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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案|鄒家成完成作供 稱爭取五大訴求非一步登天 若僅雙普選不獲回應亦會接受

47人案|鄒家成完成作供 稱爭取五大訴求非一步登天 若僅雙普選不獲回應亦會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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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周五(11 日)展開第 104 天審訊,鄒家成完成合共 6 日作供。控方問,「五大訴求」中若政府僅不回應雙普選,鄒會否接受?鄒稱會「袋住先」,又指「爭取雙普選唔係真係一時三刻可以做到嘅,要搞諮詢都要時間。」

鄒又供稱,〈墨落無悔〉沒有寫上替補機制等各區協調共識,認為大眾根本不關心,又指參選人簽署時是承諾當中的兩點,即會運用包括否決權,以及當支持度跌出範圍須棄選。惟法官一度質疑,協調共識中的替補機制對參選人及選民而言重要。

新東選區餘下 3 名不認罪被告林卓廷、梁國雄及柯耀林,均選擇不作供,而柯擬傳一名證人,料需時至少一天。案件下周一續。

周五實時報道:
【實時更新】47人案|第104日審訊 鄒家成:〈墨〉沒有寫已達共識項目
47人案審訊報道一覽
控方引受訪片段盤問
鄒稱「要簽啲嘢」防泛民撕毀約章

主控萬德豪周五播放媒體《Spark・撻著》訪問〈墨〉 3 名發起人鄒家成、梁晃維及張可森的片段,指鄒回應記者問「點解會發起抗爭聲明」時答:

一路開幾次會都話係有一個共同綱領大家要簽,但係無通知我哋底下...開咗記招跟住就話唔需要簽,嗰陣先知原來係唔需要簽。我哋第一個嘅感覺就係要簽啲嘢喎,唔可以再俾泛民單方面撕毀約章。表面上係撕毀約章,其實佢係撕毀緊成個香港民族對於未來嘅想像…

鄒庭上稱,他主問時說過 3 人應邀受訪前「無夾過」、內容「自說自話」,並補充指即場才知記者問題。法官陳仲衡追問,〈墨〉是 3 人協作成果,故鄒當時的回答,是否 3 人的統一口徑?鄒重申是個人想法。

法官李運騰亦問,鄒的答案是說個人感受,抑或另外兩名發起人張可森、梁晃維均有同感。鄒追問下稱相信兩人有同感。

鄒:〈墨〉沒寫已達共識項目
「唔想整一個以協調會議為基礎嘅協議」

就鄒於片段中稱「我哋第一個嘅感覺就係要簽啲嘢喎,唔可以再俾泛民單方面撕毀約章」,鄒庭上同意,當時覺得要就共識簽署文件。他解釋,原本協調會議一直說,要就已達成共識的「共同綱領」簽署文件,其後「突然之間話唔使簽,成件事刺激咗我哋去思考要簽啲乜嘢」。

李指,但鄒於主問中提到,〈墨〉未必反映到協調會議的內容。鄒稱,「我同意呀,因為我哋唔係想整一個以協調會議為基礎嘅協議呀嘛。」李問,意思是並非想製作協調會議的紀錄?鄒頓一頓後稱,「所以你見到〈墨落無悔〉其實係無寫一啲已達成共識嘅一啲項目嘅。」

控方質疑何不將共識寫入〈墨〉
鄒稱大眾「根本唔 care」

鄒又指,他認為簽署〈墨〉的參選人,是承諾其中的兩點:

1. 我認同『五大訴求,缺一不可』。我會運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包括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撤銷所有抗爭者控罪,令相關人士為警暴問責,並重啟政改達致雙普選。

2. 我認同若支持度跌出各區預計可得議席範圍,須表明停止選舉工程。

李運騰問,上述兩點是否〈墨〉另一段所提及的「最大公因數」。鄒否認,稱「最大公因數」是他主問作供時提及的 4 項共識,即:舉辦初選、舉辦論壇、替補機制為「靈童制」,以及「贏咗有得選、輸咗無得選」。鄒形容,該 4 項是 3 人討論後「搵到五區最大嘅公因數」。

萬德豪質疑,鄒沒將 4 共識寫在〈墨〉中。鄒稱「一件事還一件事」,他同意想簽由初選籌組平台提供的文件,但 3 人在戴耀廷記者會後思考如何展現抗爭意志,而得出結果就是〈墨〉。另〈墨〉目的亦包括保障政治素人。

萬再問,鄒難道不認為〈墨〉是列出上述 4 項共識的良機?鄒不同意,稱該 4 點無助展現抗爭意志,一般市民大眾「根本就唔 care 嗰 4 點」。

法官質疑鄒說法
指替補機制對參選人及選民都重要

法官陳慶偉指,同意舉辦初選等共識對大眾或許是不重要,但質疑替補機制則是重要,續舉例指九東黃之鋒在協調過程中,曾就替補機制提出爭議;又舉例指若有參選人初選落敗仍參選,選民應否投他?陳並以「三投三不投」為例,反問若不重要,吳政亨何以花錢在《蘋果日報》下廣告?

鄒向陳稱,「其實我同意你講嘅嘢㗎!我啱啱已經準備講你講嘅嘢喇!」旁聽、被告大笑。鄒續稱,因參選人都不想一旦被 DQ,會令個人主張「無人繼承」,他續舉例稱若採「排名制」,自己遭 DQ 後就會由支持度排在他後面的范國威頂替,惟自己的支持者未必會投票予范。

鄒續稱「我覺得靈童制…係常識嚟㗎喇,喺新東係幾乎係無爭拗㗎喇」,又指「靈童制」於 2016 年已有使用,為初選五區的共識,故沒有寫進〈墨〉中。

鄒解釋擬定〈墨〉內容過程
稱當時兩區就低支持度棄選未傾妥

其後解釋 3 人擬定〈墨〉的內容時,把協調會議已討論的事項分成兩個籃,第一個籃為「最大公因數」,即各區已達共識的事項;第二個籃則為「具爭議或暫時未有共識項目」。

他續稱,當時將會運用包括否決權在內權力的議題,以及「輸咗無得選」的棄選機制,放入第二個籃,因知道否決權議題沒有達成共識。至於棄選機制,鄒指梁晃維稱港島「好煩好複雜」,出線人數未傾妥,亦有選民可投 4 票的議題,而張可森稱九西亦未傾妥派多少名單參選。

鄒續稱,故 3 人將〈墨〉的第二點「我認同若支持度跌出各區預計可得議席範圍,須表明停止選舉工程。」寫得「籠統少少」,待參選人未來有商討空間。鄒又稱,第二點頗為重要,「因為我哋覺得係保障緊一啲政治素人,所以個聲明(墨)就擺埋落個 point 2 喇。」

鄒否認發起〈墨〉
是為填補戴耀廷留下「空白」

萬德豪再引述梁晃維於受訪片段中發言:

梁:既然如果戴教授佢唔希望好似送上一個魔鬼嘅祝福,令到好多人被 DQ 嘅話,咁不如我哋作為有意參選人 take up 返個責任,所以就會有呢個聲明書出現。

萬問,戴不想因簽署文件「送上魔鬼祝福」,而鄒家成等 3 人故欲承擔責任、發起〈墨〉?陳慶偉澄清,3 人是否想填補戴留下的空白(gap)?鄒否認 。萬續問,鄒會否同意,3 人的做法會讓公眾看來有此效果。鄒否認。

控方:若政府五大訴求中僅不回應雙普選?
鄒:「袋住先啦」

另張可森於訪問中提到:「我哋討論緊嘅係抗爭,如果政治係妥協嘅藝術,抗爭就係不用妥協嘅藝術。」鄒庭上稱,同意其說法。萬追問,沒有妥協,沒有談判?鄒稱,如果政府在《財政預算案》中「畀啲甜頭」但不回應「五大訴求」,都會投反對票,指「有回應先有得傾」。

萬問,即政府有回應一、兩個訴求都會談判?鄒稱,「最重要係睇政府個態度係咪有心去推動」,並指看過預算案後,與政府官員對話,「咁呢個過程我諗都係一個談判過程。」

萬追問,如果政府不回應雙普選,會否與政府談判、講數(negotiate)? ​​鄒稱要看政府如何回應,「嗰五大訴求我最重視都係雙普選,係真係好難逐個逐個訴求抽走,而然後抆出嚟問我點樣睇…​​假設去到 10 年之後,其實啲示威者都坐完監咁滯㗎喇,咁要求政府釋放示威者,仲有無意義呢?所以其實係好複雜嘅答呢條問題。」

萬追問,如果無雙普選會否接受?鄒稱「我會」,解釋指,「因為爭取訴求係需要長時間嘅,我已經講過爭取五大訴求唔係要一步登天, 五大訴求嘅精神係一種鍥而不捨嘅精神,所以要逐步逐步嚟。」

萬再問,但雙普選是最重要的訴求?鄒稱,「袋住先啦!爭取雙普選唔係真係一時三刻可以做到嘅,要搞諮詢都要時間。」

控方:〈墨〉精要之處在否決預算案?
鄒:在於「選民」兩字

萬另問及〈墨〉「墨落理應無悔,否則等於失信於選民」一句,指鄒曾提過「畫龍點睛」,鄒指,這是張可森當時的說法,指張當時想強調〈墨〉是面向公眾,「要接受問責嘅對象係選民,而唔係我哋 3 個或者其他參選人」。

萬則指,所有聲明都是面向公眾。鄒稱,「所以佢(張)想畫龍點睛加呢句說話囉…」萬問,「點睛」之處的意思是要否決預算案,逼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鄒稱,記得曾被問過類似問題,已提過聲明兩點是重點,「但係畫龍點睛嘅精要之處,在於選民兩隻字」。

陳仲衡問,但選民在網上看過〈墨〉後,亦不會知道參與者間有何協議、有何失信。鄒稱,〈墨〉主要是指參選人簽署並同意其中的兩點,「如果佢哋最後違反承諾嘅話,就等於失信於選民喇。」

李運騰問,為何不將該兩點放在〈墨〉的首段落?鄒重申,張的說法是指此句為過渡句,故產生承上啟下、畫龍點睛的作用,「一方面佢話係想諷刺戴耀廷,講咗嘅嘢唔算數,另一方面佢想啟下,就係講關於個聲明喇…」

鄒否認〈墨〉為「35+」參選人共識
反問主控「我哋之間係咪有誤會」

萬另問及新東協調協議文件。鄒重申沒有收過。

另萬引述鄒於將軍澳地區論壇的發言,指鄒提過「​​就算有無《國安法》都好,就算無以言入罪都好…每一個代議士都應該要具備呢個心理準備,選入呢個立法會,用任何手段,癱瘓每一個會議嘅進行…」萬問「癱瘓每一個會議」是指解散立法會?鄒指不包括。

萬續稱,鄒提過〈墨〉同「35+」無關,質疑可以自行出聲明,毋須其他人簽署。鄒同意但指他沒有這樣做。萬指出案情,因鄒有意與其他人在立法會過半後否決預算案。鄒反問,「萬專員,我哋之間係咪有啲咩誤會呀?」​​鄒在追問下稱,不同意〈墨〉為「35+」參選人的共識。

另鄒否認,與其他被告串謀在立法會過半後否決預算案,以逼使特首「五大訴求」,以及有意圖顛覆政權。其後鄒代表大狀陳世傑稱沒有覆問,鄒完成作供。

新東案情料下周完結
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均不作供

本案 16 名不認罪被告中,有 6 人初選時參選新東,當中 3 人作供,包括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分別用 10 日、3 日及 6 日完成。

鄒完成作供後,辯方指新東餘下 3 名被告即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均不作供,但柯將傳一事實證人,惟未透露證人姓名。柯的大狀指,料主問約需一日。

新東案情最快下周完結,餘下兩名被告為超區的李予信,以及衛生服務界的余慧明。余早前稱不擬作供。

HCCC6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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