總括而言,法官認為陳有備前往現場,走進示威集結中心地帶,看見及清楚知道情況已演變成危險的暴動集結,仍然選擇不離開,繼續逗留現場,續指陳以「守護公義」的社工身分,「身處現場為示威者撐腰,用叫喊失實指控的方式,有意識地為參與集結人士發聲,從而亦會拖延警方對於暴動集結人士的行動」。

官指,陳用其言行表示認同示威者的做法,和示威者站在同一陣線並且共同行事,為他們給予支持及作後盾,壯大及增加他們向警方對抗的決心及信心,認為唯一的合理推論是陳有意圖參與暴動,鼓勵其他人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又指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令法庭能作出壓倒性推論,裁定她暴動罪成。

同案 3 人認罪還押

已離職的前區院法官沈小民,分別於 2020 及 2021 年,經審訊並在兩案中裁定 6 人串謀暴動罪,以及包括社工陳虹秀等 8 人的暴動罪,共 14 人罪名不成立,當中陳獲裁定表證不成立,毋須答辯(法律 101 文章)。由案發至被裁定罪成,陳虹秀的案件歷時逾 5 年半(見下表)。

律政司就當中 13 人的無罪裁決上訴得直,上訴庭發還區院由另一法官重審;當中 9 人因已離港獲撤銷上訴。餘下 4 人之中,陳虹秀維持不認罪,3 人依次為賴姵岐(27 歲,學生)、鍾嘉能(31 歲,電腦程式員)、龔梓舜(27 歲,廚師)去年 9 月認罪,還押至陳案審結一同判刑(見報道)。

DCCC1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