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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非白衣人案|次被告不同意閘內人為群體共同行動 指「我哋都係受害者」

7.21非白衣人案|次被告不同意閘內人為群體共同行動 不同意各人有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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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片段顯示,有白衣人搖動閘機前的港鐵指示牌。庾稱當時視角,看到指示牌差點撞到其女友。(片段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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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段顯示,庾(左方穿深色衫者)在白衣人搖動指示牌後,伸手將指示牌推倒。庾不同意控方指他當時是「作出一啲聲勢嚇白衣人」。(片段截圖)

本案由法官陳廣池審理,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程慧明、岑頴欣代表。各被告的代表依次為:大律師黃錦娟、大律師李百秋、資深大律師潘熙、大律師鄭凱霖、大律師周慶澎、大律師黎建華、大律師曾敏怡。

庾指車廂內面對白衣人襲擊
「感覺好似恐襲咁」

辯方周三續問,庾家豪在車廂內的情況,播放白衣人向車廂施襲的片段並問其感受。庾稱,「好絕望,困喺架車,(白衣人)塞住個門口係咁打車裡面嘅人,避又無得避,走又無得走」,又指「同埋現場好多細路仔女人,不斷嗌唔好打唔好打,感覺好似恐襲咁,(白衣人)真係係咁打係咁打」。

辯方問及,列車於 11 時 13 分開出,駛離元朗站,當時車廂內的情況如何?庾稱,有女士、小朋友喊,故有乘客安撫他們,亦有人受傷,故有乘客為他做簡單包紮,亦有乘客是住在元朗,商討如何回家。

庾指當時不認識
本案其他被告

庾確認,他其後於當晚 11 時 33 分在兆康站出站,與當時女友會合,並指有人受傷並坐著等救護;至於庾曾遭白衣人扑中頭部,但沒受傷沒流血,故他其後回家。

被問及是否認識本案各名被告,庾指知悉林卓廷為立法會議員,但不認識他本人,其餘被告亦完全不認識。辯方其後指,主問完成。

林卓廷一方盤問
庾確認付費區內的人穿雜色衫

各被告中,僅林卓廷一方有盤問,其大律師黃錦娟問,庾與林是否乘同一班列車入元朗?庾稱,在本案後才知悉。庾確認,當時車廂內的人身穿雜色衫,有年長的乘客,亦有小朋友。

庾亦同意,在元朗站月台留意有人擺放衣物,著人換衫,但當時看不到有人換衫。庾又確認,到大堂後看到血跡、木棍,故感到好奇想知發生何事,認為在場的人都是了解發生何事。

庾亦確認,當時付費區內的人都是身穿雜色衫,沒看到有人戴「豬嘴」(防毒面罩)、盾牌、護膝、護肘等裝備。法官陳廣池問,當時有沒有人與庾一樣,參與港島遊行後入元朗?庾稱,無辦法知道,因當時沒有人有橫額,故他不清楚。

庾同意車廂內無人還手
「佢哋瘋狂咁打,只可以擋」

庾同意,其後白衣人衝入閘,湧向付費區,並有留意他們的動作是想用棍、想打人。庾又同意,當時覺得非常危險,故他與其他人一同轉身走,而他當時差不多最尾上扶手電梯到月台。

官則問,但庾周二作供時提及,有名黑衣女士在樓梯位置,問黑衣女士才是最後一人,又質疑庾既然覺得危險 ,為何會入車廂後再走回月台?庾解釋指,他上月台時,車廂相對平靜,有乘客出去看付費區情況,他遂出車廂外,並在樓梯位置看到黑衣女士。

庾又同意,在月台階段,他身邊的人都穿雜色衫,亦見不到有人有裝備。黃錦娟問,是否同意車廂的人是擋白衣人襲擊,沒有還手?庾稱,「一定係,完全冇辦法還手…佢哋瘋狂咁打,只可以擋。」黃完成盤問。

庾著白衣人「嚟啦 Come On」
控方指庾睜大雙眼、似眉毛挑起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岑頴欣開始盤問,問庾向閘外白衣人說「嚟啦,Come On」的片段,指庾當時的表情「擘大眼」、「睜大雙眼」。庾稱,「我本身隻眼係咁」。

控方再指,庾當時的眉毛「似乎向上挑起」,庾稱「平時講嘢都係咁…講嘢塊面會有郁動。」控方再播放片段,著庾留意當時面部表情;庾解釋,「一定唔係平時傾計狀態,出面白衣人恐嚇付費區內嘅人,唔想畀佢哋知道我哋驚…唔會係一個好怕事嘅樣。」

控方續問,「你都扮得兇惡啲?」庾答稱,「都 ok(兇惡)」。控方追問,「所以睜大隻眼?」庾指,「冇咁嘅諗法,冇特登睜大隻眼兇惡啲,只係講嘢都會有郁眼眉。」

官其後問,「同唔同意面容笑緊,外人睇(會覺得是)一個興奮狀態」?又指庾「興奮」到要女友推開,而庾則「發開」女友。庾不同意,指「當時想扮到唔好驚」,又指推開他的不是其女友。官遂稱,「唔好意思呀」。

庾家豪
控方引片段指,庾向閘外白衣人說「嚟啦,Come On」時,表情「擘大眼」、「睜大雙眼」,眉毛「似乎向上挑起」。(左圖)

辯方提出官問「興奮」似有引導
官指辯方「似乎有啲律人寬己

庾的代表大律師李百秋一度指出,「興奮個詞覆蓋好大」,指官的問題看似有引導。法官強調,他以法官的角色提問,並非引導,又指被告曾糾正指該女士不是其女友,他亦有接受。

官又指,辯方主問時亦不時作出引導性問題,指辯方「似乎有啲律人寬己,或者調返轉寬己律人」,並指容許其他人糾正他,「我唔會話小心眼,我做法官你挑戰我就唔鍾意」。

控方又問及當時庾說話的聲量,庾稱,「會大聲啲,現場環境嘈吵,無理由陰聲細氣,嗰啲叫自言自話㗎啦」。控方一度問,「大聲到嚇返佢哋?」庾指,其目的不是面對的一個白衣人,「我要做個姿態唔驚呢一班人,唔係嗰一個人。」

控方質疑庾稱「大家保護大家」
意即「唔會自己一個對抗」

控方亦指,庾日前曾供稱「大家保護大家」的字眼,意思即「唔會自己一個對抗」?庾稱,「如果得我一個,我轉身走…當時有我女朋友,有老弱婦孺,廁所(內)有受傷嘅女士,我唔可以轉身跑,我覺得要做返一個男人應該做嘅嘢。」

官聞言稱,庾的回答「有少少性別歧視」,又指「一個不是女朋友嘅女人都保護你,唔係淨係男人保護到人,女人都保護到人」。

控方續問,閘內還有其他人,「大家保護大家,唔會得你對抗,一齊對抗?」庾稱,「唔同意『對抗』,你話係咪有共同目的,因為我哋都係受害者,需要大家保護大家,後面嘅市民不停打 999(報案)。」

庾不同意控方所指
閘內人是「一個群體共同行動」

控方亦問,依庾的觀察是否「好依賴閘內一個群體活動」,澄清指其意思是閘內人會一同活動。庾答,「你話係合作形式?我唔認為我哋有合作,我哋各自係一個乘客市民」。

控方其後指,片段可見,閘內人行前近閘機,是「一個群體共同行動」,一同叫喊目的是互相壯膽,因人多勢眾可以增加聲勢。庾均不同意。

控方質疑指示牌「輕輕斜一斜」
沒入閘內範圍

庾於主問時供稱,曾有白衣人走近及搖指示牌,差點撞到其女友,故他推跌指示牌,以免弄傷他人。庾於盤問下指,指示牌差點打中其女友的右手,而她當時取機拍攝。

控方質疑,當白衣人搖指示牌時,僅「輕輕斜一斜」、「彈一彈、彈返出去」,並沒有入閘內。庾指,「(指示牌)個柱係彈到(閘)欄杆,但個牌係進入咗個閘嘅範圍」。

控方質疑,指示牌並沒有觸碰到庾的女友,並著庾找出指示牌與其女友距離一吋的一刻。庾則稱,「我作供唔係慢動作睇片,係憑我記憶」,指當時視覺是白衣人將指示牌推倒,「嗰下視覺可能接近一吋」。他同意根據片段,白衣人搖指示牌時,其女友已褪後。

控方問,庾推指示牌時將手臂伸直,問他是否用力推?庾指要比較用力,因指示牌底座較重。官問,即庾伸直手臂「加把勁」?庾稱,「認知比較重,唔會咁易跌…唔會掂一掂就跌」。

庾家豪
次被告庾家豪(資料圖片)。

控方指庾推指示牌
「作出一啲聲勢嚇白衣人」

控方亦問,指示牌跌下時有否發出「嘭」一聲?庾指與大力無關,是因為金屬牌被推跌而發聲。控方指,庾當時為了閘內群體,「作出一啲聲勢嚇白衣人」。庾不同意。

控方亦稱,片段可見,庾推跌指示牌前,曾有一名藍衫者搖指示牌,問庾是否「有共同行為、共同目的」,將指示牌推向白衣人?庾否認。

控方播放另一片段,指庾曾行前向閘機方向,並向白衣人作出招手動作,質疑庾當時並不驚恐。庾不同意,重申「我要扮唔驚,即係唔可以畀佢哋知我驚」,因當時環境、氣氛感驚慌;他另不同意,當時留在原位、不向前行會更安全,「企依個位置或者之前都唔會打到我…覺得冇乜分別囉。」

控方質疑庾沒實際保護
及站到女友前面

另庾早前供稱,其女友當時曾遭水樽擊中腳部。庾於盤問下稱,當時沒確實見到情況,指是聽到聲響後,看到女友望著雙腳,並看到閘機欄杆旁有水樽,「我女朋友反應畀我感覺(水樽)掉中咗佢隻腳」。

控方播放相關片段,質疑庾沒望向女友,而是直接望向水樽位置。庾指當時是同時看到水樽及女友。庾追問下確認,當時沒問候女友或溝通。庾解釋,當時「佢繼續打電話打 999,相信打嗰下唔係咁應,冇表現好痛,我的確唔夠關心我女朋友嘅」。

控方質疑,庾當時沒有實際保護及站到女友前面;另指,指示牌尚未觸碰其女友,庾卻因為保護女朋友,擔心弄傷她而上前推跌。

庾答稱,保護女朋友僅其中一個原因,因不想指示牌被推,故才推倒它;又指不論是指示牌或是水樽一事,「我做嘅行為一樣囉我認為」。另庾同意,他其後走到水樽位置,將右腳伸出,並把水樽碌回閘內。

控方質疑庾沒帶武器
但可「就地取材作出攻擊」

控方續引片段,指庾有在付費區內的地上拾起水樽;庾同意。控方問,是否閘內人、閘外人兩邊都有機會用作武器,問庾會拾起以隨時作出攻擊?庚稱不同意,指拾起的水樽並非早前片段看到的同一個。官遂問,「附近範圍有兩個水樽」?庾答稱,「或者(兩個)以上」。

控方向庾指出,「你話一路冇帶武器去地鐵站,地下有唔同武器,可以就地取材作出攻擊?」庾不同意。

控方質疑有閘內人「可以正常走」
庾指時「唔夠膽出去」

控方續指,片中可見,曾有 5 人從閘口離開,問「有人可以正常走,如果你想走都可以走」?庾稱,「我同意任何人可以出閘」,指一出閘「我唔知會唔俾呢班白衣人打,我冇信心冒呢個險,的確任何人可以出閘」。

控方續問,該 5 人可以出去,「因為冇搞事」?庾稱,「唔知搞事定義係咩,我唔同意。」控方追問,庾不能如該 5 人離開,「因為之前對白衣人作出挑釁動作」?

庾稱,「同我做任何動作無關」,指白衣人一到便稱要打付費區內的人,「感覺針對整體付費區嘅人,我唔夠膽出去囉」,追問下指不知道白衣人有否針對個別人士,但認為是針對付費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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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引片段,指當時有人可出閘。庾稱同意任何人可出閘,但「唔知會唔俾呢班白衣人打」。(片段截圖)

控方質疑「勇字當頭」救人
庾指需一定膽量

另庾早前供稱,閘外走廊有黑衫男士遭多名白衣人包圍毆打。控方問,當時庾為何關注該黑衣男子,指事情與他無關。庾重申,當時「留喺付費區,覺得需要大家互相保護,唔忍心有人受傷,所以呢一刻過去救個黑色衫男子。」

控方質疑,後方都會有人救。庾稱,「咁我心急救人,冇諗到啲人會唔會救佢定會袖手旁觀,個情況係我想去救佢」,又指未必每人都夠膽行近欄杆。

官遂問,「點解你咁諗?」庾稱,「未必相信人人咁勇敢,嗰個環境如果我衝去個欄杆度,好大機會俾白衣人打中,需要一定膽量我認為。」

官其後再問,「你會唔會低估其他人」?庾稱可能有,指到達時不只他一人救黑衣男士,約有 6 至 7 人,重申「我一心去想救呢位男士」。控方問,「接唔接受你係勇字當頭衝去救人?」庾答,「我唔認為。」

控方又指,當時庾想將水樽掉向閘外白衣人。庾亦不同意。

控方問,庾不只一次執水樽,「你知有攻擊性可以打到人」?庾稱,「任何嘢都可以打到人,我唔明你呢個問題囉。」控方澄清指,其女友有被水樽掉中,故知悉「水樽可以用作攻擊性物品」?庾同意。

控方指庾欲將水樽掉向白衣人

庾早前亦供稱,在地上拾了一個水樽,大聲掉在面前的地上,以搏取白衣人注意,「相對少咗人去黑色衫男人嗰度」。庚在控方盤問下解釋,當時情況較急,「咁短時間冇考慮所有可能性…如果二三十而人圍住黑衫男士,會不堪設想」。

控方引該片段,指庾左手伸直,右手向後拉,作瞄準手勢。庾指當時並沒瞄準,而是「利用呢個動作發力」。

控方續指,庾是想將水樽掉向閘外白衣人但不成功。庾指,「唔同意…兩三步距離,我運動神經冇咁差」,追問下解釋,「兩三步距離,正常人都應該掉到出去(閘外),而且手勢我有拉弓,但向地下方向掉。」

7 人被控在元朗站參與暴動

被告依次為,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43 歲)及另外 6 人,包括庾家豪(35 歲)、陳永晞(37 歲)、葉鑫昇(31 歲)、鄺浩林(26 歲)、尹仲明(48 歲)及楊朗(26 歲),7 人被控一項暴動罪。

控罪指,7 人於 2019 年 7 月 21 日在港鐵元朗站大堂,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DCCC110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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