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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吳靄儀等7人獲撤組織集結罪 律政司申上訴至終院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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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8 月 18 日,民陣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吳靄儀等 7 名民主派人士,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囚 8 至 18 個月,其中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獲判緩刑。

7 人早前提上訴,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定罪上訴得直,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及何秀蘭獲減刑 3 至 6 個月,4 人早前已服畢本案刑期。律政司周四(31 日)回覆《法庭線》指,已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以證明上訴庭的決定,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根據司法機構網站,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上訴庭:隊頭喊口號不一定是組織者

梁國雄、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何俊仁、李柱銘及何秀蘭經審訊後,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囚 8 至 18 個月,其中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獲判緩刑。上訴庭於 8 月 14 日頒判決,指即使上訴人站在隊頭、帶領喊口號,也不一定能推論他們是組織者,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定罪上訴得直,「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定罪及刑期上訴則全部駁回。

就各人上訴後的刑期,黎智英由原判監禁 12 個月,減刑至 9 個月;李卓人由原判監禁 12 個月,減刑至 6 個月;梁國雄由原判監禁 18 個月,減刑至 12 個月;何秀蘭由原判監禁 8 個月,減刑至 5 個月。李柱銘、吳靄儀及何俊仁則因緩刑期限已過,沒處理原審判刑。

原涉 9 被告 區諾軒和梁耀忠認罪

9 名被告依次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梁耀忠、李柱銘和區諾軒,各被控「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區諾軒和梁耀忠開審前認罪,分別判囚 10 個月及 8 個月。梁被判緩刑、「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存檔法庭。

其餘 7 人不認罪受審,梁國雄判囚 18 個月;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何俊仁被判囚 12 個月;李柱銘判囚 11 個月;何秀蘭被判囚 8 個月。

梁國雄、黎智英、李卓人及何秀蘭須服刑,並已先後服畢本案刑期。前 3 人另分別因 47 人案、《蘋果》案及支聯會《國安法》案件仍然還押。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則被判緩刑 24 個月。

CACC8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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