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輝旺死因研訊|救護員同意陳或於開車時已俯臥 醫生指「無理由由佢趴喺度」

陳輝旺死因研訊|救護員同意陳或於開車時已俯臥 急救室醫生指「無理由由佢趴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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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員:陳在救護車沒頸椎受傷表徵

周三庭上續傳召時任消防處救護員隊目李志誠作供。

代表警務處及消防處的大律師倫德亮,展示《消防事務手冊》,指出李為事主進行初步檢查時,應檢查其脊椎有否受傷。李指,從現場觀察可見為普通打鬥事件,無資料顯示陳的頸椎受重大傷害,因此沒有用任何設備加固其頸部。

李又表示,登上救護車後為陳進行快速身體檢查,發現陳擦損處有出血,但沒發現有身體部位變形;在車上亦有再次為陳作檢查,包括詢問病歷、檢測清醒程度、量度血壓、呼吸及脈搏等。

倫列出「格拉斯哥昏迷指數」的評估準則,包括睜眼、說話及肌肉活動反應,並引述救護車檢查結果表格,指當時李皆給予滿分,代表陳眼睛可自然睜開、說話有條理、及可服從動作指令。李同意,並補充當日曾要求陳移動腳部,陳亦有服從。

倫關注,陳在救護車上是否曾出現嘔吐、流鼻血及失禁情況?李均稱沒有,又指若出現以上跡象,會記錄在表格。

倫又問及病人頸椎受傷會有的表徵。李指出有機會出現失禁、四肢麻痺,又確認陳沒有出現上述情況。

陳輝旺 李志誠
李志誠(戴口罩)現已退休,他周三到在死因庭作供。(《法庭線》記者攝)

李:陳到院 2 分鐘檢查仍清醒

李志誠供稱,於晚上 11 時 20 分,即救護車到達伊利沙伯醫院的 2 分鐘前,他第二次為陳量度維生指數,而昏迷指數同樣為 15 分滿分(即清醒)。到達醫院後,李將陳推入分流站,向護士交代病況後,便打印救護車檢查結果表格再交予護士。

代表醫管局的大律師馮國礎關注,李的口供沒有提及以觸摸檢查陳的頸部。

李解釋,頸部受傷主要原因為高速撞擊、高空墮落、急速煞停,當時評估致傷過程,陳不符以上情況,排除頸部受傷的可能。因此他僅透過觀察及詢問陳頸部有沒有痛,陳當時回應沒有。

馮問到表格上一欄,關於病人送院時的診斷。李指,在 11 時 20 分量度第二次維生指數便沒有再為陳進行任何檢查評估。

李:陳送院前「好似好攰咁」
不知陳到急症室後昏迷

代表警員林偉榮的大律師謝祿英關注,李志誠第二次量度陳的維生指數時的情況。李指,陳當時有回應,「不過好似好攰咁,反應慢啲」。

謝指出,陳在到達醫院急症室之後,「格拉斯哥昏迷指數」曾一度跌至 3 分(最低,代表昏迷)。李表示不知。謝追問,救護車前往醫院途中,是否有一路關注陳的情況?李指,擔架床在其座位後,途中他有適時留意陳,亦沒有人提及過陳的情況轉差。

謝引述李曾提及,下救護車後一定會先將病人送往分流站。李確認,並補充除了危急病人,救護員事先會通知醫院、可不經分流站。其他病人一律會送往分流站,而分流站的護士有機會安排病人直接前往急救室。

謝引述李在 2013 年錄取的口供,以及 2018 年研訊庭上證供,均提到分流站護士有向陳了解其傷勢和病史,而陳有回應。李同意上述口供內容。

陪審員提出開車前陳已轉為俯臥

有陪審員關注,陳輝旺被搬運至擔架床後,至到達醫院時,在救護車上全程都扣上安全帶?李志誠同意,指「行車途中要緊扣安全帶,扣咗無必要拆」。

陪審員引述由傳媒拍攝、陳被送抵醫院的照片,顯示陳俯臥擔架床上,指出若安全帶從未解開,陳是否在開車前已被轉為俯臥,並至少維持俯臥動作 12 分鐘(送院車程)?李答稱「有可能」。

醫療報告指脊椎移位 患精神錯亂

研訊主任於庭上讀出 8 份陳輝旺的醫療報告。綜合內容,指出陳於 2012 年 11 月 12 日,經診斷後發現有精神錯亂。

報告又指,事主於 11 月 13 日因頭部受傷,接受緊急脊椎磁力共振檢查,發現陳脊椎第五及 第六關節有移位。報告另指,事主在入住伊利沙伯醫院期間,並無任何跌倒紀錄。

醫生報告:陳清醒程度曾在救護車時下降
送院時臉部多處瘀傷

庭上另傳召時任伊利沙伯醫院急症室醫生周曉慧,並讀出她於 2013 年 1 月及 2016 年 7 月撰寫的醫療報告。

綜合兩份報告內容,周在案發當晚 11 時 25 分開始為陳診治,檢查之前獲救護員通知,陳報稱被襲擊,而其清醒程度在救護車時曾下降。經檢查後,發現陳的前額、臉部有多處瘀傷,頸部、頭皮沒有傷口,兩邊膝蓋擦損等。

報告又指,陳進入急救病房後,其「格拉斯哥昏迷指數」跌至 3 分,其後再升至 6 分,而 X 光顯示其頸部、胸部沒有明顯骨折或移位。

研訊主任關注,當時是否由救護員親口通知周,陳在救護車上的情況?周稱,當時陳屬緊急情況,故救護員會直接將病人推入急救房,再通知醫生,該病人的情況。

死因裁判官周至偉關注,哪位醫護人員為陳檢查,並得出 3 分的昏迷指數?周解釋,她於案發時只是低級醫生,惟緊急個案需由專科醫生負責檢查,故當時她應是與專科醫生胡永祥(音譯)共同檢查。

陳輝旺 周曉慧
周曉慧周三到死因庭作供。(《法庭線》記者攝)

醫生報告:陳「喺救護車上有嘔」
首五節頸椎關節無脫骨、移位

研訊主任展出另一份由周撰寫的詳細報告,著周曉慧解釋。

周指,當時陳被歸類為情況緊急,需要優先處理;周亦獲救護員通知陳「喺救護車上有嘔」,檢查後亦發現其口腔有嘔吐物、右鼻孔「有乾咗嘅血」。

周續指,陳其後曾接受腦部電腦掃描、胸部及頸部 X 光檢查,並無發現陳的腦部、胸部有問題,第一至五節頸椎關節都「見唔到有咩特別嘢」。

研訊主任關注,當時為何會進行這 3 項檢查?周強調,是由主診醫生(即胡永祥)決定做上述檢查。

研訊主任另展示陳的背椎 X 光片,問周現時有否看到任何異常?周稱,「(從)呢張相無清楚見到有任何脫骨,或者移位」。

周:專科醫生當時沒要求
進一步頸椎檢查

代表警務處、消防處的大律師倫德亮關注,情況緊急的病人入院時的安排。

周曉慧稱,在正常情況下,若病人情況緊急,救護員會在抵達前通知院方的分流護士,惟她沒印象當時有否獲護士告知,陳的情況屬「非常緊急」。她同意「事主係直入急救室」。

倫德亮另關注陳的頸椎 X 光片,問只拍到五節關節是否「達到你哋要求,或者要搵嘅嘢」?周指出,該 X 光片可見陳的首四節關節及第五節關節的上半部;若要清楚看見頸椎的七節關節,需移動或拉動病人肌肉,故「現實上未必睇得晒」,而專科醫生胡永祥當時沒要求進行進一步的頸椎檢查。

官關注,為何該頸椎 X 光片只顯示至第五節關節的上半部?周解釋,當時陳仰臥在病床上,醫護人員進行 X 光檢查時只能掃描其頸部「側邊」,導致其肩膊會遮擋第六及第七節。

周另補充,病人的神智可在「一分鐘內由清醒到昏迷」。

周修正供詞:陳未必直入急救室

代表警員林偉榮的大律師謝祿英關注,陳送院後的情況。謝指,事主有機會是先被送往分流站,獲護士歸類為情況緊急後,再送入急救房?周同意。

周其後提出欲更正供詞,並引述報告指事主入院前,院方並無收到消防處通知,「呢家望到,未必係直入(急救室)」。

謝展示陳送院時俯臥在病床上的照片,問周會否記得陳被送往急救室時的姿勢,以及有否鎖上手銬?周指已忘記,並補充若病人並非清醒,「就算唔洗照 X-ray,都無理由由佢趴喺度」,且評估昏迷指數時,「起碼要睇到對眼」。

案件由裁判官與 5 人陪審團審理

死者陳輝旺於 2012 年 12 月 12 日去世,終年 65 歲。

案件由死因裁判官周至偉、2 男 3 女陪審團共同處理。死因研訊主任為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俊軒、高級檢控官柏愛莉。死者的兩名女兒列席,由資深大律師蘇朗年(Neville Sarony)代表。

被列作利害關係方的警務處及消防處,由律政司延聘的大律師倫德亮及高級政府律師蕭嘉文代表。醫管局及伊利沙伯醫院由大律師馮國礎及大律師陳偉志代表。

事發時現場 3 名警員同列作利害關係方,警員林偉榮由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大律師謝祿英代表,警員馬振康由大律師鄭淑儀代表,警長羅偉民由大律師吳美華代表。

CCDI-477/2013(P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