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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流水式集會|黎智英等7人「組織集結」獲撤罪 終院駁回律政司上訴許可申請

8.18流水式集會|黎智英等7人「組織集結」獲撤罪 終院駁回律政司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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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針對「參與集結」罪上訴,正還押的梁國雄、黎智英、李卓人、何俊仁,以及何秀蘭未有到庭,吳靄儀及李柱銘則到場旁聽;律政司由大律師林芷瑩、高級檢控官劉允祥及吳加悅代表,針對「組織集結」罪脫上訴,案件由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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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被告自發帶領亦屬組織

雙方早前提交書面陳詞,今向法庭作口頭陳詞。就「組織集結」罪,律政司代表、大律師林芷瑩認為,上訴庭詮釋「組織」過於狹窄,要求終院釐清「組織」意思,提到被告當日自發(spontaneous)控制及帶領遊行隊伍。

常任法官林文瀚質疑,被告或有份帶領起步,但不符合《公安條例》內的「組織」意思,其中列明組織者必須配合警方,包括事前申請及通知。林芷瑩回應指,若組織者缺席集會,有人自發帶領遊行,那麼法律便不能將其繩之於法,造成法律漏洞(lacuna)。林文瀚反駁指,本案組織者仍在場,不構成法律漏洞。

林芷瑩再指,上訴庭提到「即使上訴人站在隊頭、帶領喊口號,也不一定能推論他們是組織者」,有關推論令人不解(puzzling)及錯誤。她指,當日李卓人手持麥克風,黎智英及梁國雄做手勢,重申帶領(leading)及指揮(directing)也算是組織。終院法官聽畢律政司陳詞,即場駁回申請。

就《公安條例》執行層面相稱性
終院批上訴許可

就「參與集結」罪,被告方早前就「《公安條例》在執行層面有否違反相稱性」,即檢控過程中延遲執法及定罪,有否違反集會自由等基本權利,獲上訴庭批出上訴證明書,終院周五亦批出上訴許可。被告方另就不獲批上訴證明書的議題,如「集會」定義、《公安條例》帶來寒蟬效應等陳詞。

余若薇:黎智英非組織者
僅按指示安全疏散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指,《公安條例》列明「參與集結」要有共同目的,不過本案集會或多於一個目的,可以是想以「流水式」繞過警方的遊行禁令,也可以是想安全疏散人群。

余若薇引述原審判詞指,集會召集人、「民陣」陳皓桓呼籲群眾離開,「如果銅鑼灣走唔到,喺灣仔走;如果灣仔走唔到,喺金鐘走;如果金鐘走唔到,就喺中環走」,強調大量群眾需要離開現場。而上訴庭早前已裁定黎智英非組織者,可見他與民陣無關,即使主辦方有遊行路線,他亦不清楚,僅按指示安全疏散。

被告方:「參與集結」罪最高判囚 5 年
會造成寒蟬效應

代表吳靄儀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亦重申,「集會」定義不只是示威(demonstration),而是有共同目的而組織的集會。他與代表李柱銘和何俊仁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以及代表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另提出「參與集結」最高可被判監禁 5 年,會造成寒蟬效應。

何沛謙進一步指,若將「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及「參與非法集結」罪相比,前者較多限制,包括需要事先通知警方、取得「不反對通知書」,惟最高刑罰比「非法集結」高。翻查資料,「非法集結」最高刑罰為 3 年監禁,他認為刑罰與控罪不相稱。法官李義聞言指,判刑視乎案情而定,不代表法庭會判處最高刑期,又指法庭有酌情權,如本案部分被告被判緩刑。

潘熙指集會和平 梁國雄刑期過重
官質疑當日情緒高漲可引衝突

潘熙另指出,當日集會和平,但梁國雄被判監 12 個月,刑罰是過重及錯誤,同樣造成寒蟬效應。不過,常任法官李義質疑,當日現場情緒高漲,有機會引發衝突。林芷瑩亦回應指,根據「周諾恆案」,示威除了和平,亦需要合法,認為被告方理據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

彭耀鴻則針對上訴庭判詞陳詞,當中一段提到「In relation to the purely factual complaints, the judge’s conclusion that the water flow defence was a ruse to get around the ban cannot be criticised in any way as being wrong.(就純粹事實爭議而言,(原審)法官的結論是,流水式集會繞過警方遊行禁令是詭計,無論如何都不能被批評為錯誤)」

他認為,市民對於司法制度的信心在於過程透明,而不僅是結果,質疑上訴庭只用一段交代結論,沒有交代達致結論的原因,內容明顯不足。至於代表李卓人、何秀蘭的大律師吳宗鑾,採納書面陳詞,庭上沒有補充,終院擇日判決。

律政司被拒批上訴證明書後
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

梁國雄、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何俊仁、李柱銘及何秀蘭在原審,被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判囚 8 至 18 個月,其中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獲判緩刑。

上訴庭於 2023 年 8 月 14 日頒判決,裁定 7 人「組織集結」定罪上訴得直;「明知而參與集結」的定罪及刑期上訴則全部駁回,眾人獲減刑 3 至 6 個月。

雙方不服上訴庭的裁決,分別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證明書,上訴庭於同年 12 月 8 日拒絕律政司就「組織集結」罪裁決的申請,批准被告一方就「參與集結」罪申請上訴,律政司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

FAMC24-2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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