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輝旺死因研訊|陪審員質疑「箍頸」改稱「掂頸」 林警:翻看片段改變理解

陳輝旺死因研訊|陪審員質疑「箍頸」改稱「掂頸」 林警:翻看片段改變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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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警再推翻 2018 年證供
由「大部分身體重量」改稱「部分」

死者家屬方代表、資深大律師蘇朗年,周五繼續盤問被指「箍頸」的警員林偉榮。

蘇朗年引述林警於 2018 年研訊中的證供,指他供稱在雙手環繞陳的頸部時,「大部分力喺我隻手度」。林今表示,翻看閉路電視片段後,認為自己以左手秤起陳的右臂,且主要以左手發力,右手則環繞雙肩,故只是「部分重量」在右手上。

裁判官提出關注,林進一步透露,其右前臂的中間內側位置,曾接觸陳下巴至喉核的位置。

曾將陳拉起後放手 陳跌地
林警:陳是故意跌倒

庭上播放西隧行政大樓外的閉路電視畫面,顯示陳躺在地上,林手指著車、10 秒後再指向陳。

林供稱,當時正勸喻陳自行上車,並作出警告,如陳繼續反抗,有機會加控阻差辦公罪。及後,林將陳拉起身之後放手,陳隨即跌在地上。林認為,陳是故意跌倒,「隻腳專登𨅝返落地,呢個行為已經係抗拒緊我哋 」。

蘇朗年問林,他當時有否意識到陳嚴重受傷?林回答沒有,又稱直至現在也沒有意識到,遑論考慮相關可能性。

家屬方質疑警問閉路電視位置目的

此外,片段顯示西隧職員在林警身旁,向天指向左方。林解釋,當時他向西隧職員查詢閉路電視位置,對方指向鏡頭大概的位置。

蘇朗年指出,行政大樓外的鏡頭,不可能和拘捕陳的襲擊罪有關。林稱,警方有職責調查。蘇指,該鏡頭只是拍到警員拘捕和帶陳上警車的行為。林稱「可以咁講」。蘇續指,「你想睇你哋做嘅嘢有無錄影到」。林不同意。

記事冊染陳血跡
林警:或控制陳時沾上

蘇朗年並於庭上展示林的警員記事冊,沾有兩處血跡。蘇朗年詢問血跡是如何沾上?林稱「我唔敢肯定係咪血跡」。

蘇指出,兩處血跡經化驗後證實為陳的 DNA。林稱,陳與日籍乘客爭執時曾一同倒地,致左手手指、雙手手踭、雙腳膝蓋擦損,他或在控制陳時沾上血跡,隨後染上記事冊。

林警:不認為自己右手
對陳構成嚴重傷害

在代表警務處及消防處一方詢問下,林稱曾經分別在衝鋒隊和機動部隊服役,並完成大部分關於使用武力及戰術的訓練,但未必涵蓋所有可能會發生的情況,包括是次案件,故一般會視乎現場情況和經驗作判斷。

林續指,當時陳的雙手被扣上手銬後,仍作出「頑強性抗拒」,故有理由根據《警察通例》的「使用武力與槍械」指引,使用高一級的武力,包括胡椒噴霧、警棍、擊打等,「用痛楚使其服從」。但考慮到當時只想帶陳上警車,故他沒有使用較強的武力,未料陳不斷掙扎,令他需要雙手並用,最終「意外地掂到佢嘅頸部」。

林另指,陳被帶上警車前兩度打算逃走,情況符合《警察通例》的規定,因而為陳扣上手銬。

代表林的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問,林是否認為其右手的動作會對陳構成嚴重傷害?林回應稱「無」,認為所用的武力合適,當其右手觸及陳的下巴至喉核時,察覺到屬危險位置,已立即鬆手,並強調從沒意圖觸碰該位置。

至於向西隧職員查詢閉路電視位置一事,林重申屬既定調查程序,以了解警方到場前的現場情況,沒有擔心過鏡頭拍到其他事情。

林警稱如陳沒掙扎
相信承托少於一半身體重量

林警表示,一般在處理爭執案件時,若不涉及刑事或民事成份,並在雙方願意合作下,勸喻和解及分開離開,大約需時 5 至 10 分鐘。林續指,本案涉及多名警員分開調查,陳曾作出反抗,難言需時多久去處理案件。

林又稱,相信警長羅偉民有足夠證據拘捕陳,而整個拘捕過程中,沒有見到羅施行不必要的武力。

針對陳被帶上警車一幕,林進一步解釋,雖然他是右撇子,但擔心陳會如早前般轉動身體掙扎,故主要以左手發力,右手則環繞陳的雙肩,承托著陳約身體一半的重量,如陳沒有掙扎,相信「係低過 50%」。

被問到陳已被兩警員控制,根本無法反抗,林反駁指「如果一個人想反抗,唔係咁容易控制到」,並強調自己所用的武力屬於低級別。

林警:多年來重複翻看現場片段
由「箍頸」改稱「掂頸」

在陪審員要求下,林警親身示範陳的反抗動作,指陳的身體向右轉動,並向右踏步,其後被帶至警車門前,整個人右轉至的士方向,並屈膝向下蹲,同時向後退。

陪審員質疑,無論在記事冊、2016 年的口供,抑或是 2018 年的死因研訊證供之中,林警均使用「箍頸」一詞,直至日前才改用「掂頸」。

林表示,事隔多年「我自己都想搵下最後個結果」,故不斷翻看現場片段,發現自己主要以左手發力,右手亦並非「箍」,故更改字眼。陪審員追問,林對自己動作的理解是否主要基於現場片段?林指除了翻查片段,亦有模擬動作。

陳輝旺 梁志輝 救護員
救護員梁志輝在死因庭作供。(《法庭線》記者攝)

救護員:陳被帶至警車行動自如
送院期間神智清醒

消防處救護員梁志輝供稱,救護車到達時,警車尚未到達。他引述陳稱「我手指受傷咋嘛,我只係要警察」,梁為陳進行初步檢查,包括量度血壓、血含氧量,並以敷料處理傷口。其後警員到場調查,梁與同僚在旁等候,期間陳「大聲同好勞氣,同埋話要摘名 」。梁指,警員曾經著陳冷靜,但陳沒有理會。

10 多分鐘後,梁稱見到陳被帶上手銬,硬幣散落一地,警員拾起後,將陳帶往警車,當時陳仍行動自如。

梁稱,沒有留意後續發展,只聽到陳大叫,其後警員上前表示,陳需要醫療協助,梁遂以擔架運送陳上救護車,他指當時陳神智清醒,但表現疲倦,亦停止大吵大鬧。梁詢問陳是否不適及病史,陳對答自如,稱患有心臟病和高血壓,但沒提及如何受傷。

閉路電視畫面則顯示,陳登上救護車,救護車於 13 分鐘後駛離現場。梁指,送往醫院途中,陳一直躺在擔架上,沒有發生任何碰撞。他沒有檢查陳的頸部,亦忘記陳有否提及頸痛,亦沒留意其下身能否移動。

研訊主任關注,陳被抬上擔架至抵達醫院期間,雙手是否被手銬反鎖?梁指,陳在擔架上沒有扣上手銬,但不記得送院期間有否扣上。

案件由裁判官與 5 人陪審團審理

死者陳輝旺於 2012 年 12 月 12 日去世,終年 65 歲。

案件由死因裁判官周至偉、2 男 3 女陪審團共同處理。死因研訊主任為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俊軒、高級檢控官柏愛莉。死者的兩名女兒列席,由資深大律師蘇朗年(Neville Sarony)代表。

被列作利害關係方的警務處及消防處,由律政司延聘的大律師倫德亮及高級政府律師蕭嘉文代表。醫管局及伊利沙伯醫院由大律師馮國礎及大律師陳偉志代表。

事發時現場3 名警員同列作利害關係方,警員林偉榮由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大律師謝祿英代表,警員馬振康由大律師鄭淑儀代表,警長羅偉民由大律師吳美華代表。

CCDI-477/2013(P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