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47人案|黃碧雲、吳政亨等中段陳詞爭議「非法行為」定義 法官周五作裁定

47人案|第63日審訊 辯方中段陳詞爭議「非法手段」定義 法官周五作裁定

分享:

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周四(8 日)展開第 63 天審訊。控辯雙方就辯方提出「毋須答辯」(no case to answer)陳詞,提出的被告包括吳政亨、黃碧雲、林卓廷、何桂藍。法官陳慶偉指,押後周五就「毋須答辯」下決定。

雙方陳詞一大重點,在於控罪書提及「非法手段」一詞,在《國安法》等下沒清晰定義。其中雙方爭議,《釋義及通則條例》 提及「不屬」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之釋義,包括「無差別地反對特區政府提出的議案」。

辯方指,該條文於 2021 年 5 月生效,沒追溯力,不能約束條文生效前的行為。控方則指,條文是給出法定定義,相關行為在該條文訂立前已受法律規管,又舉例指本案涉藉否決預算案作談判籌碼,逼使政府妥協,問從常識而言哪是合法?

上周報道:
47人案|法官裁定 「共謀者原則」不適用於《國安法》生效前的言行
47人案|第16周審訊 文字及影像報道整合

控辯早前已就「毋須答辯」(no case to answer)(法律 101 文章)提交書面陳詞,周四在法官席前再作簡短陳詞及回應,重點爭議包括何謂「非法手段」、證明控罪的門檻,以及提出「毋須答辯」的 4 名被告,其言行表證上是否成立控罪。

控方指控罪詳情亦為串謀「外顯行為」
辯方指控方須就全部細項舉證

控辯對「非法手段」定義爭議,源自案中控罪詳情(詳見下方);各被告被指以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串謀濫用當選立法會議員後的職權,包括無差別否決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迫使特首解散立法會,最終導致特首因重選的立法會仍拒通過財政預算案而辭職。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而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即——

(i)為以下目的宣揚、進行或參與一項謀劃,旨在濫用其在當選立法會議員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73條受託的職權——
(a)在立法會取得大多數控制權,藉以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的任何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不論當中內容或內容的利弊如何,均不予區別拒絕通過;
(b)迫使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50條解散香港立法會,從而癱瘓政府運作;
(c)最終導致行政長官因立法會解散和重選的立法會拒絕通過原財政預算案而根據《基本法》第52條而辭職;

(ii)為達致上述謀劃,參選或不參選立法會選舉,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參選或不參選該選舉;

(iii)承諾或同意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在審核和通過政府的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時,按照該謀劃,行使或不行使其根據《基本法》第73條所訂的職權;

(iv)承諾或同意在該選舉中當選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在該選舉中當選後,故意或蓄意不履行,或故意或蓄意疏於履行其立法會議員職責,即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

綜合庭上陳詞,「非法手段」為本案的控罪元素。控方指稱控罪詳情,同時為串謀罪行下的「外顯行為」(overt act)(法律 101 文章)。而主控萬德豪認為,控方毋須就所有「外顯行為」舉證。

代表黃碧雲及林卓廷的大狀沈士文,則認為控方有責任就全部控罪詳情,以及控方指稱的「外顯行為」(overt act)舉證,尤其是迫使特首下台、解散立法會兩點,才足以證明控方的案情。

控辯就「非法手段」爭議
條文指無差別反對政府議案不屬擁護效忠

辯方亦爭議,「非法手段」在《國安法》下沒有明確定義。其中沈士文指,直至《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 3AA 條「對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提述」出現前,「非法手段」的定義在法律下處「真空」(vaccum)狀態。

翻查條文及綜合庭上內容,第 3AA 條就「不屬於」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行為提出釋義,當中第 (f)(i) 至 (iii),提及有「無差別地反對特區政府提出的議案」,意圖以此威脅政府,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務和職能,又或以此逼使特首下台及推翻政府。

翻查憲報,該條例於 2021 年 5 月 21 日刊憲生效,亦即於本案控罪範圍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 月 7 日之後生效。

控方:條文訂立前行為已受規管

主控萬德豪庭上口頭回應辯方書面陳詞指,第 3AA 條是給出法定定義,相關行為在該條文訂立前已受法律規管。萬又舉例指,本案中的共謀者,串謀在取得立法會過半後,藉否決預算案作談判籌碼(bargaining chip),逼使政府妥協,問從常識而言,這哪是合法?

萬德豪又舉「程介南案」指,過往有立法會議員投票出於不良動機(bad motive),其後被定罪。法官李運騰歸納指,故控方提出,「非法」概念除了「刑事違法」,亦包「違憲行為」?

萬同意,又舉例指案中被告身為共謀者之一,若當選立法會議員便要宣誓,但宣誓內容包括「擁護基本法」等,此情況下或涉發假誓(perjury)。李運騰再歸納,問控方是否意指被告涉濫用權力?萬同意。

辯方沈士文:條文沒追溯力

沈士文引述控方指稱,第 3AA 條只是為現行法律提出釋義,並沒新增任何內容至《國安法》及《基本法》,惟沈反駁指,該說法未曾在立法會辯論中提及過。沈又指,第 3AA 條是於 2021 年 5 月才生效,提出沒有追溯力。

沈又指,從控方的開案陳詞看來,他們採用了第 3AA 條定義,提出第 3AA 條是為了本案而訂,用於填補「非法手段」定義的空白。

辯方梁麗幗:如控方毋須逐一細項舉證
會對社會構成潛在風險

代表吳政亨的大狀梁麗幗亦指,「非法手段」為控罪元素,若如控方所言「非法手段」同為「外顯行為」、控方毋須就每一細項舉證,情況會對社會構成潛在風險。

梁亦反對控方將發假誓與「非法手段」相提並論,又指本案控罪書就「非法手段」的定義,與第 3AA 條幾乎一致,但有關條文,卻未在《基本法》或任何本地法例中找到。梁又指,黎智英案(HCCC51/2022)亦涉第 3AA 條的釋義,但有別於本案,黎案只涉第 (1) 條、顯而易見(obvious)的定義。

辯方 Trevor Beel:
非法手段必須包括具武力威脅元素

何桂藍代表大狀 Trevor Beel 指,非法手段必須包括行為,且行為具武力威脅及非法手段的元素。Beel 又指,假設本案設有陪審團,而他們需要對「非法」作出裁定,但控方沒有傳召過憲法專家,解釋何謂濫權。

法官質疑,何需傳召專家?陳慶偉指,區諾軒有作出相關證供。Beel 指,區的證供僅為其個人意見。

控方指胡志偉曾代表民主黨
就否決預算案發言

控方亦回應辯方早前指,被告的個別言行未足以達至表證成立。其中就沈士文早前於「共謀者原則」陳詞時指,在林卓廷家中搜出的選舉論壇筆記,難以證明是由林所寫,以及林會依賴當中的內容。據開案陳詞,林的筆記曾提過「財政預算案會否反對?胡志偉一再公開回應話會『積極運用』…」

另在新東的初選論壇,林卓廷被主持人李慧玲質疑並非全面抗爭時,林回應道:「嗱,好簡單一個例子,如果政府話『每個香港人派三萬蚊』,我覺得一定要投贊成票喎…冇理由留番啲錢畀政府去做大白象工程㗎嘛,係咪呀?」

萬德豪庭上回應稱,林卓廷在論壇發言時,並無正面回答是否支持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或「攬炒」,又指林當時提出 3 萬元的情景,與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是兩回事,認為林當時是迴避問題。

萬續指,時任民主黨主席胡志偉於論壇上,就否決預算案代表黨發言;而黃碧雲在論壇上亦有提及,胡有講述過民主黨的立場,且林卓廷的筆記亦有顯示依賴胡的發言。

萬續稱,戴耀廷在 2020 年 6 月 8 日的記者會指,不會公開文件令參選人被 DQ,惟在〈墨落無悔〉後,民主黨「被逼到牆角」(pushed to corner)。當黃被問及攬炒的立場時,必須作出發言;又指胡的情況一樣,否則民主黨會無法參與初選。

辯方指吳政亨與本案「共同目的」無關
官質疑吳協助和教唆

至於吳政亨大狀梁麗幗稱,吳與控方所指稱本案的「共同目的」沒有關係。李運騰指,控方指控吳與作出一些行為支持「35+」及加強協議,即勝出初選的人才可參選,並意圖動員選民不投那些在初選落敗但參選的人。法官陳仲衡稱,吳的角色就如訓導主任(disciplinary master)。

陳慶偉又指,吳在 2020 年 7 月 1 日前有份協助、教唆串謀(was aiding and abetting the commission of the conspiracy),其後亦有繼續。

梁舉例指,吳政亨、戴耀廷討論研發一架車輛,可容納 35 或更多人。在吳的缺席下,戴曾與某些被告商討特定用途,但證據僅顯示吳、戴討論過如何載到 35 人,無提及特定目的。

陳慶偉質疑,有關 Facebook 撰文者明顯知悉戴耀廷的目的。李運騰進一步指,吳於 5 月曾發文「立會有初選啦!但有無約束力?睇你簽唔簽名」,吳其後曾 WhatsApp 戴耀廷,指想向所有人發出新聞稿,戴覆稱無問題,其後又向吳表示已發給所有參加者。

李反問,該些不是表面證據?梁同意法官所指,但指出該些證據是否可證明吳有罪,則為另一議題。

辯方指無證據證明
何桂藍有顛覆國家政權意圖

Beel 稱,無證據證明何桂藍有顛覆國家政權的想法或意圖。陳慶偉則指,但不可說是沒有基本事實(primary facts)。Beel 回覆稱只有一定程度,如解散立法會、特首辭職等是包含在《基本法》內。

李運騰反駁,《基本法》賦予很多權力,重點是在於是否濫權(power is being abused)。Beel 指,這就是另一議題,且沒證據證明被告顛覆國家政權。李再指,那控方會爭議被告是否同意濫權造成政府下台(downfall of the government)。

Beel 稱,特首的角色不是政府,政府運作不會因為特首轉人而受影響。陳慶偉反駁,那政府就可自行運作,不需要政客,Beel 笑言,有些人認為這樣會更好。李運騰指, Beel 說得太遠。

李其後問,那何在論壇上的發言或文章?Beel 指,何無提及過會否決預算案,只提過勝出選舉後有權作出否決。

HCCC69/2022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