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舉行的民主派立法會初選,被政府指控是顛覆政權謀劃的一部分,14 人經審訊被裁定罪成。《法庭線》分析高院原訟庭 3 名法官撰寫的判詞,整理他們對證據的考量和裁斷,以及達致結論的進路。第一篇,由反修例運動的「五大訴求」說起。
法官指在「35+」計劃,被告意圖逼使特首對「五大訴求」讓步,且是「缺一不可」;而爭取普選「有要求特首下台的含意」,故認為是「不可能達成」、「政府永遠不會接受」。官又指政府拒絕回應將成為「藉口」,讓被告以否決為手段,意圖達致解散立法會及特首下台。
翻查判詞和比對庭上供詞,法官主要依賴區諾軒的證供,例如他稱「五大訴求」之中「最容易」達成的獨立調查也被拒絕。不過其他被告的供詞(見內文表),例如鄒家成認為「撤回暴動定性」已實現、余慧明稱爭普選是要推翻制度等,主體判詞並未提及。
47人案追蹤專頁
罪成被告分6批求情 預定8月中前完成 據悉需就是否採同一級刑罰陳詞
判詞:「五大訴求」不可能達成
屬否決預算案的「藉口」
3 名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頒下的裁決理據,有超過 330 頁的主體判詞(下稱判詞),以及 6 個附件,當中控方及辯方證人的證供摘要合共逾 450 頁。在主體判詞中,闡述整體案情及裁斷的部分有 191 段,而「五大訴求」的相關裁斷佔當中 3 段。
綜合該 3 段內容,法官指出若民主派推動「35+」計劃並成功,被告意圖造成的後果就是逼使特首對「五大訴求」讓步,而口號是「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即「少一項都不行」(nothing less than five would suffice)。
判詞續指,接納區諾軒供稱「五大訴求」具變動性(fluidity)、內容不斷變換,最初提及要求特首下台,其後由爭取「雙普選」代替。法官接着指,普選訴求「具有要求時任特首下台的含意」,又謂「即使名目不同,但要求特首下台一直都在」(Implicit in the demand for universal suffrage was the demand for the stepping down of the then Chief Executive. Notwithstanding the change of name, the stepping down of Chief Executive had all along been there)。
法官亦接納區供稱,即使是「最容易達成」的訴求,即設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亦於 2019 年 8 月被政府拒絕,「由此可見,『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實際上是不可能達成」(As such, the pursuit for “Five Demands Not One Less” was practically impossible.)。法官又指注意到,除了撤回《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其餘訴求至今都沒有實現。而在被告的個人案情部分,法官提及政府拒絕回應訴求「只是被告會用作否決預算案的藉口」。
法官亦在分析整體案情時指,一次否決預算案「不能達到第一被告(戴耀廷)計劃的終極目的和作用,難以形容為大殺傷力武器」,指毫無疑問戴提及「否決預算案」時,亦是指運用該權力的後果,即解散立法會及特首辭職,而運用否決權「只是手段」。
戴耀廷文件僅提及 3 訴求
判詞未有提及「五大訴求」是包括哪幾項,亦未有提及各被告對「五大訴求」內容的理解是否一致或有差異。
在審訊中,部分證據及證供有觸及這些議題,例如判詞引用戴耀廷準備的「35+」初稿和協議,當中運用否決權的一句有提及訴求內容,但只有 3 項。該句為「會積極運用立法會的權力,包括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特赦抗爭者、令相關人士為警暴問責、及重啟政改以達雙普選」。
區諾軒曾供稱,「當時候喺社會輿論裡面,的確大家不斷去講『五大訴求』,至於係邊五個,唔同人有唔同嘅講法。」據判詞附件的證供摘要,區庭上供述的訴求包括撤回修例、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警暴、撤回 2019 年示威者暴動定性、特赦被捕者、「雙普選」,坊間亦曾提出相關官員為警暴問責、特首下台的訴求,而「五大訴求」的內容「離唔開」這 7 項。
鄒家成作供時則提及,其中一項訴求為「撤回 6.12 暴動定性」,法官陳慶偉曾引區諾軒證供質疑,指該訴求並不限於 6.12 ,而是涉整場運動;鄒答稱按其理解,「主流嘅五大訴求,關於撤回暴動定性,係指緊 6.12」。
鄒家成稱戴曾提「五大訴求」意見
至於協調會議上有否提及或討論「五大訴求」,判詞亦未有涵蓋。翻查庭上證供,區稱「相信」戴耀廷在新東協調會議上「有講」,並在追問下稱「我諗佢都係重覆返」初選是為爭取「五大訴求」這目標。法官指不要加「我相信係」等字眼後,區才改稱「佢係有講過」。
有出席新東會議的鄒家成就供稱,戴曾在會上提及「五大訴求」,但非討論,而是戴發表意見;又引述戴稱「撤回 6.12 暴動定性」不重要,不想為該項訴求「影響咗爭取雙普選嘅進度」。
不過法官在鄒的個人案情部分指,鄒嘗試與涉案謀劃劃清界線(distant himself from the Scheme),總結指認為其證供不可信。
多名作供被告都曾供述對「五大訴求」的理解(見下表)。而劉偉聰、余慧明供述對「五大訴求」的理解時,法官陳慶偉都有打斷。他向劉稱毋須講述政見,而打斷余回答其代表大狀時,陳則問為何需要深究「五大訴求」的內容。
區供稱普選、特首下台「有替代性」
至於法官裁斷爭取普選的訴求「有要求特首下台的含意」,該段文字指接納區諾軒的證供,未有引用其他人的證供。
翻查證供摘要,區的說法是要求特首辭職和普選這兩項訴求「有替代性」(There was replaceability between the demand for the Chief Executive to resign and to have universal suffrage)。
翻查庭上證供,法官陳慶偉曾問余慧明特首應否下台?余答「我係認為係嘅,我爭取嘅雙普選,係要選出一個民選嘅政府,咁因為當時林鄭唔係一個民選嘅政府,所以除非佢係新嘅制度之下。」
不過余翌日再談及相關議題,供稱她是要爭取制度改革,「所以你純粹改咗個執政者,係無意思㗎對我嚟講。因為林鄭落台,你搵個林鄭 2.0 上去係無改變過」。
法官在余的個人案情部分指,余視政府為「暴政」(tyrant regime),不接納她有意談判及妥協。判詞亦沒提及余上述證供。
區稱政治要有談判和妥協
法官亦指出,「五大訴求」的口號連同「缺一不可」,以此認為難以全數落實,故此是「不可能達成」。
證供摘要顯示,區諾軒供稱就現實政治而言,達成全數「五大訴求」並不可能(not possible),形容近乎是「死局」,又指按 2019 年至 2020 年的情況,要求特首「翌日就給予雙普選並不現實」。
翻查庭上證供,區的相關供詞來自審訊第 26 日,當時法官李運騰問,區是否指「五大訴求」現實上不可能實現?區說「政府忽然話聽日就有普選呢,係唔現實嘅」,而他同時提及要有談判及妥協,「政治始終係要有談判同埋妥協…民主運動始終係要一步一步走」。
供詞摘要亦顯示,區曾供稱沒有詳細討論如何讓政府同意「五大訴求」;另提及若政府在某些議題上妥協,民主派也會。若雙方願行前,就為之談判;但若雙方都不願退讓半分,就沒有談判。
翻查第 29 日審訊的庭上證供,辯方大狀 Trevor Beel 當時盤問區,政治談判中為求取得進展,是否雙方都要妥協?區同意。Beel 再問區會否同意,談判時為了不向對方示弱,不會透露自己會妥協?區同意有此策略,並指廣東話是叫「開天殺價,落地還錢」。
Beel 其後再問,若政府願意妥協,民主派都會妥協?區答,「如果大家肯一人行一步,就係我哋啱啱所講嘅妥協。」法官李運騰其後問,若任何一方拒絕妥協,就沒有談判?區同意。
何桂藍稱普選最重要 其他可慢慢解決
部分被告作供時,有提及對「五大訴求」中,各項訴求的具體看法,包括哪項最為重要、何謂有回應或實行。
例如何桂藍、余慧明都指,認為爭取「雙普選」最為重要。何桂藍說「有咗雙普選」,其他訴求「可以慢慢解決」,又稱她不是要爭取既定制度,而是要重啟政改,至少要看到「全香港一齊傾嘅過程」。余慧明則說,只要政府有「實在、白紙黑字寫到明嘅時間表」,她會接受。
至於鄒家成就供稱,他認為撤回 6.12 暴動定性的訴求「一早已經落實」,因時任警務處長盧偉聰在 6.12 後,曾在見記者時稱「我唔係話大家係暴徒呀」。
除了鄒、余,法官亦在何的個人案情部分指,認為其證供不可信。判詞亦未有提及 3 人上述證供。
判詞:4 被告必知政府永不接受
在黃碧雲、施德來、何啟明及鄭達鴻的個人案情部分,法官分別指以 4 人的政治資歷(experience in politics / political fields)、身為立會或區議員及法律背景,肯定他們「知道政府永遠不會接受『五大訴求』」。
按案情及庭上證供,黃碧雲為民主黨創黨成員;施德來、何啟明為民協正副主席,而鄭達鴻為公民黨執委,他亦是法律博士。黃是時任立法會議員,其餘 3 人為時任區議員。
不過就其他被告,包括具多年立法會議員經驗的梁國雄、陳志全,以及有區議員經驗的柯耀林、楊雪盈、彭卓棋及劉偉聰的個人案情部分,判詞則沒有提及肯定他們知道政府永不接受的相關表述。
HCCC6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