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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結罪成17歲青年高院上訴獲撤罪 律政司終極上訴得直 回復定罪即時服刑

非法集結罪成17歲青年高院上訴獲撤罪 律政司終極上訴得直 回復定罪即時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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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實施《禁蒙面法》後,多區爆發示威。當時 16 歲的男學生被指在黃大仙以電筒照向行人天橋的警員,原審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入勞教中心。男生後來向高院上訴得直。律政司不服提終極上訴,終院 5 名法官周二(25 日)頒下判詞,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回復男生的定罪裁決及刑罰,他須即時服刑。

終院認為,原審裁判官及高院法官採取過於狹隘方式,處理現場 4 人在梯級以鐳射筆和電筒照射警方的行為,忽略現場環境。而當時男生意識到身旁人士以電筒及鐳射筆照射警方,又從當中一人手上接過電筒,與其他人一同照射警方,已可作出不可抗拒推論,裁定他有意參與非法集結。

案件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祈顯義處理。判詞由法官林文瀚撰寫,其他法官均同意其裁決。

本案答辯人為麥永華(17 歲,學生)。控方案情指,案發當晚 10 時許,一男一女及另一名杜姓人士,分別以藍色鐳射筆及白色光電筒,照射在沙田坳道新光中心天橋上的警員。片段顯示,男生麥永華曾向杜姓男子伸手接過電筒,隨即用電筒照射橋上警員。而當時附近的一名女子,亦以鐳射筆射向警員。

判詞:原審裁判官及高院官
採取過於狹隘方式處理

高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裁定答辯人上訴得直時,表示無法裁定答辯人與現場男女共同行事,並參與他們的行為。而終院判詞則指,在分析非法集結罪時,應先確辨出非法集結的存在,再處理被告是否參與在其中。

判詞指出,原審裁判官及法官在考慮包括涉案男生在內、現場 4 人在梯級以鐳射筆和電筒照射警方,是否足以構成非法集結時,錯誤地採取過於狹隘的方式處理,從而有利於答辯人,但忽略了周遭環境。

判詞續指,根據現場片段顯示,當時有大批人群聚集,亦有人作出受禁行為,而且全部行為均針對天橋的警員。此時警方亦有發出警告,呼籲示威者離開,但部分人繼續留守,而每名集結人士的行為均可影響警民對峙。再者,非法集結罪用意為預防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保護公眾。即使採用較狹隘的方法詮釋條文,當時有人一起以鐳射筆及電筒照射警方,已構成非法集結。

判詞:答辯人接過電筒時
已有意參與非法集結

判詞提及,本案重點在於當答辯人向杜姓男子伸手接過電筒照射警方時,有否參與杜及另外一對男女的行為,有否參與非法集結。對於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指,未能證明男生與他人夥同行事,可能是「獨斷獨行」,不符合「非法集結」罪所要求的「3 人或多於 3 人集結在一起」,終院認為此裁斷有誤,稱有意參與集結,與有意參與集結人士的個人行為不同,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有意參與每名集結者的行為。

判詞表示,本案不爭議的是,答辯人當時意識到身旁的杜男及一男一女,以電筒及鐳射筆照警。終院認為,當答辯人從杜接過電筒時,已可以作出不可抗拒推論,他有意參與非法集結。答辯人與其他人一同照射警方,隨後把電筒歸還杜,可進一步確認他參與非法集結。終院最終回復答辯人的定罪裁決及刑罰。

原審另一被告無罪

原審兩名被告依次為:麥永華(17 歲,學生)及 阮子滔(22 歲,無業),同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0 月 7 日,於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均為起訴時年齡)。阮另被控「抗拒警員」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麥被原審裁判官莫子聰裁定「非法集結」罪成,被判勞教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2022 年 8 月上訴得直。阮則審訊後被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

FACC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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