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初選案有 16 名被告不認罪,經過 118 天審訊,原訟庭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與陳仲衡裁定當中 14 人罪成。《法庭線》深入分析,並比對庭上證供,整理法官的進路、裁斷的理據,以及他們對證據的考量及處理。
關乎 14 名被告的上訴聆訊將於 7 月 14 日開始(見報道),預計部分原審的爭議與裁斷,亦會繼續成為上訴的焦點議題。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民主派初選案,原訟庭 3 名法官裁定以無差別否決預算案逼使特首讓步,屬於「非法手段」,後果必然嚴重阻撓政府。但多名不認罪被告提出,沒有收到戴耀廷發出的「35+」協調文件,對協議非完全知情,而參選者就運用否決權亦未有達成共識。
法官指戴耀廷以 WhatsApp 發送文件,而戴與區諾軒有多人的電話號碼,加上各人亦知悉有關否決權的討論,認為足以裁定被告必然有收到文件。就何桂藍,官指觀乎她在庭上多次提出反對,指若沒收到文件,難以相信她不會追問,裁定她非誠實可靠。
至於否決權共識,官以戴耀廷宣布不要求簽署協議,終引發〈墨落無悔〉出現一事,推論協調已有共識。至於「會運用」與「會積極運用」的分別,官指〈墨〉的出現已令這問題變得無關重要,形容該聲明是加強推動戴耀廷目標的「額外機制」。
47 人案原審裁決理據分析系列 第五篇(共五篇,連結見文末)
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控方引用戴耀廷的「真攬炒十步」、初選協調過程的文件、〈墨落無悔〉聲明及被告的公開發言等為證據,指他們有意在取得立法會大多數控制權後,透過「無差別否決」預算案逼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最終逼使特首下台。
多名不認罪被告作供時均否認會這樣做。他們提出不同辯解,包括不同意無差別否決、未必會跟隨黨的立場投票、無意實行初選時的「選舉語言」、否決預算案只是爭取談判籌碼的策略等。有人則提出會以「五大訴求」等為審核的標準,所以並非無差別否決。
針對當中 7 人,法官引用黨友的言行等指政黨認同無差別否決,而被告與黨立場一致;至於沒有政黨聯繫的被告,官指部分人的證供與案發時的公開發言不符,拒絕接納。
47 人案原審裁決理據分析系列 第四篇(共五篇,連結見文末)
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法官裁定「五大訴求」不可能達成,而透過無差別否決預算案逼使政府回應,屬於《國安法》顛覆罪的「非法手段」(見另兩篇判詞分析,連結在文末)。法官接着考慮涉案的謀劃一旦實行,是否會導致條文所指嚴重阻撓政府履行職能。
辯方循《基本法》述明的機制抗辯,指即使預算案被否決,特首仍可自行批准臨時短期撥款,政府不會癱瘓,又力陳條文已預視情況,原意就是促使特首與立法會協商,而解散立會與否是由特首決定,若然解散則民主派仍需爭取再次當選;被告循條文行事難說是顛覆政權。
不過法官反駁指,臨時短期撥款不包括新撥款,意味有利民生的新措施要煞停,而「政府與行政長官的權力和權威被大大破壞」會造成憲制危機,必然嚴重干擾政府履行職能,又指戴耀廷提出的「真攬炒十步」,「或許並非如辯方所說的空洞」。
47 人案原審裁決理據分析系列 第三篇(共五篇,連結見文末)
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中,原訟庭 3 名法官裁斷「五大訴求」不可能達成,政府拒絕回應將成被告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的「藉口」(見另稿)。而以無差別否決逼使特首對「五大訴求」讓步,雖然不涉武力、本身不構成犯罪,法官仍裁定屬於顛覆罪條文中的「非法手段」。
裁決理據引用人大的「說明」與「決定」,指出《國安法》立法目的是針對「任何」危害國安活動、須健全國安法制,並引「針對禍害原則」詮釋,指「非法手段」的定義既不限於與使用武力相關,亦不限於構成刑事罪行的行為。
官並引本案起訴後生效的《釋義條例》條文,裁定無差別否決足以構成濫用權力,違反《基本法》規定,故屬非法手段,辯方的法律爭議全部被駁回。官亦進一步裁定,控方毋須證明被告知悉行為屬於「非法手段」,指「否則被告即可基於自己對法律無知,提出辯解理由」。
47 人案原審裁決理據分析系列 第二篇(共五篇,連結見文末)
2020 年舉行的民主派立法會初選,被政府指控是顛覆政權謀劃的一部分,14 人經審訊被裁定罪成。《法庭線》分析高院原訟庭 3 名法官撰寫的判詞,整理他們對證據的考量和裁斷,以及達致結論的進路。第一篇,由反修例運動的「五大訴求」說起。
法官指在「35+」計劃,被告意圖逼使特首對「五大訴求」讓步,且是「缺一不可」;而爭取普選「有要求特首下台的含意」,故認為是「不可能達成」、「政府永遠不會接受」。官又指政府拒絕回應將成為「藉口」,讓被告以否決為手段,意圖達致解散立法會及特首下台。
翻查判詞和比對庭上供詞,法官主要依賴區諾軒的證供,例如他稱「五大訴求」之中「最容易」達成的獨立調查也被拒絕。不過其他被告的供詞(見內文表),例如鄒家成認為「撤回暴動定性」已實現、余慧明稱爭普選是要推翻制度等,主體判詞並未提及。
47 人案原審裁決理據分析系列 第一篇(共五篇,連結見文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