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8 月,警方在火炭一工廈單位發現行山杖、煙霧餅及噴漆等,拘控 4 名男子「管有爆炸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共 6 罪。他們自 2022 年 3 月起還押,繼其中一人上周二(23 日)獲准保釋後,本周二(30 日)再多一人獲批擔保。 區院首席法官高勁修強調,本案性質嚴重,提醒被告務必要遵守所有保釋條件,否則後果自負。
本案第二人獲批保釋 第四被告上周獲批
第四被告吳敬賢上周二獲法庭批出保釋。次被告談兆衡原定同日申請保釋,但當時正接受隔離,無法出庭應訊,遂押後至本周二在區域法院處理。
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批准談以 5 萬元現金保釋,期間不准離港,居於報稱地址,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每周往警署報到 2 次,以及遵守每晚 10 時至翌晨 6 時的宵禁令。
法官最後指,本案性質嚴重,提醒談務必要遵守所有保釋條件,否則後果自負。案件押後至 10 月 25 日再訊,以待各辯方與控方作商討。
事隔兩年半被起訴
4 名被告依次為林冠亨(32 歲、廟宇職員)、談兆衡(27 歲、工程師助理)、張子龍(34 歲、商人)和吳敬賢(34 歲、售貨員),於 2022 年 3 月被正式起訴,一直還押至今。
他們同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8 月 1 日,在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廈外坳背灣街的公眾地方,攜有 24 支行山杖及 10 支球棒;無牌管有 14 部無線通訊機。
首罪的交替控罪為「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損壞財產」,指他們管有行山杖、球棒,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毀壞或摧毀他人財產。
其中 2 人被指管煙霧餅
林冠亨及張子龍,另被控「管有爆炸品」及「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摧毀財產」罪,指他們於或約於同日,在沙田坳背灣街金豪工業大廈一工作室,管有 11 個煙霧餅,內含氯酸鉀和氯化銨的混合物;及 3 罐噴漆。
張子龍獨自面對「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損壞財產」罪,指他於同日在喜利佳工業大廈一單位,管有 1 根藤條、3 罐噴漆和 3 個模板、1 個裝有白汽油的玻璃瓶、7 個瓶、1 支油、數包糖、洗衣粉、麵粉、橡皮筋和廚房毛巾。
DCCC 268/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