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煽動上訴案 譚得志獲批上訴至終院證明書 終院8.14處理申請

首宗煽動上訴案 譚得志獲批上訴至終院證明書 終院8.14處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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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必」譚得志原審被裁定 7 項煽動罪成,上訴庭於 2024 年 3 月駁回他的定罪上訴。(資料圖片)

譚得志一方提 3 廣泛重要法律觀點

譚得志就定罪申請上訴至終院證明書,指案件具有 3 個重大而廣泛重要的法律觀點,包括:

  1. 《刑事罪行條例》第 9 條及第 10 條下的煽動罪,是否屬「可公訴罪行」,須由設陪審團的高等法院原訟庭處理?
  1. 控方須否證明煽動罪意圖,包括煽動他人使用暴力?
  1. 承上題,如答案是「否」,是否不合比例限制言論自由、不符合「依法規定」原則而違憲?
上訴庭:控罪為新煽動罪前身 值得終院作裁決

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頒判詞提到,律政司一方反對譚得志申請,指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又指《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已被廢除,因此本案不涉重大而廣泛重要的法律觀點。

惟上訴庭認為,煽動罪是否屬「可公訴罪行」,明顯涉罪行法律解釋、《國安法》與本地法律之間的相互影響。至於煽動罪須否證明意圖,包括煽動他人使用暴力,上訴庭指本案控罪是《維護國安條例》下新煽動罪的前身,因此也值得終院作出裁決。

總括而言,上訴庭認為,本案涉重大而廣泛重要的法律觀點,因此就譚得志一方提出的 3 個法律觀點,批准上訴至終院。

上訴庭早前裁定:
普通法下煽暴意圖非罪行必要元素

上訴庭在 2024 年 3 月 7 日頒下判詞指,上訴方所引述的英國樞密院案例,只是附帶意見,煽動意圖必須依據其特定的法律框架及社會狀況作詮釋,裁定普通法下的煽暴意圖,並非法定煽動罪的必要元素,駁回譚得志申請。

判詞又指,煽動罪須有足夠靈活性,以應對當下的國安威脅,故煽動意圖的用詞必須足夠寬廣,以涵蓋不同時間、不同境況,最終裁定煽動控罪,在社會利益和言論自由之間已取得平衡,「亦不見得任何人,包括譚得志這位強烈批評政府的社運人物,會因為煽動言論被施加的限制,負上不可接受的嚴苛負擔」。

CACC62/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