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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衝突|官准控方完成案情後加控鄭錦滿暴動罪 同時拒新增證供 指會對被告不公

理大衝突|官准控方完成案情後加控鄭錦滿暴動罪 同時拒新增證供 指會對被告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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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理大內大批示威者被警方包圍,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等 8 人,被指駕車接載理大內爬渠離開的示威者,其中 5 人否認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受審。控方上周五(18日)完成控方案情後,提出對鄭錦滿新增暴動罪。據了解,檢控基礎為鄭涉蓄意留守理大內、壯大暴動人群聲勢。

暫委法官鄭念慈周二(22 日)批准新增控罪,鄭隨即表示明白及不認罪。控方提出重開控方案情補上新證據,包括鄭居住地址等。辯方反對,指雖不爭議證據,但若在控方完結案情後才批准新增控罪的情況下,再批增加證據,「係咪要再擴闊檢控基礎?」

鄭念慈其後拒批申請,指「如果再畀(控方)增基礎,對被告係不公平」。鄭官另裁定各被告表證成立,辯方均不作供或傳召證人,押後 2023 年 1 月 14 日裁決。
鄭錦滿被加控暴動罪 不認罪
控罪指 4 天在理大連同他人犯案

控方對鄭錦滿新增的暴動罪,指他在 2019 年 11 月 17 日至 11 月 20 日,在理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暫委法官鄭念慈批准該控罪後,問辯方需否時間索指示,了解答辯意向。鄭錦滿代表大律師陳德昌指,鄭已給予指示,可即時答辯。書記隨即讀出控罪,鄭錦滿表示「明白(控罪),不認罪」。

控方擬重新開案加證據 辯方反對、官拒批

鄭答辯後,控方外聘大律師吳美華提出重開控方案情補上新證據,包括鄭居住地址、案發時年齡等,讓法庭判斷鄭錦滿是否逃匿。

鄭念慈質疑,在批准新增控罪情況下,若再批准重開案情,不論證據關鍵與否,「其實就擴闊咗控方檢控事實基礎,一批就會對被告嚴重不公」。

辯方陳德昌亦反對控方申請,指同意法官觀察,稱雖不爭議證據,但若在控方完成案情後才增加控罪的情況下,再批重開案情加證據,「係咪要再擴闊個檢控基礎?」

鄭念慈其後拒批申請,指「如果呢個階段再容許控方再新增任何證供,不論方式係透過證人或環境證據,無論係重要或相對輕微,無論有爭議或爭議不大,結果都等於新增控方檢控基礎…對被告係不公平」。

另陳德昌指,鄭錦滿決定不提出重新審訊或重召證人等申請。

鄭錦滿提中段陳詞 官裁全數被告表證成立

陳德昌為鄭錦滿中段陳詞,指控方第三證人表示理大渠蓋被打開、理大內外的渠能接通出面,但「理大內條渠,大細係咪可以通過一個人?係咪可接駁到公家渠,又過到一個人,通過去 『1664』 嗰度?呢點係無證據」,並強調渠道駁通與否,和能否過人,「係兩回事」,望法庭裁定鄭兩罪表證不成立。

吳美華回應指,「證人好清楚講出,藍色接駁點可通往『1664』,有 1.65 米高,去到『1664』就更加闊」,認為「如果(鄭錦滿)唔喺理大,咁佢從何而來?」望法庭根據累積效應,裁定表證成立。

鄭念慈聽取陳詞後,裁定全數被告表證成立。各被告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鄭念慈押後 12 月 16 日結案陳詞,2023 年 1 月 14 日裁決。

8 被告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3 人開審前認罪

案中 8 名被告分別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20 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即協助其他人逃避被警務處逮捕。

3 名被告在開審前認罪,分別為:葉嘉祺(27 歲,司機)、黃逸滔(25 歲,無業),及梁祖光(24 歲,售貨員)。梁另被控 1 項危險駕駛罪則獲法庭存檔,不提證供起訴。

其餘 5 名被告不認罪,依次為:何志豪(28 歲,裝修工)、鄭錦滿(32 歲,立法會議員助理)、陳啟賢(33 歲,民政事務局總署行政主任、馮思睿(30 歲,舞台燈光技術員)及林泳汶(31 歲,廣告導演)。

DCCC363、31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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