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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人被指葵涌張貼反修例文宣 全部人罪名不成立 官指警長供詞不合理

13 人被指葵涌張貼反修例文宣 全部人罪名不成立 官指警長供詞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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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2 月,13 人包括一名教師及多名非同校學生,被指於葵涌連儂牆張貼文宣。他們否認刑事毀壞等罪受審,周四(20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施祖堯指,聲稱目睹被告張貼文宣的警長李忠良供詞,有關鍵矛盾及不合理之處。如他供稱看到張貼文宣的人均戴着手套,惟其他警員指起碼兩人沒戴手套,警方亦沒檢取手套做證物,法庭對警長說法存疑,不接納他的供詞。

法庭認為,未能從警員供詞確立被告身分,即使被告在現場被捕,亦不足以證明他們夥同犯案。大批被告親友到場旁聽,被告甫步出法庭,有人衝前與他們相擁,亦有人喜極而泣。

本案爭議點為被告是否警長李忠良所目睹犯案的人士,因此法庭需考慮是否接納李的證供。裁判官施祖堯分析李的證供後,認為其說法有關鍵矛盾及不合理,不接納他的證供。

警長供稱被捕人士戴手套
官指與其他警供詞不一致

裁判官指,李供稱張貼文宣的人士均戴手套,後來集合眾人時,他們才脫下手套,李指示同袍看守他們。看守首四名被捕人士的警員供稱,至少兩人沒戴手套;看守另一組別的警員則稱不記得。

他認為,手套是明顯特徵,顯然是重要觀察,警員對此必然有印象,認為李的供詞與另外兩名警員供詞不一致。加上,案發現場只有圓石枱上有一盒手套,警方沒有檢取其他手套作證物,法庭認為李的說法存疑。

官指 3 被告身分屬傳聞證供

另外,李供稱先後目睹 4 組人士張貼文宣及喝止他們。裁判官指,4 組人士非常接近,當一班警員蜂湧而出,他們見狀起碼會停一停、甚至逃跑,「難以想像證人一(警長)先後走近每批人士時,他們像不受影響般」,直至李走到他們面前喝停,認為其說法有不合理之處。

就第五至七被告,看守他們的警員供稱曾查看 3 人的身份證,但沒記下他們的名字,並將他們交由衝鋒隊隊員處理。裁判官認為,在沒有衝鋒隊隊員作供下,警員或從其他同袍得悉 3 人名字,故屬「傳聞證供」。因此,3 人身分未能確立,控方未能證明在欄杆貼傳單的人是上述被告。

官指即使被告現場被捕 不足證夥同犯案

至於第八至十五被告,法庭認為如上述所指,不接納李的觀察。裁判官補充,李供稱第十一至十五被告「有男有女」,但其實 5 人均為男性。法庭未能從警員供詞確立被告身分,又指即使被告在現場被捕,亦不足以證明他們夥同犯案。

就首被告供稱,當晚看到有人張貼與時事有關的漫畫,認為「幾得意」遂駐足停望。裁判官指,她的行為自招嫌疑,但法庭不能排除說法屬實。考慮上述理由,法庭裁定 13 名被告所有罪名不成立。

案件原涉 15 被告 兩少女認罪判社服令

15 名被告依次為鄒文燕 (19 歲)、葉嘉儀(18 歲)、吳姓少女(16 歲)、鄧姓少女(16 歲)、李霈濠(21 歲)、陳信豪(20 歲)、張家禧 (21歲,廚師)、梁詠彥 (21 歲)、朱麗茵(20 歲)、林慧淇 (19 歲)、鄭珈熹(19 歲)、黃文杰(21 歲)、李永熙(23 歲)、李重熙(31歲,教師)及鍾正浩(22 歲)。

他們同被控刑事損壞罪,控罪指他們於 2020 年 2 月 24 日,在葵涌邨商業中心的天橋,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房屋署的天橋欄杆,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鄧姓少女、梁詠彥、鄭珈熹、黃文杰、李永熙、李重熙及鍾正浩,另被「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作為交替控罪,涉及油漆刷、白膠漿、可用作張貼海報的工具等。

吳姓、鄧姓少女早前承認刑事損壞罪,還押 3 周後被判 180 小時社會服務令。

WKCC280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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